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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森林从其自身的属性看具有公益性强、生产周期长等特点;从经济和社会的角度看,森林的生态效益具有外部经济性以及公共产品缺乏市场的特点。这些特点使得社会成本与私人成本、社会效益与私人效益不对称,为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以及生态环境的改善,需要采取适当的措施对森林的生态效益进行补偿。
【关键词】森林 生态效益 补偿
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内涵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从生态学的角度看,是指生物有机体、种群、群落或生态系统受到干扰时,所表现出来的缓和干扰、调节自身状态、使生存得以维持的能力或可以看作是对生态负荷的还原能力;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是指通过对有益的森林生态产品或服务进行补偿,从而使森林生态外部性内部化,实现资源最优配置,正向激励森林生态产品的提供者。由此可以看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它既包括对森林生态产品与服务者的正向激励,又包括对森林生态产品与服务者的负向激励,如林业税费等。
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理论依据
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研究中,关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理论依据问题,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劳动价值理论;二是外部性理论。前者认为,在森林的形成过程中凝结了人类劳动,因而具有价值,应通过市场或其他方式实现森林生态价值补偿,但是由于价值是一个相对概念,即只有进入主体活动范围的价值客体,才对人类产生实际意义,另外,这种理论也无法解释天然林的价值问题。于是,更多的人把目光转向研究外部性理论。外部性是指一个消费者或生产者对他人的消费或生产活动产生的不反映在市场价格中的直接效应。即“A在对B提供某项支付代价的劳动中,附带地亦对其他人提供劳务(并非同样劳务)或损害,而不能从受益一方取得支付,亦不能对受害的一方加以补偿,即产生了外部性。”
外部性分为外部经济性和外部不经济性。如森林营造活动具有外部经济性,即它为不相干的人带来好处,森林采伐具有外部不经济性,即它为不相干的人带来害处。现有商品林的活立木商品已经在市场上运行,不属于“外部性”,但商品林的各种生态效益,属于外部经济性,因为它没有进入市场交换关系中,市场经济的一切法则在这里都不起作用。目前还没有足够的力量能够影响这种环境资源的配置,现有的公益林具有很强的外部经济性,市场对这种外部经济性都是失灵的,天然林及多种功能森林,也具有很强的外部经济性,如每培养1万元的立木,大约向社会无偿贡献十几万元或几十万元的外部效益,但这基本上都没有转化为“内部收益”。因此,外部性理论认为,森林生态效益具有公共物品的特点,无法通过市场进行回报,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加以解决。
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基本原则
1.谁受益,谁补偿原则
贯彻“谁受益,谁补偿”原则的关键是要确定不同生态中森林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直接受益主体和间接受益主体。如森林的生态效益为周邻地区的社会群众所消费,而界定这个周邻地区的社会群体便要以此为原则。
2.效用原则
森林的生态效益使用价值虽然不能进入市场交换,但享用者应该支付给经营者相应的货币或实物。
3.公平合理原则
经营者在经营公益林时,需要付出一定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应从受益者那里获得经济回报,以维持公益林的再生产过程。彼此间的交换应当公平、合理。
4.主功能为依据原则
森林的生态功能是多方面的,在计算其补偿量时,应根据其主功能来确定补偿费的大小。
四、森林生态效益评价方法
森林生态效益评价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基础,也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研究中的难点。目前,对森林生态效益评价方法大致可以分为费用支出法、市场替代法、影子价格法、旅行费用法和模拟市场法。
1.费用支出法
这种方法也称游憩费用法。它是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以人们对某种生态效益的费用支出来表示其经济价值。例如,对于自然景观的游憩效益,可以用游憩者支出的货币费用总和(往返交通费用、餐饮费用、住宿费用、门票费、入场费、设施使用费、摄影费、购买纪念品和当地特产所支出的费用、购买或租用设备费、停车费、电话费等所有支出的费用)作为森林游憩的参考经济价值。
2.市场替代法
所谓市场替代,就是指当研究对象本身的价值因缺乏市场交易而无法用价格直接衡量时,可以用市场上同类替代物的价格作为参照。如在对森林的制氧效益进行评价时,可先计算出森林每年制造的02量,再用工業制取同等数量02的成本来表示其价值量的大小。
3.影子价格法
在现实经济中,商品的市场价格由于受垄断、长期合同、政府的价格调节、外部性行为等的影响会不同程度地背离其价值,于是就必须对某些与价值相背离的市场价格进行纠正,纠正后的价格由于不是实际价格,被称为影子价格。例如,用影子价格法来衡量森林保护土壤的效益时,就可以用土壤因退化而放弃使用的收益损失来表示。
4.旅行费用法
旅行费用法(简称TCM法)是目前发达国家中应用较为广泛的一种森林游憩价值间接评价方法。它以消费者剩余理论为基础。由于在效用价值论中商品的价值以其效用的大小来衡量,经济学家将消费者剩余加人所消费商品的市场价格中,以正确估算该商品实际价值的大小。
5.模拟市场法
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中,有很多是找不到市场和替代市场的,因此只能以人为地创造假想的市场来衡量生态效益的经济价值,从而形成了模拟市场法。
模拟市场法又称假定市场法,是“公共商品”价值评估的一种特有的方法。按西方经济学中效用价值论的观点,支付意愿是人们一切行为价值表达的自动指示器,被认为是一切商品价值唯一合理的表达方法,因此支付意愿与商品价值之间存在如下的关系:
商品的价值=人们对该商品的支付意愿
模拟市场法的核心就是通过直接访问或发放调查问卷的方式,直接获得人们对环境商品的最大意愿支付量,进而推出环境商品的经济价值。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虽然对森林生态效益评价已有基本的理论和方法,但由于森林生态效益具有无形性和多效性,是典型的公共物品,要对其进行准确计量,并作为生态公益林补偿依据仍有一定的困难。但从长期来看,森林生态效益价值计量的目的是将它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以从宏观上反映森林生态效益的价值,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何勇,张健,陈秀兰. 森林生态补偿研究进展及关键问题分析[J]. 林业经济, 2009,(03) .
[2]段显明,许玫,林永兰. 关于森林生态效益经济补偿机制的探讨[J]. 林业经济问题, 2001,(02) .
[3]陈波,支玲,刑红. 中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研究综述[J]. 林业经济问题, 2007,(01) .
【关键词】森林 生态效益 补偿
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内涵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从生态学的角度看,是指生物有机体、种群、群落或生态系统受到干扰时,所表现出来的缓和干扰、调节自身状态、使生存得以维持的能力或可以看作是对生态负荷的还原能力;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是指通过对有益的森林生态产品或服务进行补偿,从而使森林生态外部性内部化,实现资源最优配置,正向激励森林生态产品的提供者。由此可以看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它既包括对森林生态产品与服务者的正向激励,又包括对森林生态产品与服务者的负向激励,如林业税费等。
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理论依据
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研究中,关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理论依据问题,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劳动价值理论;二是外部性理论。前者认为,在森林的形成过程中凝结了人类劳动,因而具有价值,应通过市场或其他方式实现森林生态价值补偿,但是由于价值是一个相对概念,即只有进入主体活动范围的价值客体,才对人类产生实际意义,另外,这种理论也无法解释天然林的价值问题。于是,更多的人把目光转向研究外部性理论。外部性是指一个消费者或生产者对他人的消费或生产活动产生的不反映在市场价格中的直接效应。即“A在对B提供某项支付代价的劳动中,附带地亦对其他人提供劳务(并非同样劳务)或损害,而不能从受益一方取得支付,亦不能对受害的一方加以补偿,即产生了外部性。”
外部性分为外部经济性和外部不经济性。如森林营造活动具有外部经济性,即它为不相干的人带来好处,森林采伐具有外部不经济性,即它为不相干的人带来害处。现有商品林的活立木商品已经在市场上运行,不属于“外部性”,但商品林的各种生态效益,属于外部经济性,因为它没有进入市场交换关系中,市场经济的一切法则在这里都不起作用。目前还没有足够的力量能够影响这种环境资源的配置,现有的公益林具有很强的外部经济性,市场对这种外部经济性都是失灵的,天然林及多种功能森林,也具有很强的外部经济性,如每培养1万元的立木,大约向社会无偿贡献十几万元或几十万元的外部效益,但这基本上都没有转化为“内部收益”。因此,外部性理论认为,森林生态效益具有公共物品的特点,无法通过市场进行回报,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加以解决。
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基本原则
1.谁受益,谁补偿原则
贯彻“谁受益,谁补偿”原则的关键是要确定不同生态中森林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直接受益主体和间接受益主体。如森林的生态效益为周邻地区的社会群众所消费,而界定这个周邻地区的社会群体便要以此为原则。
2.效用原则
森林的生态效益使用价值虽然不能进入市场交换,但享用者应该支付给经营者相应的货币或实物。
3.公平合理原则
经营者在经营公益林时,需要付出一定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应从受益者那里获得经济回报,以维持公益林的再生产过程。彼此间的交换应当公平、合理。
4.主功能为依据原则
森林的生态功能是多方面的,在计算其补偿量时,应根据其主功能来确定补偿费的大小。
四、森林生态效益评价方法
森林生态效益评价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基础,也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研究中的难点。目前,对森林生态效益评价方法大致可以分为费用支出法、市场替代法、影子价格法、旅行费用法和模拟市场法。
1.费用支出法
这种方法也称游憩费用法。它是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以人们对某种生态效益的费用支出来表示其经济价值。例如,对于自然景观的游憩效益,可以用游憩者支出的货币费用总和(往返交通费用、餐饮费用、住宿费用、门票费、入场费、设施使用费、摄影费、购买纪念品和当地特产所支出的费用、购买或租用设备费、停车费、电话费等所有支出的费用)作为森林游憩的参考经济价值。
2.市场替代法
所谓市场替代,就是指当研究对象本身的价值因缺乏市场交易而无法用价格直接衡量时,可以用市场上同类替代物的价格作为参照。如在对森林的制氧效益进行评价时,可先计算出森林每年制造的02量,再用工業制取同等数量02的成本来表示其价值量的大小。
3.影子价格法
在现实经济中,商品的市场价格由于受垄断、长期合同、政府的价格调节、外部性行为等的影响会不同程度地背离其价值,于是就必须对某些与价值相背离的市场价格进行纠正,纠正后的价格由于不是实际价格,被称为影子价格。例如,用影子价格法来衡量森林保护土壤的效益时,就可以用土壤因退化而放弃使用的收益损失来表示。
4.旅行费用法
旅行费用法(简称TCM法)是目前发达国家中应用较为广泛的一种森林游憩价值间接评价方法。它以消费者剩余理论为基础。由于在效用价值论中商品的价值以其效用的大小来衡量,经济学家将消费者剩余加人所消费商品的市场价格中,以正确估算该商品实际价值的大小。
5.模拟市场法
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中,有很多是找不到市场和替代市场的,因此只能以人为地创造假想的市场来衡量生态效益的经济价值,从而形成了模拟市场法。
模拟市场法又称假定市场法,是“公共商品”价值评估的一种特有的方法。按西方经济学中效用价值论的观点,支付意愿是人们一切行为价值表达的自动指示器,被认为是一切商品价值唯一合理的表达方法,因此支付意愿与商品价值之间存在如下的关系:
商品的价值=人们对该商品的支付意愿
模拟市场法的核心就是通过直接访问或发放调查问卷的方式,直接获得人们对环境商品的最大意愿支付量,进而推出环境商品的经济价值。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虽然对森林生态效益评价已有基本的理论和方法,但由于森林生态效益具有无形性和多效性,是典型的公共物品,要对其进行准确计量,并作为生态公益林补偿依据仍有一定的困难。但从长期来看,森林生态效益价值计量的目的是将它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以从宏观上反映森林生态效益的价值,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何勇,张健,陈秀兰. 森林生态补偿研究进展及关键问题分析[J]. 林业经济, 2009,(03) .
[2]段显明,许玫,林永兰. 关于森林生态效益经济补偿机制的探讨[J]. 林业经济问题, 2001,(02) .
[3]陈波,支玲,刑红. 中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研究综述[J]. 林业经济问题, 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