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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软件产业经过长期的发展,已经发展成为了信息产业的核心并且成为了国家的战略性的产业,国家先后出台了旨在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一系列针对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的出台为软件企业纳税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纳税筹划是利用现有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对企业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事先的合理、合法的安排,已达到防范风险、减少税费的目的,使企业获取更大经济利益的一种企业管理活动,其对提高企业的利润水平和竞争力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结合现有软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对软件企业的所得税和增值税进行税收筹划,并指出筹划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关键词】软件企业;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在国家一系列政策措施的扶持下,软件产业已经发展成为了信息产业的核心并且成为了国家的战略性的产业。我国软件产业近来年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产业规模得到不断壮大,技术水平显著提升,但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基础较为薄弱,企业科技创新和自我发展能力不强,应用开发水平急待提高,产业链有待完善等问题,为此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目前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
1.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1)国发〔2011〕4号文明确:对于在我国境内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过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文件规定: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其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 ,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4)软件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2.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1)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进行征收企业所得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软件企业纳税筹划的关键点
1.企业所得税筹划的关键点
(1)从收入和扣除两方面着手合理安排获利年度
①通过合理安排收入确认时间来安排获利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了企业销售商品确认收入实现同时满足的4个条件。软件企业可通过推迟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时点来推迟收入的确认。例如,某软件企业,其软件销售合同规定,软件购买方对于购买的软件需要经过初验、终验等阶段,并且在终验后对软件产品享有一定的免费维保期。合同条款约定,只有初验合格后,软件购买方才有付款的义务,并且,维保期在一年之内的,经过初验之后,软件产品的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就转移给了购买方,因此对于维保期在一年之内的销售项目,收入确认时间为通过初验,可以通过对初验时间点的控制,来确认收入的时点。而对于维保期在一年以上的,因维保期长,风险在整个维保期内都存在,与之对应的维保收入需要在整个维保期平均确认,企业可通过增加维保费在整个收入的比例,以及延长维保期,来推迟维保费收入确认的时点。
②从费用扣除方面来安排获利年度
企业可以加大前期职工培训费投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当然,进入获利年度后,可以考虑职工培训费的反向筹划安排,即结转到减半优惠期乃至以后扣除,实现节税最大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享受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必须是实行查账征收的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同时国税发(2008)116号文要求,企业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的,应对不同的研发项目的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进行分别归集。因此,企业应根据研发项目的鉴定、备案要求,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实现从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等全方面的跟踪制度,相关部门及时提供项目实施各阶段的人工耗用情况,财务部门专人负责定期对每个项目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提供真实、完整的项目数据信息,为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提供数据支持。对于委托外单位研发的项目,应及时向受托单位索要该项目的研发费用明细情况,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依据。
(3)适时进行高新企业认定
软件企业一般都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但两种税收优惠政策不能同时享受。软件企业可考虑在“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的最后一年,申请高新企业认定,从而实现两种优惠政策的顺利衔接。在以后的年度注意高新企业认定复审的条件,保持高新技术的企业的资格,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增值税筹划的关键点
(1)正确适用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①明确划分自产软件产品与硬件产品、外购软件产品的销售收入,并分开独立核算
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只适用于软件企业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外购软件产品的销售或硬件产品不能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如果软件企业同时有硬件产品和外购软件产品的销售行为,而又没有分开核算的,按税法相关规定视为硬件产品销售行为,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应注意以下几点:1)自产软件产品名称应在税务局提前做好备案,在开票时按照备案的软件名称开具发票;2)在签订销售合同、开具发票等环节时,应将自产软件销售价格、销售收入与其他类别分开列明;3)将自产软件产品的销售收入与企业的其他销售收入区分开来独立核算.提前做好以上准备工作,才能保证企业享受增值所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②分别核算软件产品和硬件产品,降低硬件产品成本
若分别核算的同时,将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成本降低或是转移到软件或其他成本中,便提高了嵌入式软件销额,进而增加了退税额。
(2)签订符合条件的技术合同,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申请免征增值税的单位,须签订科学技术部推荐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并于签订合同的30日内,持书面合同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表到县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进行认定,合同登记通过后开具零税率的普通发票,然后再去做收入核定,最后去税务局备案。如合同为分期付款合同,在合同执行期内只需在第一次开票前做一次备案,后期的开票无需再次备案,可直接开具零税率发票。
三、软件企业税收筹划的相关注意事项
1.使企业具备进行筹划的基本条件
按照现行税法的相关规定,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优惠一般是针对企业的软件产品,这就需要对软件产品进行认证,而所得税的优惠一般针对企业本身的资质,需要对企业本身进行软件企业资格认证,即“双软认证”。软件产品和软件企业两项认证是软件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具备的最重要的条件,同时也是软件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必须具备的最重要的条件。缺少上述两项认证,企业将无法进行税收相关筹划。
2.时刻关注国家税收政策的最新情况和变化
企业税收筹划需紧跟国家财税政策的变化,如果条件发生了变化,那么原来的税收筹划方案可能就不适用了,原本合法的甚至会变成违法,税收筹划也就会失败。税收筹划是一种事前行为,具有长期性和预见性的特点,而国家政策、税收法规在今后一段时间内有可能发生变化。比如,在较长的一段时间里,国家可能会调整有关税法,开征一些新税种,减少部分税收优惠等。为此企业必须随时作出调整,采取措施分散风险,争取尽可能大的税收收益。
3.应时刻注意和防范税收筹划风险
软件企业应正确运用税收相关优惠政策,同时加强对财务资料的保管和相关账务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保证财务核算的质量,避免因财务核算的疏漏,构成偷、逃税,而被税务机关查处,陷进税收筹划的误区。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Z].国发〔2011〕4号.2011.1.28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Z].财税〔2012〕27号.2012.4.20
[3]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Z].工信部联软〔2013〕64号.2013.2.6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Z].财税〔2013〕70号.2013.9.29
纳税筹划是利用现有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对企业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事先的合理、合法的安排,已达到防范风险、减少税费的目的,使企业获取更大经济利益的一种企业管理活动,其对提高企业的利润水平和竞争力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结合现有软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对软件企业的所得税和增值税进行税收筹划,并指出筹划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关键词】软件企业;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在国家一系列政策措施的扶持下,软件产业已经发展成为了信息产业的核心并且成为了国家的战略性的产业。我国软件产业近来年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产业规模得到不断壮大,技术水平显著提升,但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基础较为薄弱,企业科技创新和自我发展能力不强,应用开发水平急待提高,产业链有待完善等问题,为此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目前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
1.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1)国发〔2011〕4号文明确:对于在我国境内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过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文件规定: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其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 ,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4)软件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2.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1)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进行征收企业所得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软件企业纳税筹划的关键点
1.企业所得税筹划的关键点
(1)从收入和扣除两方面着手合理安排获利年度
①通过合理安排收入确认时间来安排获利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了企业销售商品确认收入实现同时满足的4个条件。软件企业可通过推迟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时点来推迟收入的确认。例如,某软件企业,其软件销售合同规定,软件购买方对于购买的软件需要经过初验、终验等阶段,并且在终验后对软件产品享有一定的免费维保期。合同条款约定,只有初验合格后,软件购买方才有付款的义务,并且,维保期在一年之内的,经过初验之后,软件产品的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就转移给了购买方,因此对于维保期在一年之内的销售项目,收入确认时间为通过初验,可以通过对初验时间点的控制,来确认收入的时点。而对于维保期在一年以上的,因维保期长,风险在整个维保期内都存在,与之对应的维保收入需要在整个维保期平均确认,企业可通过增加维保费在整个收入的比例,以及延长维保期,来推迟维保费收入确认的时点。
②从费用扣除方面来安排获利年度
企业可以加大前期职工培训费投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当然,进入获利年度后,可以考虑职工培训费的反向筹划安排,即结转到减半优惠期乃至以后扣除,实现节税最大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享受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必须是实行查账征收的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同时国税发(2008)116号文要求,企业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的,应对不同的研发项目的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进行分别归集。因此,企业应根据研发项目的鉴定、备案要求,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实现从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等全方面的跟踪制度,相关部门及时提供项目实施各阶段的人工耗用情况,财务部门专人负责定期对每个项目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提供真实、完整的项目数据信息,为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提供数据支持。对于委托外单位研发的项目,应及时向受托单位索要该项目的研发费用明细情况,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依据。
(3)适时进行高新企业认定
软件企业一般都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但两种税收优惠政策不能同时享受。软件企业可考虑在“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的最后一年,申请高新企业认定,从而实现两种优惠政策的顺利衔接。在以后的年度注意高新企业认定复审的条件,保持高新技术的企业的资格,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增值税筹划的关键点
(1)正确适用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①明确划分自产软件产品与硬件产品、外购软件产品的销售收入,并分开独立核算
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只适用于软件企业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外购软件产品的销售或硬件产品不能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如果软件企业同时有硬件产品和外购软件产品的销售行为,而又没有分开核算的,按税法相关规定视为硬件产品销售行为,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应注意以下几点:1)自产软件产品名称应在税务局提前做好备案,在开票时按照备案的软件名称开具发票;2)在签订销售合同、开具发票等环节时,应将自产软件销售价格、销售收入与其他类别分开列明;3)将自产软件产品的销售收入与企业的其他销售收入区分开来独立核算.提前做好以上准备工作,才能保证企业享受增值所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②分别核算软件产品和硬件产品,降低硬件产品成本
若分别核算的同时,将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成本降低或是转移到软件或其他成本中,便提高了嵌入式软件销额,进而增加了退税额。
(2)签订符合条件的技术合同,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申请免征增值税的单位,须签订科学技术部推荐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并于签订合同的30日内,持书面合同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表到县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进行认定,合同登记通过后开具零税率的普通发票,然后再去做收入核定,最后去税务局备案。如合同为分期付款合同,在合同执行期内只需在第一次开票前做一次备案,后期的开票无需再次备案,可直接开具零税率发票。
三、软件企业税收筹划的相关注意事项
1.使企业具备进行筹划的基本条件
按照现行税法的相关规定,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优惠一般是针对企业的软件产品,这就需要对软件产品进行认证,而所得税的优惠一般针对企业本身的资质,需要对企业本身进行软件企业资格认证,即“双软认证”。软件产品和软件企业两项认证是软件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具备的最重要的条件,同时也是软件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必须具备的最重要的条件。缺少上述两项认证,企业将无法进行税收相关筹划。
2.时刻关注国家税收政策的最新情况和变化
企业税收筹划需紧跟国家财税政策的变化,如果条件发生了变化,那么原来的税收筹划方案可能就不适用了,原本合法的甚至会变成违法,税收筹划也就会失败。税收筹划是一种事前行为,具有长期性和预见性的特点,而国家政策、税收法规在今后一段时间内有可能发生变化。比如,在较长的一段时间里,国家可能会调整有关税法,开征一些新税种,减少部分税收优惠等。为此企业必须随时作出调整,采取措施分散风险,争取尽可能大的税收收益。
3.应时刻注意和防范税收筹划风险
软件企业应正确运用税收相关优惠政策,同时加强对财务资料的保管和相关账务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保证财务核算的质量,避免因财务核算的疏漏,构成偷、逃税,而被税务机关查处,陷进税收筹划的误区。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Z].国发〔2011〕4号.2011.1.28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Z].财税〔2012〕27号.2012.4.20
[3]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Z].工信部联软〔2013〕64号.2013.2.6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Z].财税〔2013〕70号.2013.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