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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在我国清朝光绪以前,历代封建王朝都没有设立过专门的警察机关,治安事务由行政、军事、审判长官职掌。庚子年 (1900年)八国联军侵占北京后,清政府设置了“安民公所”,接着为了维持京师地区的治安,清政府将“安民公所”撤销,临时设立了警备、司法、治安三位一体的“京城善后协巡总局”。总局设专职大臣一人,兼职大臣四人和提调、总办、会办、巡捕官等。总局分设文案、营务 (掌巡防、捕盗等事)、发审 (掌审理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