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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十四章专章规定了融资租赁。其中第237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融资租赁合同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1]①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的选择购买租赁物;②租赁物由出租人购买后交由承租人使用;③承租人需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然而根据2014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却又要求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