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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文献资料、逻辑分析等研究方法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进行研究。研究认为,著作权保护是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法律保护的普遍形式,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著作权保护已经付诸实践。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不是著作权客体所指的作品,著作权法没有将其纳入客体(即作品)范围,应当将著作权法上的客体扩大到不具备作品条件的“表达形式”。最后,建议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纳入到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