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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食品安全局(EFSA)采纳了世界卫生组织内分泌干扰物的定义,强调并非所有内分泌有效成分均是内分泌干扰物。它认为既考虑内分泌活动的潜在不利影响,又考虑暴露可能性的风险评估方法才能更好的利用可得信息规范内分泌干扰物的使用。这一结论在3月份欧盟食品安全局发布的认定内分泌干扰物方法的报告中出现。欧盟委员会将对此结论予以考虑,根据欧盟农药登记法(1107/2209)欧委会需在2013年底前提出内分泌干扰物具体标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