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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宁在2013年第3期《社会观察》撰文《“违法矫治”取代劳教步入窗口期》认为,鉴于当年急匆匆终结收容遣送制度带来的社会管理真空及迄今仍长期存在的一系列后遗症,劳教很难简单地一废了之。在矫治取代劳教前,打击社会违法犯罪行为在中国有三个层面的法制措施共同构成:最底层治安处罚,中间层劳教处罚,最高层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