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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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知情权是消费者权利体系中的基础性权利,保护知情权便成为了金融消费者的其他权利得以实现的关键。保护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并能促进金融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存在其必要性。信息的不对等导致这项基本权利往往被金融机构侵犯。在保护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方面,学者们提出了很多完善对策。有必要思考这些意见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境,以便逐步解决这些矛盾,促进对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法律思考
  一、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界定
  1、金融消费者的定义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是指为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自然人。这仅仅指普通消费者,而与之相比,金融消费是一种较高层次的消费形态。我国尚未对金融消费者作出明确的定义。笔者认为可以比照消费者的定义并结合金融消费的含义,对金融消费者做出如下释义:金融消费者是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在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购买其提供的相关产品,接受这些机构提供的相关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1]笔者将某些法人或组织纳入金融消费者范围之中,其原因在于实践中存在一些法人或组织将资本投入金融市场,购买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这些主体不具有相关的金融专业知识并在交易过程中也处于弱势地位。将这些主体排除在金融消费者范围之外,对这些主体权利的保护是不利的,同时也有悖于经济法对弱势群体倾斜保护的法学理念。所以笔者建议适当修改《消法》,将金融消费者的内容包含在内。这样实践中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研究不再拘泥于下定义的层面,而更多地进行实体制度研究,这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大有裨益。
  2、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定义
  学理一般认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又称为获取信息权、了解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接受服务时获取有关商品和服务的信息资料、了解商品和服务的有关知识和内容的权利,它是消费者实现自身利益的前提与基础,是消费者权利体系中的基础性权利。随着社会的发展,金融消费由传统的存取款、消费贷款向着更为复杂多变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模式发展。形态各异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走进寻常百姓。金融消费逐渐成为满足社会消费需要的一个重要途径。[2]在金融市场中,消费者更需要获得真实、客观、全面的信息,我们把这种消费者在金融机构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时,基于自身的消费行为而享有的要求金融机构提供相关的真实、客观、全面信息的权利称之为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
  二、保护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必要性
  金融产品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加之消费者对金融知识的缺失,使得消费者在金融信息的获取层面处于劣势地位。更为重要的是,金融机构在发布和拥有信息过程中占据绝对的优势地位,出于对利益的趋从,难以真实、客观、全面地提供金融信息,这进一步拉大了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正是因为金融消费者的有限理性和金融机构行为的机会主义,促成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最终导致金融消费者的权益频繁受到侵害。下文将从三个方面分析保护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必要性。
  首先,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社会的发展离不开个人的全面发展,坚持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要求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保障人民各项合法权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同时经济法理念追求的是实质的公平,也正因为如此,经济法在功能上弥补了私法保护的形式公平,通过赋予弱者特殊权利以及强加给优势地位者一定义务,实现经济法所追求的实质正义。[3]经济法对作为弱势群体的金融消费者予以倾斜保护,符合经济法追求实质正义的法理念。
  其次,放任信息不对称,忽略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容易引发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4]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产品的信息仅被金融机构所拥有,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无法掌握足够数量的信息与金融机构发生制衡关系,信息的缺失让整个金融市场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会发生上述现象的本质原因就在于利益熏心,使金融机构滥用其对信息的占有和支配地位,故意隐瞒某些不利信息,甚至做出背信弃义,损人利己的行为,损害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了降低金融交易的信用风险和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就必须保持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双方的信息对等,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最后,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是维护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需要。信息的均匀分配能够增强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就达成购买合同之前相互协商的机会,使消费者能够基于更具科学的理性做出是否购买金融产品的决定。这样能充分发挥市场的优胜劣汰作用。反之由于信息的不对称,诱使金融机构逆向选择,即劣质金融产品隐藏其瑕疵,消费者难以在众多金融产品中分辨出优质和劣质产品,高价优质产品将不被选择,优质产品被迫退出市场,从而降低了市场上产品的平均质量,长此以往必将造成对金融产品消费的减缓,阻碍金融市场的发展。
  三、我国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困境
  1、金融消费者保护相关立法评述
  纵观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体系,没有哪部法律能作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律,其中也无任何明确的规定,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我国的《消法》仅为知情权保护提供了原则规定。而且当中保护知情权的相关规定只是针对一般商品和服务消费而言,立法者于立法时并没有考虑到金融消费的特殊性,所以在实践中很难依据该法的相关规定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其他诸如《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中确实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一些依据,但也过于原则,且没有给予金融消费者的倾斜保护。此外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法律法规,主要是金融宏观调控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行政规章……法律效力层次较低,[5]影响政府机构的执法效果,不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
  我国还缺少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现有机构中,对金融消费者有保护职责的只有消协和金融监管机构。[6]消协的工作重心主要放在消费者的普通商品和服务消费的保护。消协缺乏具备金融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加之《消法》还未将金融消费能否纳入其调整范围,所以消协对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处于缺位状态。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采取的是"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模式,但我国所有的金融监管机构中至今没有专门的部门负责消费者保护事务;即便是监管机构内部,处理消费者投诉和解决纠纷的机制也是相对缺乏。[5]同时现有的法律救济手段也很有限,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对于每个受害者来说,信息的缺乏导致其根本无法意识到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也就不会提起诉讼,这样不异于纵容了某些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让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形同虚设。[7]   2、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完善对策的法律思考
  针对不断出现的金融消费者知情权受损,导致其他权利实现困难的情况,许多学者提出了一些颇有理论建树的完善对策或改革方案。这些宝贵的资源对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起着促进作用。笔者考虑到自身学术水平未及前辈之上,提出的完善对策也未必能超越前辈的研究成果,故不想沿袭前人的道路。我们知道再好的改革方案,在运行的时候也并非一帆风顺,有必要辩证地反思这些制度设计。正是抱着这种觉悟,笔者将于下文对学者们的制度构思提出自己认为的其实践中可能遇到的困境。
  有学者提出制定一系列保护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相关立法,弥补我国现有的立法空白,完善配套法规。的确,没有良好的法律体系做坚实的后盾,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也就无从谈起。可是法律的制定并非一朝一夕,一部精良的法律从草案到颁布实施需要历经反复的论证,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任何仓促制定完成的法律法规都会暴露很多缺陷和瑕疵。同时对金融消费这个极具专业性的领域立法,立法者的相关专业知识储备是主要的限制因素。通过分析以往的金融立法,立法并未有意地重视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特殊保护,立法者观念的固化也制约了一部能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的出台。此外,笔者还认为即便法律法规都趋于完美了,实践中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的现状也不会迅速改变。因为我国法治进程中面临最大的问题不是立法而是执法的问题,实践中执法机构的执法力度不够,漠视消费者的权益,以及管辖的消极和积极冲突都导致了金融消费者权利受损。
  有学者认为有必要借鉴美国的经验,建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其他权益。要有效的发挥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职能,专门的保护机构的组成人员就必须具备识别金融产品设计,销售等环节,金融风险的专门知识,具备能分析整个经济周期对金融风险演变的影响的专业技能。应对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和处理金融消费纠纷的需要,工作人员还应具备法律工作者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和法律思维模式。国家需要培养像这样的专业复合型人才,必须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同时一个机构的设立,以及其下属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的设立,牵涉到庞大的人力资源配置、办公场所的安排、办公耗材的购买。这都需要花费国家很大一笔财政支出。不理清和解决这些问题,慢慢地营造建立此机构的条件,盲目地效仿美国,笔者认为是欠妥当的,也是不可行的,实践中必将招致众多非议和阻碍。
  此外,学者们也提出需要建立便捷投诉机制,同时对金融机构课以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笔者认为上述方案有一定道理,能够节省消费者解决纠纷的时间,节约诉讼成本。但是一国的诉讼模式与一国的历史和社会发展水平有着深刻的渊源。强行的移植国外先进的纠纷解决机制,会引起制度的排斥,而难以发挥成效。新的投诉机制的建立不免有原有机构职责的变更或者新的部门的产生,这也需要时间和社会去鉴定其可否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如果这种便捷的投诉机制在实践中可以减少金融消费者直接将纠纷诉诸司法,则可行性大大提高。对于信息披露义务,要求金融机构不得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信息,这对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有积极的意义。但是绝大多数金融消费者是不具有金融专业知识,他们不了解金融产品实际运行状况。如何能使专业的金融产品信息转换成通俗易懂的语句,很值得思考。但是已经高度专业化金融产品的相关信息,很难用简单的语言进行描述。最终我们还是应该对金融消费者的知识储备做一些文章,提升消费者金融知识水平,从根源上解决信息的不对称,从而保护消费者知情权。但提升广大消费者的专业知识水平,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
  分析了学者们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建议,从中揭示出这些建议背后的阻力,以点到面地研究我国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进路中的困境。当然笔者的意图,不在于打消我们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积极性,我们还是应当秉着乐观积极的态度,认真审视和克服这些制度设计背后的缺陷和问题,这样才能更好地将制度构建进行到底,并积极地朝着愈发重视保护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方向迈进。
  参考文献:
  [1]许勇.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研究[J].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2010,(5).
  [2]郭丹.论金融消费者信息权益保护[J].学习与探索,2009,(4).
  [3]潘静成,刘文华.经济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57-63.
  [4]熊玉梅.论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以美国CFPA法案为视角[J].金融与经济,2010,(3).
  [5]管斌.金融消费者保护散论[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
  [6]何颖.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原则[J].法学,2010,(2).
  [7]陶知翔,项波.试论我国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J].商场现代化,2007,(10).
  作者简介:欧阳效宏(1988-),男,江西万安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2010级经济法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金融法律制度;陈冲(1988-),男,江苏扬州人,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11级经济法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金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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