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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文化哲学作为一种以人为本的世界观、方法论和思维方式,给我国的学前教育改革开辟了一个新的思维空间,使得我们有可能在以直面现实生活、彻底的人文精神为特征的广阔文化哲学视野下,重新思考儿童、文化与教育的关系。本刊将推出“文化哲学视野下对学前教育的思考”专栏,欢迎大家从文化哲学的视野来审视当前我国学前教育发展的困境与出路。
[摘要]儿童与游戏都是文化性的存在,儿童是“游戏人”同时又是“文化人”,游戏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其本身就具有文化的本质。儿童游戏就是儿童的生活,就是儿童文化,是儿童的一种自由与创造、轻松与愉悦的诗性表达,是儿童在文化习得、文化适应基础上的文化生成、文化创造与文化超越,是人生财富的源泉。
[关键词]游戏;儿童游戏;文化;文化哲学
作为人之存在的儿童与作为一种现象之存在的游戏之间有着复杂的关系,儿童游戏不能理解为儿童与游戏的简单相加,循着文化哲学之视角,人是一个活生生的有机体,是一种铭刻着人类文化印记的存在,其生活样法或生存方式标示了一种带有自觉精神和价值观念的文化模式。儿童是独特的文化群体,游戏是儿童的生活方式,是儿童的一种特殊生活样态,蕴含着丰富的儿童文化韵味。儿童“游戏的原因来自其生理、心理及社会的发展”的观点便是考量文化和文化生态后的一种判断,它们都是受到文化的催生、文化的发展和变迁之影响的结果。因此,“作为一类行为总称的游戏,主要应当揭示它的文化含义。”
一、儿童与游戏:文化之存在与文化之现象
文化是历史地凝结成的生存方式,包含着自觉的精神和价值观念体系、给定的和自在的行为规范体系、生活样法等“属人的”和“人为的”本质特征。把文化作为一种游戏研究的框架、思路和背景有助于对儿童游戏有更深刻、更全面的认识。
(一)文化人与游戏人
儿童既受个体内在遗传获得性文化的无意识影响,也受外部的文化熏陶,既有儿童原生态的生物本能的自然流露,也有后天的社会文化的自觉渗入。因此,儿童是—个集内在文化和外在文化、自然文化与社会文化于一体的多种文化融合体。
1 儿童乃文化之人。
人不仅以其文化性存在着,而且人本身就是文化的产物,人不仅产生于文化而且也创造着文化。德国著名哲学人类学家M·兰德曼(MichaelLandmann)认为,人是文化的生物,因为人是文化的生产者,也是文化的创造物。人的整个生命历程都深深地刻上了文化的印迹。德国人类学家卡西尔也认为,人区别于动物之根本在于文化。人是文化的产物,人具有符号化的想像力与智慧,人是“符号人”,也是“文化人”。因此,从个体生命价值存在的意义来说,人的本质乃文化性。儿童同样是文化的存在,婴幼儿从一出生开始就遇到既成的、不容选择的具体文化环境,并在此基础上逐渐积淀人类的文化因子,受文化熏陶影响而“文化化”。这个过程既包括文化对个体的同化,也包括个体对文化的适应,在经历文化习得与文化适应的过程中,儿童逐渐由自然人发展成为社会人,从动物人发展到文化人。因而,儿童具有文化存在性。
文化哲学认为,文化的人本规定性是文化最本质的规定性,而人的文化规定性是人最为本质的规定性,儿童的文化存在性正说明其所具有的文化本质之属性。人“性本文化”的观点使我们从文化哲学视角去理解人的本质,理解作为人的儿童。儿童本身就是一种文化的象征、一种文化的载体、一种文化的表达。在文化的生存中,儿童成为一个开放的、具有更大发展空间的人。
2 儿童乃游戏之人。
儿童的文化以游戏形式出现,从发轫之日起就在游戏中展开,通过游戏形式,儿童表达出它对生活与世界的解释。这并非意味着游戏转变成了文化,而是文化在滥觞期就具有游戏性质并以游戏形态展开。儿童是游戏之人意指儿童的文化存在性表现为游戏性。每个儿童都热爱游戏,游戏是其工作和生活形式;儿童生活在游戏中,儿童生活就是由一系列不同类型的游戏构成;儿童不仅参与着游戏,也创造着游戏;理解儿童就是要理解儿童的游戏,理解游戏的文化内涵;儿童只有在游戏中才能成为他自己,我们也才能看到儿童自己,找到真正的儿童和儿童生活。从这个意义上说,游戏不仅是一种儿童娱乐方式,更是儿童的一种文化形态。
(二)游戏之文化现象与文化存在
游戏不仅是一种儿童的娱乐方式,成人的闲暇文化。而且是整个人类共有的本性,是人类作为人类存在的基本方式,是人类各种文化的“母体”。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儿童不仅是游戏之人,儿童也是文化之人,儿童游戏是一种文化性存在。
1 作为文化现象的游戏:文化存在性。
首先,“游戏的主体是游戏本身,是‘游戏本身’在游戏,不是人在游戏”的言论足以确证游戏本身的文化属性,它具有自己的一套生存法则,即不管人们是否游戏,游戏本身就存在着。因此,游戏是一种特殊的文化现象,它普遍存在于各民族和各文化中,具有“真正的文化普遍性”。早在18世纪席勒就认为,游戏不只是“娱乐”或“玩耍”,而是人类自由本性和完整人格充分展现的途径和证明,游戏意味着“人的诞生”和“人性的复归”。
其次,游戏与文化的关系也说明游戏的文化性。赫伊津哈认为,游戏先于文化,游戏创造了文化、发展了文化。一个社会的游戏复杂性、类型的多样性及数量的多少与该社会本身文化类型的发展水平有关,也标志着该社会文化繁荣的程度。此外,游戏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在不同时期、不同民族、不同地域也具有不同的涵义、表现与功能。游戏中极小的细节都带有文化的痕迹,文化在游戏中具有渗透性。因此,游戏是文化本质的、固有的、不可或缺的成分,是作为文化存在的现象。正如赫伊津哈所言,文化在游戏中成长,在游戏中展开,文化就是游戏。这是游戏文化属性的内在规定性。
2 作为游戏性的文化,外在文化之表征。
游戏本身的文化存在性和文化属性诠释了游戏与文化的双向构建历程,游戏既是文化的一个原因,又是文化的一种影响。游戏不仅有自身的文化性,也表征着文化,它是特定文化的表现,是儿童文化学习和传承的一个重要背景和途径,也是其发展的指示器和反应器。
首先,游戏是儿童文化外在表现的媒介与中介。儿童藉此表达语言,主宰、控制自己的身体,熟练心智,儿童也通过游戏与他人及环境建立关系,更藉此抒发个人的情绪,以达到净化心灵的目的。正如鲍布·哈格斯(Bob Hughes)所言,童年是一段要穿过陌生境地的旅途,儿童是这段旅途中的游客,而游戏是他们进行探索发现的工具,是其同所处的文化环境接触的过程。这里,游戏具有中介性,表征为儿童学习的一种工具、儿童发展的途径。对儿童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文化功能。
其次,游戏在游戏材料和内容上表征着文化。从游戏材料看,玩具具有传承社会文化的功能,它凝聚着人类社会的智慧、文化历史经验和价值观,其所传达的审美意蕴和价值观潜在地影响着儿
[摘要]儿童与游戏都是文化性的存在,儿童是“游戏人”同时又是“文化人”,游戏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其本身就具有文化的本质。儿童游戏就是儿童的生活,就是儿童文化,是儿童的一种自由与创造、轻松与愉悦的诗性表达,是儿童在文化习得、文化适应基础上的文化生成、文化创造与文化超越,是人生财富的源泉。
[关键词]游戏;儿童游戏;文化;文化哲学
作为人之存在的儿童与作为一种现象之存在的游戏之间有着复杂的关系,儿童游戏不能理解为儿童与游戏的简单相加,循着文化哲学之视角,人是一个活生生的有机体,是一种铭刻着人类文化印记的存在,其生活样法或生存方式标示了一种带有自觉精神和价值观念的文化模式。儿童是独特的文化群体,游戏是儿童的生活方式,是儿童的一种特殊生活样态,蕴含着丰富的儿童文化韵味。儿童“游戏的原因来自其生理、心理及社会的发展”的观点便是考量文化和文化生态后的一种判断,它们都是受到文化的催生、文化的发展和变迁之影响的结果。因此,“作为一类行为总称的游戏,主要应当揭示它的文化含义。”
一、儿童与游戏:文化之存在与文化之现象
文化是历史地凝结成的生存方式,包含着自觉的精神和价值观念体系、给定的和自在的行为规范体系、生活样法等“属人的”和“人为的”本质特征。把文化作为一种游戏研究的框架、思路和背景有助于对儿童游戏有更深刻、更全面的认识。
(一)文化人与游戏人
儿童既受个体内在遗传获得性文化的无意识影响,也受外部的文化熏陶,既有儿童原生态的生物本能的自然流露,也有后天的社会文化的自觉渗入。因此,儿童是—个集内在文化和外在文化、自然文化与社会文化于一体的多种文化融合体。
1 儿童乃文化之人。
人不仅以其文化性存在着,而且人本身就是文化的产物,人不仅产生于文化而且也创造着文化。德国著名哲学人类学家M·兰德曼(MichaelLandmann)认为,人是文化的生物,因为人是文化的生产者,也是文化的创造物。人的整个生命历程都深深地刻上了文化的印迹。德国人类学家卡西尔也认为,人区别于动物之根本在于文化。人是文化的产物,人具有符号化的想像力与智慧,人是“符号人”,也是“文化人”。因此,从个体生命价值存在的意义来说,人的本质乃文化性。儿童同样是文化的存在,婴幼儿从一出生开始就遇到既成的、不容选择的具体文化环境,并在此基础上逐渐积淀人类的文化因子,受文化熏陶影响而“文化化”。这个过程既包括文化对个体的同化,也包括个体对文化的适应,在经历文化习得与文化适应的过程中,儿童逐渐由自然人发展成为社会人,从动物人发展到文化人。因而,儿童具有文化存在性。
文化哲学认为,文化的人本规定性是文化最本质的规定性,而人的文化规定性是人最为本质的规定性,儿童的文化存在性正说明其所具有的文化本质之属性。人“性本文化”的观点使我们从文化哲学视角去理解人的本质,理解作为人的儿童。儿童本身就是一种文化的象征、一种文化的载体、一种文化的表达。在文化的生存中,儿童成为一个开放的、具有更大发展空间的人。
2 儿童乃游戏之人。
儿童的文化以游戏形式出现,从发轫之日起就在游戏中展开,通过游戏形式,儿童表达出它对生活与世界的解释。这并非意味着游戏转变成了文化,而是文化在滥觞期就具有游戏性质并以游戏形态展开。儿童是游戏之人意指儿童的文化存在性表现为游戏性。每个儿童都热爱游戏,游戏是其工作和生活形式;儿童生活在游戏中,儿童生活就是由一系列不同类型的游戏构成;儿童不仅参与着游戏,也创造着游戏;理解儿童就是要理解儿童的游戏,理解游戏的文化内涵;儿童只有在游戏中才能成为他自己,我们也才能看到儿童自己,找到真正的儿童和儿童生活。从这个意义上说,游戏不仅是一种儿童娱乐方式,更是儿童的一种文化形态。
(二)游戏之文化现象与文化存在
游戏不仅是一种儿童的娱乐方式,成人的闲暇文化。而且是整个人类共有的本性,是人类作为人类存在的基本方式,是人类各种文化的“母体”。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儿童不仅是游戏之人,儿童也是文化之人,儿童游戏是一种文化性存在。
1 作为文化现象的游戏:文化存在性。
首先,“游戏的主体是游戏本身,是‘游戏本身’在游戏,不是人在游戏”的言论足以确证游戏本身的文化属性,它具有自己的一套生存法则,即不管人们是否游戏,游戏本身就存在着。因此,游戏是一种特殊的文化现象,它普遍存在于各民族和各文化中,具有“真正的文化普遍性”。早在18世纪席勒就认为,游戏不只是“娱乐”或“玩耍”,而是人类自由本性和完整人格充分展现的途径和证明,游戏意味着“人的诞生”和“人性的复归”。
其次,游戏与文化的关系也说明游戏的文化性。赫伊津哈认为,游戏先于文化,游戏创造了文化、发展了文化。一个社会的游戏复杂性、类型的多样性及数量的多少与该社会本身文化类型的发展水平有关,也标志着该社会文化繁荣的程度。此外,游戏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在不同时期、不同民族、不同地域也具有不同的涵义、表现与功能。游戏中极小的细节都带有文化的痕迹,文化在游戏中具有渗透性。因此,游戏是文化本质的、固有的、不可或缺的成分,是作为文化存在的现象。正如赫伊津哈所言,文化在游戏中成长,在游戏中展开,文化就是游戏。这是游戏文化属性的内在规定性。
2 作为游戏性的文化,外在文化之表征。
游戏本身的文化存在性和文化属性诠释了游戏与文化的双向构建历程,游戏既是文化的一个原因,又是文化的一种影响。游戏不仅有自身的文化性,也表征着文化,它是特定文化的表现,是儿童文化学习和传承的一个重要背景和途径,也是其发展的指示器和反应器。
首先,游戏是儿童文化外在表现的媒介与中介。儿童藉此表达语言,主宰、控制自己的身体,熟练心智,儿童也通过游戏与他人及环境建立关系,更藉此抒发个人的情绪,以达到净化心灵的目的。正如鲍布·哈格斯(Bob Hughes)所言,童年是一段要穿过陌生境地的旅途,儿童是这段旅途中的游客,而游戏是他们进行探索发现的工具,是其同所处的文化环境接触的过程。这里,游戏具有中介性,表征为儿童学习的一种工具、儿童发展的途径。对儿童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文化功能。
其次,游戏在游戏材料和内容上表征着文化。从游戏材料看,玩具具有传承社会文化的功能,它凝聚着人类社会的智慧、文化历史经验和价值观,其所传达的审美意蕴和价值观潜在地影响着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