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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精神型的人格权,被遗忘权发端于刑事司法,但当前却在民商事领域全面发展,在刑事司法领域“被遗忘”.以刑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为例,应合理界定被遗忘权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外延与内涵.被遗忘权在行使的过程中,会与公共安全、新闻自由等领域产生法益冲突,因此须明确国家安全与公共安全优先原则、对被遗忘权主体范围适当限制、划定被遗忘权的适用案件范围,力图实现被遗忘权刑事司法保护中的价值平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专章规定了居住权,作为一种新类型的用益物权,应当明确其私权的属性和保障居住的基本功能,可对居住权作继承型、养老型、析产型、保障型、投资型等不同标准的划分.只有符合日常生活居住之需且经过登记才能设立居住权.依据合同设立的居住权,双方当事人应进行居住权登记;根据遗嘱设立的居住权,继承发生后当事人可要求所有权人办理登记手续.居住权一旦设定,则排除了所有权人的占有和使用之权能,但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居住权可以解除.
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人民警察实行公务员工资制度,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待遇.根据公安干警的工资“应按略高于同级行政干部的原则进行调整”或“低于军队、高于地方”的指示精神,警察工资结构中的警衔津贴、值勤岗位津贴和加班补贴,构成了体现警察职业特点的工资福利保障体系.公务员职务的高低在工资收入决定中占据主导地位,参照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而实施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套改政策,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基层人民警察职务职级晋升的难题.地区附加津贴,决定了所属地区的公务员(含人民警察)工资收入水
适度扩大犯罪圈、正确理解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坚持实质解释的立场、积极融入国家和社会治理是积极主义刑法观核心的理论内涵,目前存在古典自由主义刑法观和积极主义刑法观之争.在积极主义刑法观的视野下开展黑恶犯罪治理,刑法要积极回应扫黑除恶的现实需要.通过适度扩大黑恶犯罪的犯罪圈,坚持依法严惩的扫黑除恶方针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积极应对信息网络黑恶犯罪和黑恶势力利用末成年人实施黑恶犯罪等出现的新情况,开展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等路径将扫黑除恶常态化,继续向纵深方向发展.同时要把黑恶犯罪治理放在总体国家安全中考察,坚持系统
我国刑事缺席审判程序有效解决了特定案件被告人未到案的办理问题,这是应司法实践而产生的制度设计,极大地彰显了法治权威,维护了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但出于保障权利的考量,刑事诉讼法对缺席审判的范围及程序进行了严格限定.在司法实践中,涉黑、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突出案件的犯罪分子逃匿境外对案件的办理造成极大困难.有必要在用足用好现行法律妥善处理目前案件的基础上,基于现实需要考虑,从比较法研究、诉讼价值取舍的角度审视,更加注重效率,进一步推动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完善.
警察执法正确使用武力,既是法制社会最基本的要求,又是保障警察执法安全,打击违法犯罪的重要手段.要确保警察执法武力使用的准确适度,必须加强警察执法武力使用规范性训练.随着虚拟现实技术的发展,通过搭建虚拟训练平台,将虚拟仿真技术与警察武力使用训练相结合,构建执法武力使用规范化仿真训练体系,不仅拓宽了训练渠道,丰富了训练手段,还可以更有效地促进警察武力使用能力及执法规范化水平的提高.
2017年以来,美日同盟围绕网络空间主导权,在外交、经济与安全领域积极开展合作.面对日趋激烈的网络空间大国竞争,美国有意强化对日倚重,通过整合盟友资源维护网络空间霸权;日本则希望借助美国支持,提升网络空间国际存在感、推进"国家正常化".未来两国的网络合作将更趋综合化、制度化,谋求以"共同价值观"为引领,建立起一套覆盖网络空间治理规则、网络安全实践、信息通信供应链乃至技术路线的排他性合作体系,以"印太"为重点同中国开展网络空间影响力竞争.
通过回应社会热点事件以增设新罪名或增加已有罪名罪状是刑法膨胀的主要路径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通过特别是其中对“冒名顶替”的犯罪化,再一次强化了刑法对社会热点事件的回应程度.基于刑法治理社会的手段属性,其具有回应热点社会事件的合理性.基于“冒名顶替”行为本身的恶劣程度,将其入刑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某一行为能否进入刑法的规制视野,应当综合考察行为所侵害法益的确定性、行为的类型化、行为的可归责性等内容,并兼顾报应和预防的刑罚观.过度地以刑法对社会热点事件进行仓促、频繁的回应与刑法条文类型化本质相矛盾,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实行行为分为“提供型”与“非法获取型”两大类,但刑法却未明确上述两类行为的特征;同时,本罪作为典型的情节犯,其成立必须以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程度为前提,而何谓本罪的情节严重,刑法亦未作出具体的规定,这导致司法实务中在适用本罪时会遇到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虽然“两高”出台的相关《解释》,对本罪的实行行为及情节要素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对指导本罪判决的标准化、规范化发挥重要作用,但其中仍存在部分不合理之处,需要对其分析并寻找解决的方法.
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共同体理论与人类社会发展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结晶,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作为一种新型全球文明观,以马克思主义为理论基础、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思想基础、解决实际问题需要为现实基础,具有平等性、互利性、和平性、共建性、可持续性。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提出,为人类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为促进全世界文明和谐共生提供了新的理念,为全球治理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