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元结构下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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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从分析农村经济、农村信用的特点入手,充分考虑农村现实的金融生态环境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规律,认为二元结构下农村经济、信用形式,存在着明显的有别于城市的特征。基于这些特征,本文从理论上设计了区别于一般信用体系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框架和模式,并结合山东的实践案例,为进一步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政策建议。
  关键词:农村;信用体系;二元结构;模式
  Abstract:Through the analysis of rural economy and credit characteristics,financial environment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trend in rural areas,we consider that these characteristics are obviously different from those of the unban areas in dual economic structure. Based on these characteristics,the paper theoretically designs a kind of rural credit information system model,which is different from the general credit information system,and provides some policies for the further construction of credit information system in rural areas.
  Key Words:rural areas,credit information system,dual structure,model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2265(2011)02-0003-05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对提高农民信用意识,改善农村信用环境,缓解农民贷款难问题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近年来,人民银行从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体系入手,以完善农村信用信息征集机制为基础,以“三信”评定为重点,以农村征信系统为支撑平台,着力打造诚信和谐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取得了明显成效,农民信用意识显著提高,农村信贷业务快速发展。截至2010年末,全省共建设74个示范县、456个示范乡镇,比年初分别增加了20个、182个。全省已建立农户信用档案989万户,评定信用农户871万户,贷款余额1979亿元,涉及贷款农户724万户,占比达73.2%。虽然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国农村地区的发展和现状有着鲜明的中国特色,农村地区范围广、差异大、农户多,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本文将在分析我国农村经济特点及其对信用体系建设影响的基础上,研究设计符合国情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模式,进而提出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建议。
  
  一、农村经济特点及其对信用体系建设的影响
  
  经济的运行方式决定了信用体系的建设方式。农村经济的特殊性及其与社会化生产的融合趋势,使农村信用体系在建设与发展过程中显现出有别于一般社会信用体系的特征。尽管我国积极致力于缩小城乡差别,并做出大量政策性和制度性的安排,但这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研究适合农村经济特点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必须考虑到农村现实的金融生态环境,掌握农村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
  (一)农村的经济、信用规模远小于城市
  农村与城市市场化程度的差异,决定了农村的信用需求低于城市,对信用的重视程度不如城市,农村的信用形态也有别于城市。依存于农村经济的信用及其信用供给长期处于量小零散的状态,而脱胎于农村的中小及民营企业同样具有这种特性。这种信用需求与供给状态显然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相距甚远,与市场经济要求也并不完全吻合,更不合乎以追求规模经济和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口味”。这也是造成农村资金持续外流、农村金融服务短缺的根本原因所在。
  (二)农村经济的流动性和活动范围也远小于城市
  首先,在农业经济和国家土地政策的双重作用下,农户等农村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一般仅限于土地及其相关的狭小范围内。其次,经营农副产品加工的部分农村企业,与农户一样受制于土地,另一部分农村企业经营其他行业,但规模相对较小,业务范围亦较小。第三,受传统文化影响,农户或农民依赖土地,其渗入农业和土地的文化、尊严与情感难以割舍和替代。即使农民“进城务工,也仅是家庭农场的某种补充而不是替代”,副业和农业外就业并未改变农村的小农经济,收入微薄的家庭依靠副业和农业外就业增加了收入,而非农收入的增加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家庭农业经营的持续性和稳定性(黄宗智,1990)。因此,农村经济相对于城市,呈现出明显的区域范围特征,经济活动的流动性远低于城市。
  (三)农户的收入结构远较城市居民复杂
  除农场收入外,农户往往还包含了经营性、外出做工等其它非农收入。这些收入构成不仅复杂,而且不够稳定,与城市居民收入状况形成鲜明对比。以2010年前3季度山东省城乡居民收入结构为例,在城市居民的收入结构中,工薪收入占比为72.6%,占据了绝大部分份额,而在农村居民收入结构中,经营收入占比为56.4%,其中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分别占比为4.6%和9.5%。
  (四)农村经济主体的家族特征强于城市
  以往研究表明,目前中国社会风险与收益的边界往往是界定在家庭等核心组织的,而一般不针对个体。由此加以引申,即便是现代经济规则与市场理念已经渗透到中国农村社会,但以家庭作为基本消费和经济决策单位的传统不会马上改变。这种结构的根源在于中国文化中家庭独一无二的地位。城市家庭做为经济主体,通常仅包含夫妻2人,因此在信用体系建设上,可以简单地通过以单个人为主体的个人征信系统予以囊括,而在农村,家族特征更加明显,而且相对于城市,农村家庭人员组成更多,家庭成员间的相互关系也较城市复杂。
  (五)农村信用与城市信用相比,具有特有的圈层结构特征
  信用是人们之间建立的相互信任的关系。从这一角度观察农村信用,我们会发现“农民最终认为可以真正信任的只有他们的直系家人”(福山,1995)。这种信用形态以家庭为核心,逐渐向外辐射延伸,从小家到宗族,由宗族到村落,由村落到乡镇,由镇及县等,一圈圈扩展开来,构成了中国乡村社会所特有的圈层结构。这种圈层结构决定着中国社会特殊的信任结构。由于圈层之间的壁垒,阻碍了普遍意义上的信任体系的建立,使信任仅局限于圈层之内,而在圈层之外则戒备森严。因此,中国农村社会既有着小范围内高度的信任和秩序,又有着大范围内的不信任和无序,导致了信用交易成本的大幅增加。
  (六)农村融资渠道和信贷结构也较城市复杂
  从银行信用来看,首先,农村对信贷资金的需求与城市差异较大,对资金规模的要求不高,以小额信贷为主,持续经营能力较差,容易遇到资金短缺的情况。其次,农村经济受自然条件和需求弹性的影响大,而资产规模小、缺乏担保品,抗风险能力较差。第三,银行在农村的信贷业务管理成本较高,投资回报率远低于城市,难以形成信贷资金的大规模进入。这些原因导致了我国金融结构失衡、金融二元结构体制特征以及农村资金需求难以从制度金融渠道得到满足,因此民间信用成为自发产物。目前民间借贷在我国农村普遍存在,并已成为融资的重要渠道之一。中国农村社会的乡土意识与家庭圈层结构决定了他们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仍会认同与依赖传统的借贷渠道和方式,而不是立即融入现代信贷制度。这一特点与城市恰恰相反,城市的正规商业性信用交易远较农村发达,因此银行信用占据了信用交易市场的绝大部分份额,而在农村,银行信用却与民间信贷大致相当甚至是弱于民间信用。
  
  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模式的设计研究
  
  基于农村信用体系区别于城市社会信用体系的特征,本文将设计出区别于一般信用体系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框架和模式。同时,农村信用的特殊结构,需要我们除了考虑征信系统建设与守信激励及失信惩戒机制建设外,需要增加声誉机制建设的内容,我们将随后讨论加入声誉机制的原因。
  (一)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中征信系统的设计
  1. 农村征信系统的建立与管理。建立适合农村经济特色的征信系统,是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农村经济的地域性特征、农村征信系统信息的多样性,以及征信系统建设的成本,使得目前没有必要建成全国统一的农村征信系统数据库,而应以具备同样经济特点的区域为单位。从目前我国农村实际情况看,以县为单位较为适宜。待农村经济金融和信用交易环境发展到足够高的程度后,再实施全国联网,并将最终纳入到全国统一的数据库中。
  2. 信息征集主体和主要内容。农村经济以家庭(族)为最小单位,那么信息采集的主体也应当是以家庭(族)为最小单位。当然,从目前农村金融的实践情况来看,农村信用主体不仅限于单一农户,还包括合作组织(联保体)、准企业组织:如公司+农户等形式,但其核心离不开家庭或家族这一基本单元。农村征信系统的重要目的是揭示信用交易风险。与城市不同的是,农村家庭的收入构成更加复杂,其收入包括“农业家庭收入加非农佣工(或经营)收入”(黄宗智,1995),而且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需要更加详细的生产经营和非农收入信息来反映还款能力。除银行信用信息外,农村征信系统还应包含民间信用的内容。但对民间借贷信息采集存在制度和实际操作上的困难,只能逐步推进。随着条件的不断成熟,再逐步将其它民间信用信息纳入到农村征信系统中来。
  3. 农村征信系统的采集机制和共享机制。凡开展涉农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都应加入到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来。但金融机构并非农村征信系统的全部提供者和使用者。基于农村经济区域狭窄的特点,农村征信系统的设置和共享范围在纵向和横向两方面都具有特殊性。从纵向看,农村征信系统没有必要扩大到全国统一的范围,否则会造成操作成本极大增加,而且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也没有实际意义,尤其是在农村金融还不很活跃的当前,农民在本地获得商业性信贷支持的能力很有限,更不用奢谈在更大的范围内融资。从横向看,信息共享的范畴需要不断地扩大,并需要法律或制度建设予以保证。从国家政策导向来看,除农发行、农信社及邮政储蓄银行外,会有更多的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进入农村金融领域,农村信用信息在这些金融机构间共享,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建设
  1. 信用评价机制。信用评价是判断“激励”或“惩戒”的前提。鉴于农村信贷资金需求小,投资回报率低的特点,同时还具有企业和个人融资的共生性特征,导致农村企业和农户的信用评价可能会比城市居民和企业更加复杂和困难。然而,由于农村经济弱于城市经济,相应的信用中介行业很不发达,加上农户在购买信用评价产品上的支付能力较弱,市场化的信用评价体系目前很难在农村建立和发展。因此,人民银行应组织农村征信系统的使用方,共同研究制定一套科学、简约、统一的信用评分流程,并采用单体信用评定与打包信用评定相结合的方式,减轻农村信用主体成本,准确反映农村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当前各地普遍开展了“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的“三信”评定。这种信用评价方式适应了农村经济的圈层结构特征,应当继续坚持下去,以科学、简约、统一的信用评分为基础,使“三信”评定结果更加科学,进一步扩大应用范围,提高社会各方的认可度,促进圈层结构壁垒不断弱化。
  2. 激励与惩戒机制。信用机制包括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两个方面,这两方面机制是否完善是信用体系能否持续发挥作用的关键。一般而言,城市居民由于经济行为活跃,经常与金融机构发生关系,不良信用记录持有者处处受制,惩戒机制的作用明显强于激励机制。而农村与城市不同,由于经济行为不活跃,与金融机构多次发生关系的概率小,仅依靠失信惩戒机制,并不足以发挥信用体系的作用。因此,更宜建立以守信激励为主,失信惩戒为辅的信用机制。人民银行应当在这一原则指导下,推动农村征信系统应用和信用评价机制发挥作用,促进守信激励的实现。涉农金融机构也应当在信贷政策上提供相应的支持,推行“征信+评价+信贷”的业务模式,带动信贷资产质量的提高和农村贷款投放的增加,促进涉农金融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协调发展。政府部门也应将信用评价结果与国家相关惠农政策有机结合,推动守信激励机制的建立。而激励和惩戒作用的发挥,同样需要适应农村信用中银行信用与传统民间信用共存的特点。
  (三)声誉机制建设
  1. 声誉理论的基本观点及引入声誉机制的原因。标准的声誉理论认为“声誉能够增加承诺的力度”,其作用在于为关心长期利益的参与人提供一种隐性激励,以保证其短期承诺行动。Pyle(2002)区分了两种声誉信息流动渠道:一种是通过经济主体的自身行为自发产生的;另一种是由正式的第三方组织协调的,这种第三方组织可能是赢利性的,如信用评级机构,也可能是非赢利性的组织,如行业协会等。在前一种渠道中流动的声誉信息通常是短期的,而在后一种渠道中的声誉信息是长效的,通常以正式的信息报告的形式出现,并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引入声誉机制来促使其发挥作用,是有着重要意义的。城市信用体系中,由于人员流动性大、地域范围广等特点,声誉机制发挥的效用可能并不是很大。而农村经济和信用中特有的地域狭窄、圈层结构等特征,恰恰吻合了声誉的建立、传播条件,声誉机制作用在当前农村地区更能够得到充分和有效的发挥。
  2.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中声誉的产生机制设计。结合Pyle(2002)声誉产生渠道的理论,我们发现农村信用体系通过两种渠道都能产生声誉。一方面,不论是银行信用还是民间信用上的履约行为,均能够使农村经济主体产生声誉。这进一步证明了本文前述观点,即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首先应建立适合农村经济特点的信用信息系统,不仅要实现金融机构对涉农信用信息的采集,还要逐步扩大到民间信贷的领域,并在纵向和横向两方面实现一定范围的共享,从而促进农村信用体系中声誉机制的产生。另一方面,对于无信用交易行为但参与“三信”评定的农村经济主体,由于是第三方做出的信用评价,其产生的声誉不仅是长效的,并且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因此,为推动农村信用体系中声誉机制的产生,我们需要将“三信”评定的范围扩大到无信贷关系的农村经济主体,并通过大量的宣传教育等方式,引导农户提高信用意识,积极参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和“三信”评定,在获得金融机构认可之前,在一定范围内积累良好的声誉。
  3. 声誉的传播与维持机制设计。由于声誉依靠社会网络建立起来,因此声誉的传播在具有地域特征和圈层结构特征的农村地区,比城市更加有效率。为促使声誉信息的有效传播,首先应加大农村的信用宣传教育,做到广覆盖、可持续,提高农村的整体信用意识,使农村经济主体充分意识到声誉的作用,自觉维护自身在信用交易市场上的声誉;其次要建立长效的声誉信息公开机制,如定期把历次信用评价结果在相关区域公开,或把声誉信息纳入到农村征信系统中,通过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声誉更广泛地传播。同时,由于声誉还具有“逐步建立和逐步消失,也需要投资和维持”(George J·Mainlath 和Larry Samuelson,1998)的特点,需要我们将信用评价等工作坚持不懈地长期开展下去,为农村经济主体保持良好的声誉创造条件。
  
  三、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探索:山东案例
  
  根据前述理论研究,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在山东省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模式进行了探索与实践,通过现代化的技术和网络手段,尝试建立了以农村征信系统为核心,涵盖信息共享、信用评价、信息服务等内容的农村信用体系管理信息系统。系统主要涵盖三项功能:一是农村信用信息采集;二是农村信用评价;三是信息服务。该系统自2009年正式运行以来,已实现农户信用档案电子化358万户,部分农信社利用该系统审核发放农户贷款,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农村信用信息采集
  在农村征信系统建设的实践中,充分借鉴了前文论述的农村经济主体以农户家庭为主要单位,采集信息应包含家族信息、经济能力信息、民间信用信息和生产经营信息的思路,制定了符合农村经济特点的信用信息采集项目。在信息采集内容方面:一是采集农户信用信息,包含基本信息、农户资产及收入状况信息、银行信用信息和民间信用等四个方面。二是采集信用村、信用乡镇信息,来源于农村信用社开展的“三信”评定。在信息采集方式方面,目前,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和信用企业等有关信息全部来源于农村信用社。随着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等涉农金融机构的增加,以及非银行信用信息来源的不断拓展,信息来源范围将不断扩大。系统中所有农村经济主体的信息采集均按期管理,信用档案每年一期,一年内两次评定的可以重复加载,覆盖同期档案,即保持每年最新的一条记录。
  (二)农户信用评分体系
  在对农村信用信息采集的基础上,根据农村信用评价的特点,设计出一套科学、简约、统一的信用评分流程,对农户实施信用评分。评分指标使用的数据项来源包括农户当期信用档案的数据项、农户信贷信息衍生出来的数据项、对外担保信息衍生出来的数据项及家庭成员信息衍生出来的数据项等。为了适应不同地区农户信用评分的实际情况,系统提供了指标调整功能,为了实现评分指标设置更加科学规范,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在基本指标体系基础上,对现有指标进行适当增减、调整和优化。目前,使用的基本指标设置,是在经典“5C”评分模型基础上,结合农户信用信息采集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农户信用评分基本指标体系,该指标体系涵盖了4大类15小类指标,并分配了不同的权重,实行百分制评分。
  (三)系统的查询与使用
  系统信息查询包括农户信用报告查询;信用农户评定情况查询、统计和分析;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情况查询与各类信用档案按金融机构网点口径统计查询。系统正在建设初期,从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与共享角度综合考虑,只对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开放。人民银行能查询各类汇总信息即统计分析报表及信用村、信用乡镇的明细信息。同时,可以将信用评价汇总结果提供给政府部门等相关机构,为地方政府出台扶持政策提供参考依据。金融机构用户可以查询本机构及下属机构的单户明细信息和信用报告以及评分信息。同时,可以查询明细信息、统计信息,将该系统所展示的信息用于农村信贷政策的制定、农户贷款发放前的审核以及农户信贷对象的筛选。
  
  四、政策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基础法律保障
  信用体系建设事关每一个人,特别是信用信息的采集、应用直接涉及到居民個人的隐私,需要完备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因此,一方面应尽快出台《征信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制度,明确信息征集的主体以及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信息采集、加工、使用的方法和途径。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尽快出台法律来规范信贷市场参与者的行为,依法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涉农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业务的开展。
  (二)构建适合农村经济特色的农村征信系统
  建立以家族(家庭)为主体的农村征信系统,全面采集农户家庭的基本信息、收入信息、银行与民间信用交易信息,更加全面准确地反映农户信用状况。首先,应结合当地农村经济特点,对农村征信系统的数据结构进行充分的调研和论证,借鉴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模式,在符合征信标准化的原则下,建立起农村征信系统框架。其次,将农信社等涉农金融机构在长期工作中已经积累的农户信息,补充至农村征信系统内,进一步实现农户信用信息电子化和持续动态更新。最后,建立农村征信系统的共享机制和信用评分系统,有效减少农户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降低农户贷款成本。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城乡二元化结构逐步被打破,再逐步将各地农村征信系统整合到全国统一的框架中来。
  (三)开展“三信”评定,建立守信激励机制
  借助农村征信系统和农户信用评分,不断优化“三信”评定的指标、范围,大力开展信用户、信用乡镇和信用村的评定,将评定结果作为地方金融生态环境考核的重要方面,由相关政府部门制定激励措施,使信用乡镇、信用村在项目引进、贷款利率、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享受政策优惠。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信贷审批、风险控制的重要参考,根据评价结果的不同在授信额度、贷款利率、抵质押物等方面实行差别对待,对信用优良农户提供一定的优惠政策,以点带面,通过“三信”评定带动整个农村信用环境的优化。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信用氛围
  要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开展信用及相关金融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针对农民整体文化水平和信用知识水平不高的现状,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增强农村信用主体的信用意识和风险意识,让广大农民群众认识和理解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与其生产经营、增加收入、脱贫致富乃至生活方方面面都有密切联系,使其意识到诚实守信的重要性和失信付出的代价,树立“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理念,从而自觉自愿地参与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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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代金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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