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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中关于著作权损害赔偿认定在现有的三种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实际损失、违法所得、法定赔偿)基础上增加了以权利交易费的合理倍数计算的方法。著作权许可使用费赔偿作为对著作权人市场交易机会损失的补偿,通过倍数法则的调试避免了德国法中存在的赔偿不足和遏制不足,具有制度引入的合理性。在司法适用中免除著作权人对侵权行为与损害赔偿直接的因果关系的证明,认定程序简便,对解决实际损失方法适用困难而导致的法定赔偿运用频繁的局面具有现实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