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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2号令),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全省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过程中的定价成本监审行为,适用本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