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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消费法律关系中,与消费者相对应的主体——经营者根据其所处的法律地位和提供服务的内容的不同,可分为两类,即网络内容提供者(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以下简称ICP)和狭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以下简称ISP)。ICP自行选择、编辑某类信息上载到网络以供社会公众访问,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而ISP是为各类开放性网络(主要指国际互联网)提供信息传播中介服务,按照用户的选择传输或接受信息,以维持网络的正常运行,本身并不组织、筛选所传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