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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共利益一词随着近年来政府越来越频繁的征地举措,已被越来越多的普通民众所熟知。然而,就什么是公共利益呢,不要说学界没有统一的盖棺定论,就连现行的法律也没有明确对其加以规范的定义,因此,本文期望通过研究近年来公共利益理论,探寻更真实的公共利益,对日后建构完善的公共利益体制有所启示。
关键词 公共利益 个人利益 政府
作者简介:蒋,云南农业大学,硕士,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一、公共利益的概念
公共利益,一个近年来被广泛认识却如同民主一样没有统一认识的概念,在我国的各个大型法律中——从《宪法》到《物权法》等诸多法律中都有涉及,却没有一个法律条文对其加以明确规范,造成了我们在执行过程中,政府与人们,社会与群众之间的各种冲突。政府行为在公共利益领域正遭受信任危机。然而,何谓公共利益,如何理解和解释公共利益?这不仅是法律解释的难题,而且在学理上亦不易把握。
1.目的论与手段论:范进学主张公共利益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他认为,公共利益仅仅是人实现其权利和自由的手段,公共利益必须以宪政的名义进行。豍相反,黄东东主张公共利益是目的而不是手段。他认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最终必须也只能通过个体权利去获得界定和评估。
2.个体论与群体论:闫勇不主张靠牺牲个体利益来成全公共利益。他认为,公共利益虽然是大多数人的利益,但也不能以损害少数人的利益为前提。即使少数人与大多数人的一致利益发生冲突,也不代表可以因此而牺牲少数人的利益。豎相反,在王太高看来,公共利益就是多数人的利益,他把公共利益看作一个统一的价值体,这个价值体能够提供一定的社会群体中不确定多数人存在和发展所必须的东西。
4.冲突调和论:李春香认为,公共利益不能被理解为个人利益的简单聚合,也不应仅仅为社会中一部分成员所占有和享用,而必须表现为让社会全体成员从社会整体繁荣与进步中普遍受惠,公共利益就是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的调和产物。
5.公共利益包括国家利益:李小霞认为,公共利益必须可以为每一个人带来切实的利益,并且不能因为保护个人利益而排斥国家,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是相互联系的。国家任务、国家原则、公共物品甚至是公共道德都被他认为是公共利益的一部分。
二、公共利益的界定标准
由于公共利益的模糊性注定了它是只可以被描述的,因此,学者没更倾向于讨论界定公共利益的标准。
陈召净、王坤认为,界定公共利益概念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认识:第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需要;第二,是实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第三,是实现司法审查的需要。豒朱新力、黄金富把公共利益分为“公共”和“利益”两方面,认为“公共”应界定为“不确定的多数人”,而“利益”则是主观与客观相结合,先以主观的价值观念为准绳,当其无法奏效时,则应以客观事实为参照进行实际判断。豓闫勇也对“公共”一词做了界定。他提出了两个判断标准:非隔离性和一定多数原则。其中,在数量上的一定多数原则比非隔离线更重要。非隔离性是指个体在组成团体是的绝对自由,这就意味着公共利益是整体和局部利益的统一。另外,一定多数原则强调不损害相对少数人的利益,由此衍生出了公共补偿理论。
三、公共利益的界定方式
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界定公共利益的权力该由谁来掌握,各研究者也是众说纷纭。
1.主张由人大立法的方式界定公共利益:唐忠民,温泽彬否定了人大以“一事一议”方式界定“公共利益”,他們认为,这种方式虽然正确认识到界定“公共利益”属于权力机关的权限,但缺乏行之有效的具体方式;他们也认为,由司法承担对“公共利益”的最终界定不但在实质上缺乏合法性,在技术上也缺乏可行性;因此,他们认为,只有通过人大以列举式立法的方式将“公共利益”具体化、固置化才是唯一现实可行的方法。因为这种方法虽然在立法上有一定的困难,但也有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可以借鉴。豖
2.主张以法律的方式界定公共利益:闫勇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入手合理界定公共利益并促成其有效实现:第一,从实体法方面对公共利益加以明确规定;第二,从程序法方面对公共利益以及基于公共利益做出的国家行为进行程序上的控制。豗
3.主张以程序的方式界定公共利益:范进学从程序的角度研究,认为最好的社会合作方法就是就程序问题达成共识,只有在程序的框架下界定公益利益,才会有助于所有的人追求各种各样的目的,以满足每个人不同的利益诉愿。
4.主张立法、行政、司法三头并进的方式界定公共利益:高晓春认为,公共利益与公共权力是相辅相成的,近年来公共利益在立法中更加宽泛的理解,将导致公共权力的无限扩大,因此,对公共利益进行严谨的界定是势在必行的。首先是立法式规定,包括概括式规定和列举式规定。其次是行政认定。最后是司法认定,根据宪法的精神,依据正当程序和比例原则,仔细解释和适用法律,寻找公益与私益的最佳平衡。
四、公共利益的特征
1.陈召净、王坤认为,公共利益的特征有三点:第一,公共利益首先必须具有公共性;第二,公共利益的非赢利性;第三,公共利益不应以剥夺个人利益为前提。
2.王太高认为,公共利益的特征有五点:第一,公共利益的社会价值性;第二,公共利益辐射范围的广泛性,包含地域范围的广泛性和主体范围的广泛性,两者是互相联系的;第三,公共利益内容的广泛性,即人们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体现在不同领域不同内容的公共利益;第四,公共利益的超越个体性,既不是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也不能具体代表某一个体的利益,因此又是超越于个体的利益;第五,公共利益具有一定的层次性,因为不管是以主观标准还是以客观标准来评价公共利益,都具有一个评价标准,而标准的界定又是严格的,因此,不管怎样,公共利益都会出现因评价的价值标准不同而产生不同公共利益之间冲突的情况。
五、公共利益的外延
公共利益的外延就包含了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这两组对立统一的关系组。
1.在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方面,王太高认为,国家利益是一个双面体,一方面从国家的起源与目的的角度来看,国家本身是应该没有特殊利益的,公共利益即是其利益;另一方面,作为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政府又具有自己独立的利益,其往往以国家利益的名义出现,因而与公共利益是分离的。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方面,他认为,公共利益无法脱离个人利益而存在。一方面,公共利益具有整体性和普遍性的特点,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不存在根本的冲突。另一方面,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矛盾,作为最大公共利益的社会资源,其总量是有限的,因此,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矛盾不可避免。
2.高晓春认为把公共利益分为矛盾的两方面,即在对公民私有权利进行限制的同时,又对公民的私有权利予以保障,并将其认为是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所在。
3.李小霞认为,公共利益并不必然高于个人利益。他提出了必要性原则和比例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就是说,只有在没有其他任何办法的情况下,才能牺牲个人利益,否则决不能轻言牺牲个人利益;比例性原则,是指如果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牺牲了个人利益,也应该把这种牺牲的代价控制在最低限度内,与此同时,对因此牺牲的个体利益应提供适当的损失补偿,并且应当尽量高一些。
4.叶毕丰豟认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统一性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互相转化。互相转化有利于社会公正,而这是建立在分配公正基础之上的。二是互相依赖。三是互相包含。同时,他认为它们还具有斗争性,国家利益就是调和它们矛盾的必然产物。并且,他认为,个人利益应该服从于公共利益,反对“个人本位论”和“个人利益中心论”。
六、小结
学者们的理论主要体现为集体主义和个人主义的分歧。公共利益在本质上应当是与个人利益相吻合,但诚如有的学者所指出,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政治权力团体往往扭曲了公共利益本来的面貌。在改革开放的今天,我们的经济已经有了突飞猛进的增长,我们的政治与法制的改革也应该适时跟上时代的步法。只有用法律的形式,特别是从宪法上,给予公共利益一个合法的界定,才能更有利于我们社会的发展。
关键词 公共利益 个人利益 政府
作者简介:蒋,云南农业大学,硕士,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一、公共利益的概念
公共利益,一个近年来被广泛认识却如同民主一样没有统一认识的概念,在我国的各个大型法律中——从《宪法》到《物权法》等诸多法律中都有涉及,却没有一个法律条文对其加以明确规范,造成了我们在执行过程中,政府与人们,社会与群众之间的各种冲突。政府行为在公共利益领域正遭受信任危机。然而,何谓公共利益,如何理解和解释公共利益?这不仅是法律解释的难题,而且在学理上亦不易把握。
1.目的论与手段论:范进学主张公共利益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他认为,公共利益仅仅是人实现其权利和自由的手段,公共利益必须以宪政的名义进行。豍相反,黄东东主张公共利益是目的而不是手段。他认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最终必须也只能通过个体权利去获得界定和评估。
2.个体论与群体论:闫勇不主张靠牺牲个体利益来成全公共利益。他认为,公共利益虽然是大多数人的利益,但也不能以损害少数人的利益为前提。即使少数人与大多数人的一致利益发生冲突,也不代表可以因此而牺牲少数人的利益。豎相反,在王太高看来,公共利益就是多数人的利益,他把公共利益看作一个统一的价值体,这个价值体能够提供一定的社会群体中不确定多数人存在和发展所必须的东西。
4.冲突调和论:李春香认为,公共利益不能被理解为个人利益的简单聚合,也不应仅仅为社会中一部分成员所占有和享用,而必须表现为让社会全体成员从社会整体繁荣与进步中普遍受惠,公共利益就是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的调和产物。
5.公共利益包括国家利益:李小霞认为,公共利益必须可以为每一个人带来切实的利益,并且不能因为保护个人利益而排斥国家,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是相互联系的。国家任务、国家原则、公共物品甚至是公共道德都被他认为是公共利益的一部分。
二、公共利益的界定标准
由于公共利益的模糊性注定了它是只可以被描述的,因此,学者没更倾向于讨论界定公共利益的标准。
陈召净、王坤认为,界定公共利益概念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认识:第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需要;第二,是实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第三,是实现司法审查的需要。豒朱新力、黄金富把公共利益分为“公共”和“利益”两方面,认为“公共”应界定为“不确定的多数人”,而“利益”则是主观与客观相结合,先以主观的价值观念为准绳,当其无法奏效时,则应以客观事实为参照进行实际判断。豓闫勇也对“公共”一词做了界定。他提出了两个判断标准:非隔离性和一定多数原则。其中,在数量上的一定多数原则比非隔离线更重要。非隔离性是指个体在组成团体是的绝对自由,这就意味着公共利益是整体和局部利益的统一。另外,一定多数原则强调不损害相对少数人的利益,由此衍生出了公共补偿理论。
三、公共利益的界定方式
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界定公共利益的权力该由谁来掌握,各研究者也是众说纷纭。
1.主张由人大立法的方式界定公共利益:唐忠民,温泽彬否定了人大以“一事一议”方式界定“公共利益”,他們认为,这种方式虽然正确认识到界定“公共利益”属于权力机关的权限,但缺乏行之有效的具体方式;他们也认为,由司法承担对“公共利益”的最终界定不但在实质上缺乏合法性,在技术上也缺乏可行性;因此,他们认为,只有通过人大以列举式立法的方式将“公共利益”具体化、固置化才是唯一现实可行的方法。因为这种方法虽然在立法上有一定的困难,但也有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可以借鉴。豖
2.主张以法律的方式界定公共利益:闫勇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入手合理界定公共利益并促成其有效实现:第一,从实体法方面对公共利益加以明确规定;第二,从程序法方面对公共利益以及基于公共利益做出的国家行为进行程序上的控制。豗
3.主张以程序的方式界定公共利益:范进学从程序的角度研究,认为最好的社会合作方法就是就程序问题达成共识,只有在程序的框架下界定公益利益,才会有助于所有的人追求各种各样的目的,以满足每个人不同的利益诉愿。
4.主张立法、行政、司法三头并进的方式界定公共利益:高晓春认为,公共利益与公共权力是相辅相成的,近年来公共利益在立法中更加宽泛的理解,将导致公共权力的无限扩大,因此,对公共利益进行严谨的界定是势在必行的。首先是立法式规定,包括概括式规定和列举式规定。其次是行政认定。最后是司法认定,根据宪法的精神,依据正当程序和比例原则,仔细解释和适用法律,寻找公益与私益的最佳平衡。
四、公共利益的特征
1.陈召净、王坤认为,公共利益的特征有三点:第一,公共利益首先必须具有公共性;第二,公共利益的非赢利性;第三,公共利益不应以剥夺个人利益为前提。
2.王太高认为,公共利益的特征有五点:第一,公共利益的社会价值性;第二,公共利益辐射范围的广泛性,包含地域范围的广泛性和主体范围的广泛性,两者是互相联系的;第三,公共利益内容的广泛性,即人们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体现在不同领域不同内容的公共利益;第四,公共利益的超越个体性,既不是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也不能具体代表某一个体的利益,因此又是超越于个体的利益;第五,公共利益具有一定的层次性,因为不管是以主观标准还是以客观标准来评价公共利益,都具有一个评价标准,而标准的界定又是严格的,因此,不管怎样,公共利益都会出现因评价的价值标准不同而产生不同公共利益之间冲突的情况。
五、公共利益的外延
公共利益的外延就包含了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这两组对立统一的关系组。
1.在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方面,王太高认为,国家利益是一个双面体,一方面从国家的起源与目的的角度来看,国家本身是应该没有特殊利益的,公共利益即是其利益;另一方面,作为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政府又具有自己独立的利益,其往往以国家利益的名义出现,因而与公共利益是分离的。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方面,他认为,公共利益无法脱离个人利益而存在。一方面,公共利益具有整体性和普遍性的特点,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不存在根本的冲突。另一方面,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矛盾,作为最大公共利益的社会资源,其总量是有限的,因此,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矛盾不可避免。
2.高晓春认为把公共利益分为矛盾的两方面,即在对公民私有权利进行限制的同时,又对公民的私有权利予以保障,并将其认为是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所在。
3.李小霞认为,公共利益并不必然高于个人利益。他提出了必要性原则和比例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就是说,只有在没有其他任何办法的情况下,才能牺牲个人利益,否则决不能轻言牺牲个人利益;比例性原则,是指如果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牺牲了个人利益,也应该把这种牺牲的代价控制在最低限度内,与此同时,对因此牺牲的个体利益应提供适当的损失补偿,并且应当尽量高一些。
4.叶毕丰豟认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统一性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互相转化。互相转化有利于社会公正,而这是建立在分配公正基础之上的。二是互相依赖。三是互相包含。同时,他认为它们还具有斗争性,国家利益就是调和它们矛盾的必然产物。并且,他认为,个人利益应该服从于公共利益,反对“个人本位论”和“个人利益中心论”。
六、小结
学者们的理论主要体现为集体主义和个人主义的分歧。公共利益在本质上应当是与个人利益相吻合,但诚如有的学者所指出,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政治权力团体往往扭曲了公共利益本来的面貌。在改革开放的今天,我们的经济已经有了突飞猛进的增长,我们的政治与法制的改革也应该适时跟上时代的步法。只有用法律的形式,特别是从宪法上,给予公共利益一个合法的界定,才能更有利于我们社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