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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实践的发展变化产生了修改宪法的客观需求, 但修宪需求并不总是能得到满足,有三大因素阻抑了修宪供给:实践发展不充分;主体认识能力有限;制度成本过高。把“三个有利于”标准作为评价合宪性的价值基础,设计一套可行的修宪程序,将有助于提高修宪需求的满足度。文章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原理和法律制度的经济分析方法,力求对主题作多维度的透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