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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格林姆斯诉肯尼迪?克里格研究院案的分析,结合我国未成年人人体试验法律法规的不足,提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参与人体试验的立法建议:在签署试验知情同意书时,须符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告知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与试验有关的信息并征得二者同意,缺一不可;参与的人体试验类型仅限于对其疾病有治疗作用的试验;单独确立研究人员侵犯受试者知情同意权的民事责任,赋予受试者相关的赔偿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