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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之诉的目的包括撤销原审判决和对原纠纷进行重新审判.根据生效判决既判力理论对原纠纷进行重新审判的前提是撤销原审判决,而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解决再审程序中生效裁判的效力问题.本文在将再审程序分为再审审查阶段与再审审理阶段的基础上,认为再审审理程序是为再审程序的独立程序,在再审审查程序中应有明确的再审审查对象、 再审审查范围,并且分析我国现行再审审查程序规定中的得失并力求弥补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