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结合部农民法律意识现状调查与分析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gmgan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法律在我们生活中随处可见,学法、知法、懂法、守法、是法制国家对每个公民的最基本要求。然而在农民这个特殊的群体里,由于知识水平有限、法律意识淡薄,出现很多不稳定因素导致犯罪事件频发,严重制约农村和谐发展,影响新农村建设。因此,本文认为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增强农民的法治理念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关键词 农民 法律意识 法制国
  基金项目:安顺学院2014年度思想政治教育省级重点学科大学生专项科研项目(项目编号:asxyszdzs07)。
  作者简介:宁梅、梁玉恒、王梅,安顺学院政法学院2013级思想政治教育专业。
  中图分类号:C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7-186-02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一般由法律心理、法律观念、法律理论、法律信仰等要素整合构建,它的内容主要有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法律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对法、法律制度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也是一个农业大国。自古以来,法律在治理国家中起到重大作用,十一届三中全确立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一步把法律推入国家治理,推向基层民众。然而,在很多普通群众看来,法律是公家的事,是律师的事,并非他们自己能够有关心的。法律始终是一道神圣的光芒,可望而不可及。所以,在发生小矛盾小纠纷的时候,深感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他们会吵闹甚至是为此大打出手,却很少有人知道怎样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
  1.法律知识不熟悉,法制观念淡薄。在农村,农村普遍务农或者进城务工,没有多余时间学习和了解法律知识。大多认为贴在街上的横幅、村规村约就是法律,或者有政府公章的就是法律。即便他们懂得“国有国法,家有家规”的道理,对法律这一概念并不能准确地把握,难以划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往往是一失足造成千古恨。
  2.不能明确权利与义务,不能有效的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宪法》还规定了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一系列基本权利。然而在不懂法的公民眼里,只要有工钱,哪管什么八小时工作制度,哪有什么加班费。表现最突出的是村委会、村领导的选举,民主选举是村民根据自己的意愿选举村民自治委员会,是农民行使政治权利的重要途径之一,有的时候还不知道呢,就有村长村支书了。很明显的,他们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都没有得到维护。而有的人则表现淡漠,持一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
  3.缺乏民主监督意识。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监督权,即公民有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的权利,它主要包括五项内容,即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是公民参政权中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监督有利于提高执政党执政能力、促进勤政廉政,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监督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效果。有位老人说过:“只要不夺我手里的碗嘴里的饭,什么权利官员还是不去招惹的好”,很多人都抱着这种态度生活,助长了歪风邪气、贪官污吏,这更进一步凸显出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必要性。
  4.不重视法律法规,法律的权威性得不到体现。法律权威是指法律在整个社会调整机制和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一切国家及社会行为均须以法律为依据,法是唯一的权威。法律权威是实施法治的基本要素、只有树立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至上权威,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大多数人选择通过亲戚朋友、邻居、村干部等第三人解决问题,很多人都是到了无可奈何的地步才想到法律,而有的人宁愿“吃点亏”忍气吞声也不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农民在日常生活中并没有摆正法律的地位,没有真正地重视法律和运用法律,没有认识到法律解决纠纷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二、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
  1.农民文化水平整体不高,法律知识知之甚少,这是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的最根本原因。教育是获取知识的最基本渠道,然而在农村,受教育程度极低,尤其是30年前,尤其是妇女。马克思主义原理中的物质决定意识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基本观点,作为社会意识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意识的培育和提高也受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在经济并不发展的农村,教育也很落后,这就导致了农民文水平低下,自然的法律文化水平也不会很高。另一方面,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落后的文化教育无法满足当今世界的需要,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小之又小。这样的恶性循环致使农村教育难以提高,法制观念难以被了解接受。
  2.传统文化根深蒂固,难以动摇。我国长达两千年的封建历史,封建迷信思想和习俗在人们心中根深蒂固。封建迷信腐蚀人们的思想,阻碍科学传播的同时,妨碍政策法令贯彻执行。长期的思想禁锢,使农民的思想保守,并形成思想惰性,从骨子里不愿意接受新的思想,从而安于现状,遇到纠纷就选择忍让、只求平安。改革开放以来,要求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但这并不代表封建文化就从现实中消失。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封建思想不是一天形成也不是一天就可以解除的。我们常常听到“家丑不可外扬”、鬼神之说、命运之说,导致在面对犯罪分子的时候,人们往往宁愿相信是“报应”、是“该有的惩罚”,也不愿意吃官司讨公道。也正是如此,助长了社会的不良习气,诱使无知者触犯法律沦为犯罪,以至于从思想上束缚了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
  3.经济发展缓慢,贫富差距持续拉大。贫富差距拉大,有钱人都进城买房,导致有些公民破罐子破摔,不思进取。再者,换个角度谈问题,一般情况下的司法诉讼耗费成本都较高,而农民赚钱本来就很艰难,平时维持日常生活已经很不容易,有的农民在外打工,他们的工资还得不到及时发放,因此,通过诉讼途径对于收入水平较低的农民来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他们宁愿选择私了等其他解决纠纷的渠道,也不去打官司,这就必然制约了广大农民的诉讼意识和法律意识的提高。   4.政府关系僵化,抵触情绪暴涨。随着现代行政法制的发展,政府与老百姓之间的关心,已不再仅仅是命令与服从的强制性管理关系,而是更多地注入了服务与合作、信任与沟通的新型概念。近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加快,城市开发步伐大大加快,土地开发也是热火朝天。在农村特别是城乡结合部的农村,越来越多的土地被大量征收。与此同时,因土地征用而引起的纠纷也逐年递增,具有愈演愈烈之趋势。由于发展规划的需要,房屋拆迁也是必不可少的。房屋拆迁是一项系统工程,头绪繁多,内容复杂。其中涉及多方面利益,也可能引发多方面的利益纠纷。我们说过,每个决定都不能使所有人满意,在不能两全其美的时候,政府与公民就会发生分歧,距离也就越来越远,公民的抵触心理也就随之产生。即使是很多有利于公民的规章制度,政府执行起来也不一定会得到公民的支持,与之对应的就是公民有形无形的拒绝法律知识,从而提高法律意识就更是难上加难了。
  三、 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途径
  (一) 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收入
  农村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个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关键环节,是农村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的经济基础,也是提高农民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的物质基础和必要条件。
  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村发展可以通过以下途径:
  第一,“要致富,先修路”也许不适合现在大多数地方的发展状况,但农村的很多地方仍然贫困,一个地方的经济发展,必先有四通八达的交通设施。所以,只有拥有良好的交通设施,才能引进别人的好的技术和设施,引进好的机械设备。发展就像学习,需要相互交流才能相互促进相互提升。只有把握好“拿进来”与“走出去”的尺度,才能更好的取别人之长补自己不足,更好的发展自己。
  第二,积极响应“三农”政策,加大对“三农”的投入力度。目前,很多农村仍然很贫困,要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必须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扶持。征收土地之后,很多人开始从商做生意,更多人则是沦为无业之人,这就需要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完善扶贫工作制度,加快发展贫困地区的社会事业,解决更多人的就业问题。只有更多人从无业的大军中解放出来,才能更充分地利用好劳动力,为社会为广大农村创造更多的财富。
  第三,加快农村经济转型,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加大非农业收入在农民收入中的比重。自古以来,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占了我国农业的大部分比例。在科技发达的当今世界,小农经济已逐步被取代,二、三产业尤其是服务业占据着市场的大部分,鼓励发展私营经济,大力发展乡村旅游业,将现有的现代农业、特色农业建设与当地的自然景观相结合,发展观光农业和乡村休闲旅游等,加快新型经济发展。
  (二) 大力发展农村文化,加强普法教育和法制宣传
  科教兴国要求坚持教育为本,把科技和教育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增强国家的科技实力以及提高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能力,提高全民族的科技文化素质。国家兴旺民族振兴不仅与国家经济实力息息相关,与文化产业也息息相关。没有先进的科技文化作支撑,经济也很难得到发展,文化水平不提高,就没有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增强农民法制观念的主观条件,普法活动也难以进行。
  第一,全面落实九年义务教育,积极发展高等教育。教育是获取知识最直接的途径,九年义务教育这种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的义务教育的实行,“该入学的一个不能少,已入学的一个不能跑”,动摇了农村“读书无用”的观念,更是给女孩子提供了上学的机会。
  第二,加大普法教育和法制宣传的力度。在并不发达的农村,接触法律的途径不外于电视机。普法活动有利于将法律这一“神圣”的东西带到农村,带到农民身边,让他们感受到法律的存在,让他们知道法律离自己不远,从而达到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农民法制观念的效果。
  (三)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基层司法执法。
  《选举法》等一系列法律规范了基层选举、监督等相关活动,但在很多偏远地区,并没有达到“依法”的要求。司法执法机关的具体行为,直接影响农民对法律的认知,当他们明显感到不公平、没有安全感的时候,对法律的态度就完全只有怀疑。要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就必须提高农村基层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法律素养,改善执法、推进司法建设。
  参考文献:
  [1]周佑勇,等.百姓与政府的交往规则.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
其他文献
摘要 当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中存在着的现实需求与制度设计之间的冲突是劳动争议处理陷入困境的重要原因。本研究认为“大调解”是有效解决劳动争议问题的重要途径,可以通过完善“五位一体”联动调解、建立劳动争议“多元化”调解、创立集体劳动争议“绿色通道”、实施简单劳资纠纷快速调解等机制,实现劳动争议的有效调解。  关键词 劳动争议 大调解 多元化 调解模式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DOI
摘 要 长期以来宅基地的相关问题一直成为农村发展的焦点,宅基地的买卖纠纷也屡见不鲜。随着改革的深入以及城乡发展一体化的推进,宅基地问题的改革势在必行。城乡二元结构的户籍问题与土地制度紧密联系,以户籍身份为视角,分析当前宅基地流转的主要困境,以此为基础对改革途径进行探讨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宅基地 流转 改革 身份  作者简介:杨晨、张钧,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摘要 人身安全保护令被规定于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四章,该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法律颁布时间较短,因此,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及认定标准均尚未形成统一的审理意见。与此同时,基于家庭暴力侵害健康权案件的社会影响恶劣、公众关注度高、人身依附性强的特点,此类案件的审理较于其他民事案件应更为严肃、谨慎,以维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使每个公民都远离家庭暴力的阴霾。  关键词 《反家庭暴力法》 人身
摘 要 本文从社会资本的视角出发,从规范、信任、网络三个维度,通过调查和研究中国少数民族地区基层社区管理体制中的治安管理现状,希望能够在新时期、新背景下寻找到基层政治体制改革的合理方式和对策建议。  关键词 少数民族 农村社区 治安管理 社会资本  作者简介:黄倩雯,贵州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2012级社会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
摘 要 本文从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责的角度出发,以基层检察院民行部门的视角,发现当前民事行政检察建议运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障碍,通过结合修改后《民事诉讼法》以及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具体做法,针对性地提出对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完善的对策。  关键词 基层检察机关 民事行政检察 检察建议  作者简介:胡婧,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民行科科员。  中图分类号:D9
摘 要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行行为既非“不能说明来源”表面上所体现出来的不作为,也非持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而是刑法所推定的非法敛财行为。这种推定具有高度可靠性和现实合理性,对于当前的反腐败工作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客观方面 实行行为 法律推定  作者简介:侯日欣,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丁慧媛,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4.3
摘要 在请求责令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有时行政机关尚存裁量与判断的空间,此时法院不宜按一般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作出裁判。本文以马贵平要求沂源县人社局、沂源县社保处履行征缴养老保险费法定职责案为例,提出了此类案件应判决责令行政机关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同时指出解决纠纷的具体途径,并就如何从源头上减少或杜绝纠纷的发生作了进一步探讨。  关键词 不履行 法定职责 行政条件  中图分类号:D920
摘 要 在司法改革不断加深的今日,刑事司法面临着许多无法回避的困境,尤以刑事被害人、加害人以及社会之间矛盾难以调和为患。矛盾的化解离不开犯罪人和被害人的积极参与,刑事被害人长期被忽视的现实情况成为了横亘在刑罚与社会和谐中间的障碍。加强对刑事被害人权利的研究,无疑会对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大有裨益。  关键词 被害人 刑事司法 恢复性司法  作者简介:刘浩,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
摘 要 刑满释放人员由于自身服刑经历以及社会环境等原因在就业上存在着更大的压力。由于我国东西部发展的不平衡性,反映到我国东西部不同地区刑满释放人员就业的现状以及所面临的困难具有差异性。本文运用统计分析的方法,对相关差异的调查研究表明,在当前就业形势下,不同地区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在诸多方面存在着差异,需要通过立法、安置渠道、就业政策等方面予以支持。  关键词 不同地区 刑满释放人员 就业  基金项目
摘 要 围绕股东除名问题的制度设计,各国的司法实践采取了不同的规则,力求在既存规则、股权归属以及公司资本稳定三者之间实现平衡。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公司法解释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为股东除名制度引入有限责任公司范畴内进行适用指明了方向。在较为完整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中,为了防止对除名权的滥用和对被除名股东利益的肆意侵害,只有通过对股东除名的各项要件进行严格确认,才能确保股东除名的正当性。本文将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