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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某电力仪器仪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某(因单位行贿罪被判刑)系朋友关系。2001年初,郑某某因经营不善,委托李某“找关系”为其公司办理贷款。后李某在某国有银行咨询办理贷款业务的过程中,与该银行信贷经营部信贷员陈某、关某(因受贿罪被判刑)相识,后李某将陈某、关某介绍给郑某某相识,其从中负责联系事宜。在此期间,陈某、关某与李某商定贷款办成后,向郑某某索要贷款额10%的好处费,三人分。后李某将此情况转告郑某某,郑某某应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