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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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法律对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这就是说.无论侵害人——污染环境者主观上有无过错,也无论国家对此是否已经收费或处罚,只要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就可以请求获得赔偿。《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条规定所说的“依法”,就是国家颁布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等。如:《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海洋环境污染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造成污染损害的一方赔偿损失。”《水污染防治法》第41条规定:“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6条规定:“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需要指出的是,被追究污染环境者,一般在三种情况下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一是因不可抗力(战争、自然灾害等)而形成的环境污染;二是由于受害人自身行为引起的环境污染;三是由于第三者的行为造成环境污染,那就要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
  环境污染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申请处理。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另外,违反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污染环境,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致人伤亡等严重后果的.司法机关还可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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