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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银行办理个人住房、大宗消费品按揭贷款和申请信用卡时,或职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时,都需要职工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收入证明材料。对于银行来说,收人证明是证明客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对客户的还款能力进行评估以确定信贷额度的最重要凭证;对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来说,收入证明是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的家庭收入和资产等申请条件的重要依据。
各单位人事部门的日常工作中,经常会有职工申请开具收人证明,用于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收入证明,职工希望收人开高一些,用于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的收入证明,职工希望收入少开一些。这在很多人看来似乎是习以为常的事儿,一些单位为职工也出具了不实的收入证明。实际上,虚开收入证明的做法是错误的,给用人单位留下了很大的隐患,用人单位存在承担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的风险。
一、超出实际工资的收入证明开不得
[案例]某曾是某市一家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7年6月唐某在离公司不远的新建住宅小区购置了一套商品住房,在银行办理购房按揭贷款时,唐某每月应还按揭贷款2500元,按照贷款银行的规定,唐某必须提供月个人工资收入不低于5000元的收入证明。实际月工资收入4200元的唐某,为了获得银行的按揭贷款,请求公司劳资管理部门为其出具一份月工资5100元的收入证明。拿到高出实际工资的收入证明后,唐某如愿以偿地得到了银行的按揭贷款。但2007年12月唐某在工作中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公司解除了唐某的劳动关系。唐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其中一项请求为:要求公司按照月工资5100元的标准补发在职期间工资,证据就是其办理购房按揭贷款时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
劳动争议仲裁委认为,该用人单位出具虚假收入证明,具有主观故意,此收入证明具有法律效力,故裁决保险公司按照月收入5100元标准补发唐某在职期间的工资差额。
【解读】虚假的收入证明既危害了用人单位的自身权益,又侵害了银行的权益。从危害自身的角度来说,用人单位出具虚假收入证明时,虽然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形成了君子协议,但收入证明本身不能反映虚假的事实。因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一旦产生争议,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相关的更为有效的证据证明劳动者收入情况,收入证明就会成为认定工资标准的证据。从侵害银行的角度来说,用人单位开具虚假收入证明所带来的直接后果是银行做出了错误的放贷决定,增加了银行收回贷款的风险。如果唐某个人无法偿还所欠银行的按揭贷款而造成银行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于用人单位开具了虚假的职工收入证明材料,违背了民法中的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用人单位将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各银行在与申请人签订房屋贷款或者信用卡合同时,正在酝酿将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人证明作为合同权利义务的组成部分,一旦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有不实之处,银行的起诉就有理有据。
二、低于实际工资的收入证明开不得
[案例]2010年3月24日《今晚报》专题报道了一则以虚假收入证明骗买经济适用房,有关部门进行追缴差价款的新闻。近日,天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购房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时,对两户开具虚假收入证明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的申请人,责令申请人按市场价格补齐购房差价,并提请其有关部门对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另向申请人追缴差价款项20余万元。
[解读]当职工购买政策性和保障性住房时,一些单位出于种种考虑为职工开具了低于实际工资水平的收入证明。因为单位这样做在主观上是明知和故意的,不排除单位与员工“恶意通谋”,破坏了国家和各地方保障性、政策性住房的购买秩序。为保证收入证明的真实性,各地方相继出台了一些规定,如北京市在申请限价房核定表中要求对收入证明每一位申请家庭成员的上年可支配收入均需由所在单位证明,由单位签章,并承诺:其为申请人出具的收入证明真实有效,若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单位愿意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规定对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情况进行了规范。
另外,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核职工个人收入时,应会同税务、社保、车辆管理、公积金、工商等多个部门核查,从社保、公积金一倒推就能核出收入,从源头上杜绝虚开收入证明的情况发生。
总之,开具收入证明是件十分严肃的事情,各用人单位要加强有关人员管理,规范工作程序,强化工作纪律,实事求是为职工开具收人证明,在保障用人单位权益的同时,为构建公平、诚信的社会环境尽一份力量。
各单位人事部门的日常工作中,经常会有职工申请开具收人证明,用于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收入证明,职工希望收人开高一些,用于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的收入证明,职工希望收入少开一些。这在很多人看来似乎是习以为常的事儿,一些单位为职工也出具了不实的收入证明。实际上,虚开收入证明的做法是错误的,给用人单位留下了很大的隐患,用人单位存在承担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的风险。
一、超出实际工资的收入证明开不得
[案例]某曾是某市一家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7年6月唐某在离公司不远的新建住宅小区购置了一套商品住房,在银行办理购房按揭贷款时,唐某每月应还按揭贷款2500元,按照贷款银行的规定,唐某必须提供月个人工资收入不低于5000元的收入证明。实际月工资收入4200元的唐某,为了获得银行的按揭贷款,请求公司劳资管理部门为其出具一份月工资5100元的收入证明。拿到高出实际工资的收入证明后,唐某如愿以偿地得到了银行的按揭贷款。但2007年12月唐某在工作中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公司解除了唐某的劳动关系。唐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其中一项请求为:要求公司按照月工资5100元的标准补发在职期间工资,证据就是其办理购房按揭贷款时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
劳动争议仲裁委认为,该用人单位出具虚假收入证明,具有主观故意,此收入证明具有法律效力,故裁决保险公司按照月收入5100元标准补发唐某在职期间的工资差额。
【解读】虚假的收入证明既危害了用人单位的自身权益,又侵害了银行的权益。从危害自身的角度来说,用人单位出具虚假收入证明时,虽然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形成了君子协议,但收入证明本身不能反映虚假的事实。因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一旦产生争议,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相关的更为有效的证据证明劳动者收入情况,收入证明就会成为认定工资标准的证据。从侵害银行的角度来说,用人单位开具虚假收入证明所带来的直接后果是银行做出了错误的放贷决定,增加了银行收回贷款的风险。如果唐某个人无法偿还所欠银行的按揭贷款而造成银行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于用人单位开具了虚假的职工收入证明材料,违背了民法中的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用人单位将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各银行在与申请人签订房屋贷款或者信用卡合同时,正在酝酿将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人证明作为合同权利义务的组成部分,一旦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有不实之处,银行的起诉就有理有据。
二、低于实际工资的收入证明开不得
[案例]2010年3月24日《今晚报》专题报道了一则以虚假收入证明骗买经济适用房,有关部门进行追缴差价款的新闻。近日,天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购房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时,对两户开具虚假收入证明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的申请人,责令申请人按市场价格补齐购房差价,并提请其有关部门对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另向申请人追缴差价款项20余万元。
[解读]当职工购买政策性和保障性住房时,一些单位出于种种考虑为职工开具了低于实际工资水平的收入证明。因为单位这样做在主观上是明知和故意的,不排除单位与员工“恶意通谋”,破坏了国家和各地方保障性、政策性住房的购买秩序。为保证收入证明的真实性,各地方相继出台了一些规定,如北京市在申请限价房核定表中要求对收入证明每一位申请家庭成员的上年可支配收入均需由所在单位证明,由单位签章,并承诺:其为申请人出具的收入证明真实有效,若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单位愿意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规定对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情况进行了规范。
另外,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核职工个人收入时,应会同税务、社保、车辆管理、公积金、工商等多个部门核查,从社保、公积金一倒推就能核出收入,从源头上杜绝虚开收入证明的情况发生。
总之,开具收入证明是件十分严肃的事情,各用人单位要加强有关人员管理,规范工作程序,强化工作纪律,实事求是为职工开具收人证明,在保障用人单位权益的同时,为构建公平、诚信的社会环境尽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