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语境下加强和谐家庭法制建设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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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加强和谐家庭法制建设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为缓解我国婚姻家庭中的诸多问题,可从私法和社会法两个角度为我国和谐婚姻家庭的法制建设进行制度建构,以全面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稳定。基于人权保护理论和婚姻法的基本价值理念,我国不仅应当完善《婚姻法》,还应当制定《家庭和谐促进法》,从而为我国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和谐家庭;法制建设;婚姻法;家庭和谐促进法;弱者权益保护
  一、加强和谐家庭法制建设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规范家庭关系,改善家庭及其成员的福祉,营造家庭和谐,不仅是家庭成员的责任,也是国家立法关注的对象。党中央近年来关于加强和谐社会建设的大政方针,为和谐家庭的法制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和理论支持。
  2005年2月19日,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对“什么是和谐社会,怎样构建和谐社会”等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作了精辟论述,明确提出我们所要构建的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社会从何而来?家庭和谐是源头所在。社會和谐包括三个层次: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和谐社会要体现以人为本,以实现社会全面发展和人民利益为目标,和谐社会尤其注意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家庭是最基本的社会单元,是决定人们最基本生存状况的精神家园,具有养老育幼,弱者保护的功能,促进家庭和谐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
  2012年11月19日,习近平在新一届中央政治局常委讲话时深情的讲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他从教育、就业、收入、医疗、住房、环境等各方面谈到了美好生活的内涵。美好生活的创造需要国家多方面的政策支持和制度完善,和谐幸福的家庭是美好生活的重要载体,加强和谐家庭的法制建设体现了当前国家的政策导向。
  家庭是个人人生的起点与归宿,是每个人接受教育、形成价值观以及走向社会的开端,任何一个小家都是社会大家庭的缩影,多元化的社会发展所产生的矛盾不可避免地反映到家庭中,家庭所遇到的挑战关系着全人类的健康发展。随着我国进入社会发展转型期,家庭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呈现家庭规模小型化、家庭结构核心化、家庭类型多样化、家庭关系离散化、家庭问题多样化等趋势。在城镇化和工业化过程中出现的人口迁徙给农村家庭带来冲击,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影响和改变着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金钱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思潮泛滥,家庭美德及家庭责任被抛弃,由此导致在婚姻家庭领域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家庭暴力、高离婚率、未成年人犯罪,“包二奶”等婚姻自由放任现象,性别不平等、家庭教育失误,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位及空巢老人养老问题等。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也是家庭数量最多的国家,据国家统计局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截至到2010年11月1日,共有13.7亿人口,共有家庭数量为4.01亿[1]。建设和谐家庭有利于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弱者权益,促进家庭成员的全面发展,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家庭美德,在全社会培养诚信、友善、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平,有力促进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现阶段家庭不和谐现象及原因分析
  (一)和谐家庭的内涵
  和谐家庭以家庭成员之间和睦相处作为基本特征,重心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民主友爱、平等自由、忠实互尊、和睦文明的融洽关系,既包括男女平等的夫妻和谐,又包括长幼共融的代际和谐。从家庭与社会关系的角度来定义家庭和谐包括三个方面:自我和谐、家庭与社会环境的和谐、家庭与自然环境的和谐。[2]家庭是社会的一分子,家庭和谐不是孤立的概念,是和社会和谐共存共荣的个体,家庭和谐只有达到和社会和谐的统一化、系统化、协调化,才能更好地加速社会和谐的进程,提高社会和谐的质量,以实现社会的可持续的科学发展。因此,对家庭和谐的判断,要着眼于静态和动态两个角度。因为和谐家庭不仅是一种良好状态,更是一种健康文明的发展趋势,真正的和谐是一个持续性的能实现家庭成员之间及社会群体之间良性互动的和谐,是一个体现社会科学发展观的和谐。
  笔者认为家庭和谐的静态标准包括夫妻忠实、平等友爱、尊老爱幼、稳定安全,动态标准包括科学民主、文明守法、团结协作、充满活力。婚姻产生家庭,夫妻关系是决定家庭关系的首要的核心因素,良好的夫妻关系的基础是夫妻之间的感情忠实,另外家庭成员之间要平等友善,老幼受到尊重和爱护,这样家庭才具有了最基本的稳定与安全。家庭的长久和谐还需要家庭成员具有科学的人生观、价值观、教育观,健康环保的生活方式,遵纪守法,团结和睦,使家庭永注发展的活力,并使家庭和谐与社会和谐同步。实现家庭和谐的路径包括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个人层面应当提高家庭成员思想道德修养,加强家庭成员的沟通,倡导文明家庭美德;国家层面:加强法制建设,从教育、医疗、就业、住房等方面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加强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和道德宣传等。
  (二)我国家庭不和谐的表现及原因分析
  目前我国家庭结构以核心家庭和夫妻家庭为主,主干家庭(直系家庭)还将在一定时期长期存在。家庭成员之间由于具有血缘关系、姻亲关系、情感关系、经济关系,家庭关系被视为最密切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受到人们的高度重视,成为个体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支柱,家庭关系一旦出现裂痕,激化产生的矛盾和问题较为严重。
  我国家庭存在的不和谐现象主要表现为:1.婚姻关系不和谐:家庭暴力、高离婚率、婚姻自由放任,性别不平等;2.亲子关系不和谐:家庭教育失误,未成年人犯罪,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位;3.代际关系不和谐:婆媳矛盾及空巢老人问题等。统计表明,截至2011年,中国离婚率连续七年递增,发达城市离婚率接近30%[3];另有全国妇联的统计数据表明,中国有近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被查处的贪官污吏中95%都有“情妇”,腐败的领导干部中60%以上与“包二奶”有关。[4]“包二奶”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还助长了社会的不良风气,对我国“一夫一妻”婚姻制度构成严重挑战。家庭教育失误表现在受商业化社会大环境的影响,有相当一部分家庭中的父母缺少正确的教育理念与方法,只重视知识教育,忽视人格教育,望子成龙心切,对孩子进行溺爱教育与专制教育,父母因为孩子没有完成作业而将孩子活活打死,孩子因为人格教育的缺失而弑杀父母……由此引发一个个家庭悲剧。在我国城乡一体化的进程中,大量的农村务工人员涌进城市,产生了大量农村留守儿童和空巢老人,据统计数字表明:2009年,中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约为5800万人,这一数目近年来还在上升,留守儿童遭遇的最大问题是家庭教育缺失问题,儿童的健康发展由此受到负面影响;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剧,空巢老人在农村和城市都广泛存在……婚姻家庭内部的上述问题并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互为因果的。比如:性别不平等会导致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及婚姻的自由放任产生离婚和家庭的离散,离婚又会促成未成年人教育和监护缺失及未成年人犯罪等等。   从家庭社会学的角度讲,影响家庭关系的主要因素包括政治、文化、经济、法律、家庭成员的个体条件等多个方面,其中的个人因素可以通过教育宣传来改变,而经济是一个决定性的因素,它决定了政治、文化与法律,法律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体现了国家的政治和文化要素。所以通过立法来加强对家庭的规范是有效解决家庭问题的重要手段。结合我国实际,造成家庭不和谐的因素有内外两个方面。一是内部因素:家庭成员人品问题,性格差异,缺少沟通或知识观念落后等;二是外部因素:法律制度不完善,社会道德建设不足,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社会转型和人口迁徙等;内部因素可以通过教育或加强沟通来消除,外部因素大多可以通过法律制度建设来解决。
  婚姻家庭问题威胁着家庭的发展,影响了社会风气,与当前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相违背。加强以建设和谐家庭为目标的法制,有利于全面解决家庭问题,从而为建设和谐社会发挥重要的制度规范作用。
  (三)国内对和谐家庭法制建设研究的不足
  对和谐家庭法制建设的国内研究包括婚姻家庭法和家庭社会学两个方面。学界对我国《婚姻法》的研究多以夫妻为视角,以个人本位的思想来进行价值分析,对于如何促进家庭和谐,解决家庭内部的矛盾,保护家庭的整体利益缺乏实证研究。比如,针对当前我国婚姻家庭领域中存在的“家庭暴力”这一现象,多数学者提出应当借鉴国外的立法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其没有分析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及化解问题的客观有效的方法,没有本着促进家庭和谐稳定这一目标来分析和解决問题。社会学界多是从界定家庭和谐的内涵,家庭和谐的评价标准及实现和谐的路径方面提出一些建议。如何通过法制建设来构建和谐家庭,此方面研究较少。
  为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实现社会全面发展,我国制定了《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等多部法律,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全社会人权发展的水平和国家的福利状况,为和谐家庭的创建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然而,这些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贯彻效果并不尽如意,远没有《婚姻法》更加深入人心,这说明以婚姻家庭为立法视角,所发挥的立法规范作用更好,也更容易受到关注和重视。
  总体上,和谐家庭的研究呈现出国际化和本土化的双重趋势,这一趋势是好的,但仍然存在以下问题:在研究方法上,规范研究多,实证研究少;在研究层次上,微观具体制度研究多,宏观抽象理论研究少;在研究内容上,夫妻财产关系研究多,家庭身份关系研究少;在研究视角上,法学研究多,社会学研究少。促使婚姻家庭和谐的实证调查研究亟待加强。
  三、加强和谐家庭法制建设的思考
  (一)和谐家庭法制建设的法理依据
  1.家庭的功能及作用
  家庭具有养老育幼、经济生活、弱者保护功能。联合国于20 04年中国三亚举行的世界家庭峰会通过了《三亚宣言》指出:家庭是基本社会单元,应得到社会和国家的保护:家庭是社会融合、保留和传递价值观的首要媒介,它提供了家庭成员所需要的情感、经济和物质方面的支持;家庭是生产消费的重要单元,为人们创造就业,带来收入,对可持续发展产生直接影响;家庭对于实现世界和平、安全和繁荣均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古代儒家曾提出“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思想,这一思想包含了家庭与社会协调发展的内涵:社会的长治久安,离不开家庭的和睦安宁,家庭和谐乃社会和谐之基础。
  2.和谐家庭法制建设的立法理念
  和谐家庭法制建设,首先应当从理论上认请制度建设的目的何在,即立法宗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至少包括两个理论:(1)人权保护理论。生存权和发展权是基本人权,保护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促进家庭和谐以人的健康全面发展为终极目标。建设和谐社会最核心的问题是以人为本,发挥人的主体作用,保障人的切身利益,以实现人和社会的全面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建设和谐家庭体现了国际上的人权保护理论。(2)团体本位的理念。团体本位是相对于个人本位而言的,和谐家庭法律制度以保护个人权益为前提,最终目的在于保护家庭的整体利益,家庭成员之间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以家庭的整体利益为重,家庭成员应当相互理解、宽容、谦让,要多讲奉献,自觉履行家庭义务与责任。只有强化团体本位才能抵制在家庭中产生极端个人主义,有效降低离婚率,促进家庭和谐稳定,和睦文明。
  3.保护家庭的国际政策借鉴
  1948年由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位,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人有权获得社会服务和社会保障,母亲和儿童应当受到特别照顾和保护。2004联合国家庭峰会通过的旨在保护家庭权益的《三亚宣言》,全面阐述了家庭与人权、教育、性别平等、健康、环境、社会融合等的关系,并承诺和呼吁各国政府、民间团体和其他机构加强对家庭问题的研究并建立支持家庭的法律和政策体系,同时,宣言又对家庭的发展和保护提出了具体、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以上两个制度以及联合国通过的旨在保护妇女、残疾人的国际公约,为我国和谐家庭的制度构建提供了借鉴。
  (二)和谐家庭制度建设的总体构思
  家庭是社会学研究的对象,也是私法中的重要概念,笔者认为对家庭的法律规范,应当从两个方面来实现。第一是完善我国现有的《婚姻法》;第二是制定专门保护家庭的社会法制度。当前紧迫的是加强婚姻法基本理论研究,坚持婚姻法作为身份法的特性,强化婚姻的伦理性,彰显团体本位思想,立法理念上有别于财产法的个人本位、权利本位思想。待时机成熟时,结合联合国有关组织作出的保护家庭的倡导,在加强理论探索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适时制定《家庭和谐促进法》。
  1.完善《婚姻法》
  我国现阶段出现的婚姻家庭问题,部分原因应当归咎为现行婚姻法的不足。总则不足体现为:婚姻法立法目的不明确,维护家庭和谐的立法宗旨未能体现,家庭本位不突出;儿童最大权益原则未体现,婚姻法基本原则过于笼统,有待细化。分则不足:亲属制度欠缺、夫妻财产制规定不合理,离婚标准不科学、离婚救济制度不完善,离婚调节机制不合理,缺少行政登记离婚限制制度,针对家庭暴力的防治措施不完善等。为有效解决婚姻家庭中的诸多问题,婚姻家庭法应当从以下方面完善:1.总则完善:立法名称应当改为《婚姻家庭法》,突出家庭在制度中的核心地位;婚姻自由、一夫一妻、计划生育、重婚等重要概念与原则需要进一步明确和扩展,增设残疾人权益保护制度;强化总则对分则的统领作用。2.分则完善:增设亲属制度,强化法定共同财产制的主导地位,将离婚标准由“感情破裂主义”改为“婚姻破裂主义”,离婚救济制度上应加强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从实体和程序方面限制行政登记离婚的实现,增设离婚无效制度,完善针对家庭暴力的救济措施。
  2.制定《家庭和谐促进法》
  从理论上和实践两个角度,制定《家庭和谐促进法》都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和谐家庭的建设是系统工程,仅依靠私法层面的婚姻家庭法远不能解决婚姻家庭的外部问题,它需要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需要配套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政策体系,所以有必要进行社会法角度的立法创建。立法的可行性表现为我国婚姻法学者和家庭社会学者所做的前期研究成果为立法提供理论支持,同时,和谐家庭法制建设这一课题与我国党的十七大、十八大相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非常契合。
  制定《家庭和谐促进法》,需要从理论上对立法内容进行科学建构。首先,从法律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上,本法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在立法方式上既有倡导性规范,也有强制性规范,在立法内容上既有公民权利义务,也有国家机关职责,实现家庭和谐需要国家、个人、社会共同协作来实现。具体内容应主要包括、总则、婚姻和谐、家庭教育、家庭扶养与监护,、家庭养老、家庭环保、禁止家庭暴力、政府职责与法律责任等。
  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和谐家庭的建设,和谐社会的构建应该成为我们重视家庭领域、解决家庭问题的一个重要契机。随着科学发展观的践行,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面推进,我们有理由相信旨在保护家庭权益的立法将会日趋受到国家立法机关的重视。希望学界对和谐家庭法制建设这一课题的研究能焕发出新的时代特色和勃勃生机!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1号)[N].人民日报,2011-04-28
  [2]杨雄,刘程.当前和谐家庭建设若干理论与实现路径[J].南京社会科学,2008(09)
  [3]冯上斌,姚玉洁.离婚率为何连续7年递增如何挽救“中国式离婚”?[DB/OL].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1-06/23/c_121572237.htm,2011-06-23
  [4]张枫逸.“艳照反腐”不能走火入魔[N].中国青年报,2012-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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