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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退回补充侦查是为了能够做到公平公正,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披露犯罪,保证公、检执法的严肃性,要做到这些不仅要有规范的退回补充侦查制度,更应靠各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参与。所以如何规范使用退回补充侦查的权利就至关重要了。
【关键词】补充侦查;机制;完善;规范使用
一、退回补充侦查面对的若干问题
要想做好一件事就必须先发现存在什么问题。退回补充侦查所要面对的问题有侦查条件的不明确,侦查程序的不规范,以及他们之间的几个关系。
现状:根据对某个检察院的调查了解到,一年中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就占了受理的诉讼案件的11.5%,而其中涉及的人数就占了17.3%,被关押的占改涉及的人数的76.1%,对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占有2.9%,涉及人数4.5%,其中羁押人数占该涉及人数的69.5%,数据表明虽说从大方面上办案质量还是比较好的,但是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效率普遍低下,导致羁押人员的权益受到直接的影响,退一步说,最终效果如何还得探究。(一)退回补充侦查的条件的不明确
做任何事之前都必须先要明确所做之事的条件要求,否则所做之事就只会是乱做一通毫无成效,到头来是白忙活一场。补充侦查权要想公平公正合理,同时在保证不侵犯当事人案件以外的正当权利之下行驶,就必须要有规范的前提条件。其一是何为证据充足不需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条件是什么,这其中要区分单一罪行案件和数个罪行案件所需的条件,还有其他的一些情形也要明确罗列出来。其次就是何为证据不足需要退回补充调查的案件条件是什么,这些都要一一明确,这样才能有目的有效率的行驶权利,不至于损坏各方的时间利益。(二)退回补充侦查的程序不规范
条件明确,接下来就是要执行,这个执行并不是喜欢做什么就做哪个,必须要有一个规范的程序。检察机关已明确哪类案件需要退回补充调查,就要按照相关程序首先写明补充调查的理由,再就是所需调查的证据资料是什么提交给公安机关,这些都要有一定的规范程序限制,否则到后来出现什么问题就会互相推诿,问题没解决反而引起更多不必要的矛盾。(三)退回补充侦查要处理的关系
关系处理不好就会有矛盾。处理好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侦查的关系,就要看需要侦查事件大小难度还有所需时间,如若难度大耗时长则应该退回原侦查机关,也可以由公诉部门自行核实和补充,这样做的好处就是能够提高效率,避免了中间繁琐的程序。还有与侦查监督的关系,简单说还是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关系,检察机关在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给侦查机关,同时监督侦查机关侦查案件,规范侦查机关正确执法,并同时提供证据方向的指导,提高办案效率。最后一个关系就是与存疑不起诉的关系,理论上必须是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证据仍然不足的就可以判存疑不起诉,但是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显示确实证据不足,没必要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也可以判存疑不起诉。二、关于退回补充侦查的规范使用对策
问题提出来了,主要的还是解决问题的对策。(一)明确退回补充侦查所要的条件
关于退回补充侦查所要的条件,《刑事诉讼规则》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这里所要特别强调的是关于不起诉方面,不起诉方面伸缩性大,强调的是执法人员的执法力度,不能因为案件困难度大而草草了事,必须按照程序反复侦查,做到执法的公正严肃,当然当确实证据不足,该不起诉就不起诉,当放则放。而对于罪行较轻的正在被羁押的,应该慎重考虑退查的次数,尽早决断,不应该推迟太久。(二)明确退回补充侦查的程序
当前检察官可以决定是否退回补充侦查,当决定补充侦查后,就必须写明退回的理由,形成文书并要特别注明,以加强理由的阐明。需要补充侦查的事件,标明所查事件所要达到的标准。而对于所要侦查的案件,侦查机关必须执行,并且应在规定时间内查清,对于无法查明的事件,侦查机关必须写明原因回交检察机关,而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理由不充分,或者案件不可能完成的,侦查机关也要作出说明。(三)建立监督制约机制
各种法律法规完善了,但是执行力度没有那就没有效果,只是纸上谈兵罢了。所以为了保障各个环节能够有力实行下去,监督制约机制是避免不了的。首当其冲的是侦查机关的监督,如若检察机关提供了充足的资料证据再进行诉讼,就不会产生所谓的退回补充侦查了,但是不能完全责怪侦查机关,有些情况存在隐蔽性,所以就要做到退回侦查率与绩效相挂钩,这样可以尽量避免办案人员因不重视或疏忽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其次就是检察机关要更加认真审核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做到奖罚有度。再有就是跟踪监督制度,避免侦查机关不及时侦查案件,或者对于疑难案件悬而不查,督促侦查办案的力度,尽量在限制时间内收集到所需要的各种资料证据。这些监督还不足以维持运行,还要依靠外部的制约机制。就是要确保犯罪嫌疑人或受害人享受到他们获得的权利,比如退回补充侦查要及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于补充侦查有异议的要及时处理。三、总结
随着时代的发展,不少学者认为现阶段的退回补充侦查制度已经跟不上需要,各种另类异样的刑事诉讼案件层出不重,补充侦查制度没有跟上导致了各种不必要的麻烦,走了许多的弯路。但笔者认为改革要因地制宜,适当调整,做到执法的严肃,维持稳定最重要。而现阶段要做好的是规范使用现今的退回补充侦查制度,各公、检机关要做好各自工作,履行好自己的义务。
参考文献:
[1]余迪.浅析我国退回补充侦查程序相关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1(02).
[2]潘调华,赖大庆.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存在问题的调查与思考[J].检察实践,2004(02).
[3]高华荣.退回补充侦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N].人民公安报,2005.
[4]易劲松.退回补充侦查的问题和改革[D].四川大学,2007.
【关键词】补充侦查;机制;完善;规范使用
一、退回补充侦查面对的若干问题
要想做好一件事就必须先发现存在什么问题。退回补充侦查所要面对的问题有侦查条件的不明确,侦查程序的不规范,以及他们之间的几个关系。
现状:根据对某个检察院的调查了解到,一年中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就占了受理的诉讼案件的11.5%,而其中涉及的人数就占了17.3%,被关押的占改涉及的人数的76.1%,对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占有2.9%,涉及人数4.5%,其中羁押人数占该涉及人数的69.5%,数据表明虽说从大方面上办案质量还是比较好的,但是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效率普遍低下,导致羁押人员的权益受到直接的影响,退一步说,最终效果如何还得探究。(一)退回补充侦查的条件的不明确
做任何事之前都必须先要明确所做之事的条件要求,否则所做之事就只会是乱做一通毫无成效,到头来是白忙活一场。补充侦查权要想公平公正合理,同时在保证不侵犯当事人案件以外的正当权利之下行驶,就必须要有规范的前提条件。其一是何为证据充足不需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条件是什么,这其中要区分单一罪行案件和数个罪行案件所需的条件,还有其他的一些情形也要明确罗列出来。其次就是何为证据不足需要退回补充调查的案件条件是什么,这些都要一一明确,这样才能有目的有效率的行驶权利,不至于损坏各方的时间利益。(二)退回补充侦查的程序不规范
条件明确,接下来就是要执行,这个执行并不是喜欢做什么就做哪个,必须要有一个规范的程序。检察机关已明确哪类案件需要退回补充调查,就要按照相关程序首先写明补充调查的理由,再就是所需调查的证据资料是什么提交给公安机关,这些都要有一定的规范程序限制,否则到后来出现什么问题就会互相推诿,问题没解决反而引起更多不必要的矛盾。(三)退回补充侦查要处理的关系
关系处理不好就会有矛盾。处理好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侦查的关系,就要看需要侦查事件大小难度还有所需时间,如若难度大耗时长则应该退回原侦查机关,也可以由公诉部门自行核实和补充,这样做的好处就是能够提高效率,避免了中间繁琐的程序。还有与侦查监督的关系,简单说还是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关系,检察机关在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给侦查机关,同时监督侦查机关侦查案件,规范侦查机关正确执法,并同时提供证据方向的指导,提高办案效率。最后一个关系就是与存疑不起诉的关系,理论上必须是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证据仍然不足的就可以判存疑不起诉,但是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显示确实证据不足,没必要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也可以判存疑不起诉。二、关于退回补充侦查的规范使用对策
问题提出来了,主要的还是解决问题的对策。(一)明确退回补充侦查所要的条件
关于退回补充侦查所要的条件,《刑事诉讼规则》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这里所要特别强调的是关于不起诉方面,不起诉方面伸缩性大,强调的是执法人员的执法力度,不能因为案件困难度大而草草了事,必须按照程序反复侦查,做到执法的公正严肃,当然当确实证据不足,该不起诉就不起诉,当放则放。而对于罪行较轻的正在被羁押的,应该慎重考虑退查的次数,尽早决断,不应该推迟太久。(二)明确退回补充侦查的程序
当前检察官可以决定是否退回补充侦查,当决定补充侦查后,就必须写明退回的理由,形成文书并要特别注明,以加强理由的阐明。需要补充侦查的事件,标明所查事件所要达到的标准。而对于所要侦查的案件,侦查机关必须执行,并且应在规定时间内查清,对于无法查明的事件,侦查机关必须写明原因回交检察机关,而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理由不充分,或者案件不可能完成的,侦查机关也要作出说明。(三)建立监督制约机制
各种法律法规完善了,但是执行力度没有那就没有效果,只是纸上谈兵罢了。所以为了保障各个环节能够有力实行下去,监督制约机制是避免不了的。首当其冲的是侦查机关的监督,如若检察机关提供了充足的资料证据再进行诉讼,就不会产生所谓的退回补充侦查了,但是不能完全责怪侦查机关,有些情况存在隐蔽性,所以就要做到退回侦查率与绩效相挂钩,这样可以尽量避免办案人员因不重视或疏忽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其次就是检察机关要更加认真审核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做到奖罚有度。再有就是跟踪监督制度,避免侦查机关不及时侦查案件,或者对于疑难案件悬而不查,督促侦查办案的力度,尽量在限制时间内收集到所需要的各种资料证据。这些监督还不足以维持运行,还要依靠外部的制约机制。就是要确保犯罪嫌疑人或受害人享受到他们获得的权利,比如退回补充侦查要及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于补充侦查有异议的要及时处理。三、总结
随着时代的发展,不少学者认为现阶段的退回补充侦查制度已经跟不上需要,各种另类异样的刑事诉讼案件层出不重,补充侦查制度没有跟上导致了各种不必要的麻烦,走了许多的弯路。但笔者认为改革要因地制宜,适当调整,做到执法的严肃,维持稳定最重要。而现阶段要做好的是规范使用现今的退回补充侦查制度,各公、检机关要做好各自工作,履行好自己的义务。
参考文献:
[1]余迪.浅析我国退回补充侦查程序相关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1(02).
[2]潘调华,赖大庆.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存在问题的调查与思考[J].检察实践,2004(02).
[3]高华荣.退回补充侦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N].人民公安报,2005.
[4]易劲松.退回补充侦查的问题和改革[D].四川大学,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