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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机构适当性义务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方得到我国学术界的关注,并在2015年第八次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中首次得到确立,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将其内涵进一步深化.《九民纪要》将适当性义务的责任主体范围由金融产品销售机构扩大到产品发行人、金融服务提供者,在认定卖方机构是否尽责时采取"履行告知义务与尽职调查义务"的双重标准,有助于规范卖方机构行为模式、解决法院审理的部分难题.但《九民纪要》也还存在一些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