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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导就是对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和指导。它是现代教育科学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对教育实施监督与指导的有效机制和有力手段,是教育行政管理的重大支柱之一。教育督导在中国可谓历史悠久,最早可以追溯到周朝,当时称为“视学”,《礼记·学记》中就有“天子视学”、“王亲视学”的记载。现代意义上的教育督导制度起源于欧美,迄今已有200年左右的历史。教育督导就是对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和指导。它是现代教育科学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对教育实施监督与指导的有效机制和有力手段,是教育行政管理的重大支柱之一。正如中国教育部教育督导团办公室主任郑富芝所说:从世界范围看,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把实行教育督导制度作为现代化教育管理的重要手段。教育督导制度是世界各国普遍认可的、有效的教育监督制度,也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教育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
我国教育督导现状
(一)教育督导机构和人员现状
自1986年以来,建立了国家、省、地、县四级教育督导机构,网络逐步建立。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成立了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室)。98.5%的地(市)级建立了教育督导机构,其中91.1%是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全国共有2716个县建立督导室,其中人民政府称谓的占82.7%。
全国共有专(兼)职教育督导人员46245人,其中专职督导人员19984人(含专职督学9033人),兼职督学26261人(含教育部聘请的总督学顾问、国家督学及各级督导机构从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中聘请的特约教育督导员5116人)。
为加强国家一级督学队伍建设,1991年12月,国家教委制订了《国家教育委员会督学聘任暂行办法》。至今已聘任了七届302位国家督学,现任第七届国家督学99人,其中含省部级总督学顾问5人,民主党派特约教育督导员4人。
为提高督学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自1987年以来,国家教委委托华北、华东教育管理干部培训中心举办全国地市以上督导人员岗前培训班;各省也负责开展对县区督学的培训工作,各级督学基本上接受了一次以上培训。
自1983年恢复教育督导工作以来,从督导的实际内容来看,我国教育督导评估在很大程度上是以“督政”为主的。督政主要是对教育行政及其人员的监督和指导。就学校而言,侧重于对学校的领导与管理、财政与教学设备、教职工与校舍以及政府办学的精神是否得到认真贯彻执行等“行政性”的内容的督导和评估,看他们是否严格执行了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是否有效地对学校进行了科学的管理。
从组织体系建设来看,我国教育督导由中央、省、市、县四级构成,所形成的是“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从组织模式看,有独立模式、相对独立模式和教育部门内部设置模式等多种,并由此形成了三类机构:人大通过决议成立的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机构、政府批准成立的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内设教育督导机构。
我国教育督导部门是以行政权力为本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的,无论是对下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教育执法检查,还是对中小学校、民办学校和职业学校的督导检查,都是依靠行政权力推动的。教育督导部门所拥有的行政权力的大小以及对其的使用成为我国教育督导的关键。所以,我国教育督导机构的核心价值是“权力至上”。这就是为什么各级教育督导机构都是“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都非常重视自己的级别。不少教育督导机构的行政级别都高出平行部门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领导不少是由教育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兼任,或担任督导部门的领导的级别要高于同层次机构的领导级别。一些省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甚至由省教育主管领导兼任。
(二)教育督导面临的问题
我国近现代教育督导的政策和手段较比欧美等国家相对落后,教育督导的基本制度存在漏洞,已出台的制度覆盖不全面,只作了表面的规定,没有制度的具体操作规范和延伸,细节工作含混。这就导致了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队伍本身、学校等各环节对教育督导的淡漠、轻视,也导致在实际督导过程中出现了随意性强和层出不穷的不规范行为。
1.现有队伍建设相对滞后
教育督导工作专业化是世界各国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我国教育督导发展的目标与方向,督导队伍的专业化程度是重要基础。目前,全国范围内已建立起中央、省、市、县四级教育督导机构,形成了一支专兼职结合的督学队伍,督导人员近5万人,其中专职近2万人,但远远无法满足教育改革发展的实际需求。
督导室编制少,工作多。接受调查的地市教育督导室辖区平均有716.74所学校,43.13万学生,但只有5.04个专职工作人员,3.57个专职督学、28.25个兼职督学,专兼职督学比例为1:8,40.2%的专职督学的平均年龄在50岁以上。专职督学的人事编制既有公务员编,也有事业编、合同聘用制和借调。每位专职督学平均要负责200多所学校的督学工作,还要加上督政。67.4%的被调查者表示现有督导队伍无法满足工作需要。
督学职业发展前景有限。89.5%的被调查者所在地区没有出台文件落实督学的待遇,90.6%的地区没有实施督学职级制度,88.6%的被调查者表示督学的职业发展前景一般、较差或说不清。
督导队伍专业化水平有限。90.7%的被调查者所在地没有实施督学专业分类制度。55.8%的地方没有督学在职培训,在43.0%有督学在职培训的地方,75.2%的被调查者认为督学培训质量不高,不能有效提升督学的专业水平。
2.地方性督导实施细则缺位
督学工作在实践中开展得较好,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67%的被调查者所在地的督政工作基本上没有开展。57.0%的地区没有出台地方性督导规章制度,60.5%的地区没有督导实施细则。调查发现,督学工作在实践中一般比较重视办学条件、规范办学和素质教育落实情况,对《教育督导条例》中规定的校园安全、师资队伍、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以及教育质量的重视程度不够。高中教育、特殊教育、民办教育、成人教育很少纳入督学范围。在督政方面,教育经费保障情况是关注的第一任务,但是对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协调发展等情况重视不够。 3.督导结果受重视程度不足
教育督导作为重要的教育监督反馈系统,其价值不仅体现在督导机构的高层次、督导流程的严谨等方面,更为重要的是督导结果的使用。督学撰写的督导报告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能否得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采纳决定了督导工作的权威性。当前,部分督导工作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调查发现,75%的被调查者所在地教育督导室拥有至少一种公开媒体,但却有63.2%教育督导结果很少或者从不在公开媒体上公示。58.1%的教育督导结果与学校和教育行政系统领导干部考核挂钩。59%作为同级政府表彰下级教育工作的主要依据,40%作为上级党政机关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督导结果受重视和运用程度较之以前有很大提升,但仍有40%左右的地区重视和运用不足。51.7%的被调查者表示自己所在地的教育督导整改建议落实情况一般,2.3%表示落实情况很差。
教育督导国外探索经验
在英国,一开始,督导的主要范围是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其主要职责是对教育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到19世纪末,全国学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0%。而在这时,随着科学技术的继续发展和经济发展对劳动者文化水平的更高要求,普及中等教育提到了议事日程上来。这就需要大力发展公立学校教育。1902年的教育法就强化了教育督导的职能,中央教育部重新改组了皇家督学团,使之下辖三个层次:初等、中等和技术教育。教育督导的范围扩展到学校管理、课程、教学和生活,教育督导也逐渐由以检查为主向专业指导、课程和考试监督的方向发展。到20世纪80年代,教育督导扩大到了除大学以外的整个教育事业,对整个教育事业产生了巨大影响。
美国的教育督导(在美国一般称为教育辅导)。在19世纪早期,教育督导也是一种监督形式。而且是由非专业人员或委员会来监督学校的运作。很快,这种监督和控制教师的组织引起了教师的较大反对,教师和监督人员之间出现了很大的矛盾,影响了教育事业的发展,因此19世纪末期,非专业人员对学校的监督和检查被专门的督导人员所代替。20世纪早期,由于美国工业化的发展连教育也深受影响,这时教育督导也主要是为工业化服务的。到了30年代,教育受到进步主义的影响,学校更加个性化和人性化,教育督导则主要是评价,其监督功能相应地降低,督导的方式也主要是合作式。20世纪50—60年代,面对飞速发展的新科技浪潮和激烈的国际间科技竞争,教育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教育如何适应和推动科技的发展,教学改革就成为教育的热点,而为教育服务的督导自然强调的是课程发展。
美国对督学也有很高的要求。根据美国学者的一项抽样调查,督学一般都有一定的教学经历,平均教龄为7.4年;有较高的专业水平,获博士学位的占15.4%,获硕士学位的占65.7%,而且大都年富力强,精力充沛,平均年龄为38岁。美国各州大多要求督学人员学过教育行政、教育视导、教育心理、教育测量和评估、教学法等方面的课程,并必须参加教育督导方面的实习和专业训练。总之,美国除了专业训练、工作经验方面的要求外,对督导人员的知识结构、技能水平和性格特点也作了特别的规定。
法国18世纪中叶,就出现了对所有儿童实施公立教育的思想,并且影响不断扩大,各级地方当局开始加强对教育的控制。而建立教育督导制度以监督学校和教学工作的思想在大革命之前也已经出现。到大革命期间,这方面的呼声亦很强烈,提出了许多具体建议。如大革命初期,制宪会议提出,由国家的代表监督学校;1792年孔多塞建议,设立由四个人组成的机构监督和领导中小学等等。但是在此后的相当一段时间,由于政治动荡,这些主张并没有得到全面的实现。直至拿破仑执政时期,当时的著名政治家塔列朗提出了一份教育法草案,其中再次谈到教育督导问题,这个法案被拿破仑接受,法国教育督导制度随之正式建立并开始全面推行。当时拿破仑把权力集中于一身,建立了中央集权的资本主义政治体制,所以法国教育督导制度也就带有中央集权特点。经过一百多年的演变,形成了国家、大学区、省三级督导制度。中央一级教育督导机构(国民教育督导总局)设在教育部,由部长领导,设国民教育总督学、国民教育行政总督学,他们是总理的教育顾问。各级地方督学辅佐当地教育行政学长视察、监督和指导学校教育及管理工作。
教育督导体制改革启示
(一)督导机构独立化
建议尽快出台文件,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督导室的行政级别、人员编制、经费预算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否则,地方教育督导工作在实践中会因属地党政主要领导重视程度不同而出现巨大差别,很难真正实现对教育工作的“监督规范”,仅仅停留在配合地方教育局和人民政府的工作“大局”上。
(二)督导人员专业化
建议参照教师准入制度设立全国统一的督学资格考试(审核)准入制度,明确督学在职业发展、工资待遇、在职培训等方面政策,确定督学数量与学生(学校)数量的比例,專、兼职督学的比例以及兼职督学的工作内容要求。只有通过督学准入制度、职级制度、在职培训制度才能帮助督学队伍更好地实现专业化。只有专业化,教育督导才能真正实现对教育实践工作的“专业指导”。
(三)督导内容标准化
《教育督导条例》第十一条原则上提出四大类督导内容,但因缺乏操作性较强的执行细则与评价指标,致使地方在督导工作实践中随意性太大,影响教育督导监督、评价的科学性与客观性。《教育督导条例》在督政方面内容涉及太少,对督学对象也缺乏明晰的规定。建议出台《教育督导条例实施细则》,对督学、督政的内容与标准、督导工作流程作出指导性的规定。
(四)督导结果运用规范化
《教育督导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督导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开”,但通过何种途径,公开到什么程度并未说明。建议尽快出台相关文件,规定督导结果在当地公开媒体上公布的具体细则。《教育督导条例》第二十四条虽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督导报告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但因缺乏对考核、奖惩内容的具体界定,缺乏对“重要依据”的具体解释,导致实践中重视程度不够。建议规定督政结果作为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党政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督学结果作为教育系统干部考核、奖惩的首要依据,对督导整改意见落实不到位的地方政府和学校实行问责制度。(据《中国教育报》、知网、道客巴巴整理)(责任编校:白水)
我国教育督导现状
(一)教育督导机构和人员现状
自1986年以来,建立了国家、省、地、县四级教育督导机构,网络逐步建立。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成立了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室)。98.5%的地(市)级建立了教育督导机构,其中91.1%是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全国共有2716个县建立督导室,其中人民政府称谓的占82.7%。
全国共有专(兼)职教育督导人员46245人,其中专职督导人员19984人(含专职督学9033人),兼职督学26261人(含教育部聘请的总督学顾问、国家督学及各级督导机构从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中聘请的特约教育督导员5116人)。
为加强国家一级督学队伍建设,1991年12月,国家教委制订了《国家教育委员会督学聘任暂行办法》。至今已聘任了七届302位国家督学,现任第七届国家督学99人,其中含省部级总督学顾问5人,民主党派特约教育督导员4人。
为提高督学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自1987年以来,国家教委委托华北、华东教育管理干部培训中心举办全国地市以上督导人员岗前培训班;各省也负责开展对县区督学的培训工作,各级督学基本上接受了一次以上培训。
自1983年恢复教育督导工作以来,从督导的实际内容来看,我国教育督导评估在很大程度上是以“督政”为主的。督政主要是对教育行政及其人员的监督和指导。就学校而言,侧重于对学校的领导与管理、财政与教学设备、教职工与校舍以及政府办学的精神是否得到认真贯彻执行等“行政性”的内容的督导和评估,看他们是否严格执行了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是否有效地对学校进行了科学的管理。
从组织体系建设来看,我国教育督导由中央、省、市、县四级构成,所形成的是“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从组织模式看,有独立模式、相对独立模式和教育部门内部设置模式等多种,并由此形成了三类机构:人大通过决议成立的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机构、政府批准成立的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内设教育督导机构。
我国教育督导部门是以行政权力为本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的,无论是对下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教育执法检查,还是对中小学校、民办学校和职业学校的督导检查,都是依靠行政权力推动的。教育督导部门所拥有的行政权力的大小以及对其的使用成为我国教育督导的关键。所以,我国教育督导机构的核心价值是“权力至上”。这就是为什么各级教育督导机构都是“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都非常重视自己的级别。不少教育督导机构的行政级别都高出平行部门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领导不少是由教育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兼任,或担任督导部门的领导的级别要高于同层次机构的领导级别。一些省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甚至由省教育主管领导兼任。
(二)教育督导面临的问题
我国近现代教育督导的政策和手段较比欧美等国家相对落后,教育督导的基本制度存在漏洞,已出台的制度覆盖不全面,只作了表面的规定,没有制度的具体操作规范和延伸,细节工作含混。这就导致了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队伍本身、学校等各环节对教育督导的淡漠、轻视,也导致在实际督导过程中出现了随意性强和层出不穷的不规范行为。
1.现有队伍建设相对滞后
教育督导工作专业化是世界各国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我国教育督导发展的目标与方向,督导队伍的专业化程度是重要基础。目前,全国范围内已建立起中央、省、市、县四级教育督导机构,形成了一支专兼职结合的督学队伍,督导人员近5万人,其中专职近2万人,但远远无法满足教育改革发展的实际需求。
督导室编制少,工作多。接受调查的地市教育督导室辖区平均有716.74所学校,43.13万学生,但只有5.04个专职工作人员,3.57个专职督学、28.25个兼职督学,专兼职督学比例为1:8,40.2%的专职督学的平均年龄在50岁以上。专职督学的人事编制既有公务员编,也有事业编、合同聘用制和借调。每位专职督学平均要负责200多所学校的督学工作,还要加上督政。67.4%的被调查者表示现有督导队伍无法满足工作需要。
督学职业发展前景有限。89.5%的被调查者所在地区没有出台文件落实督学的待遇,90.6%的地区没有实施督学职级制度,88.6%的被调查者表示督学的职业发展前景一般、较差或说不清。
督导队伍专业化水平有限。90.7%的被调查者所在地没有实施督学专业分类制度。55.8%的地方没有督学在职培训,在43.0%有督学在职培训的地方,75.2%的被调查者认为督学培训质量不高,不能有效提升督学的专业水平。
2.地方性督导实施细则缺位
督学工作在实践中开展得较好,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67%的被调查者所在地的督政工作基本上没有开展。57.0%的地区没有出台地方性督导规章制度,60.5%的地区没有督导实施细则。调查发现,督学工作在实践中一般比较重视办学条件、规范办学和素质教育落实情况,对《教育督导条例》中规定的校园安全、师资队伍、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以及教育质量的重视程度不够。高中教育、特殊教育、民办教育、成人教育很少纳入督学范围。在督政方面,教育经费保障情况是关注的第一任务,但是对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协调发展等情况重视不够。 3.督导结果受重视程度不足
教育督导作为重要的教育监督反馈系统,其价值不仅体现在督导机构的高层次、督导流程的严谨等方面,更为重要的是督导结果的使用。督学撰写的督导报告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能否得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采纳决定了督导工作的权威性。当前,部分督导工作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调查发现,75%的被调查者所在地教育督导室拥有至少一种公开媒体,但却有63.2%教育督导结果很少或者从不在公开媒体上公示。58.1%的教育督导结果与学校和教育行政系统领导干部考核挂钩。59%作为同级政府表彰下级教育工作的主要依据,40%作为上级党政机关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督导结果受重视和运用程度较之以前有很大提升,但仍有40%左右的地区重视和运用不足。51.7%的被调查者表示自己所在地的教育督导整改建议落实情况一般,2.3%表示落实情况很差。
教育督导国外探索经验
在英国,一开始,督导的主要范围是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其主要职责是对教育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到19世纪末,全国学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0%。而在这时,随着科学技术的继续发展和经济发展对劳动者文化水平的更高要求,普及中等教育提到了议事日程上来。这就需要大力发展公立学校教育。1902年的教育法就强化了教育督导的职能,中央教育部重新改组了皇家督学团,使之下辖三个层次:初等、中等和技术教育。教育督导的范围扩展到学校管理、课程、教学和生活,教育督导也逐渐由以检查为主向专业指导、课程和考试监督的方向发展。到20世纪80年代,教育督导扩大到了除大学以外的整个教育事业,对整个教育事业产生了巨大影响。
美国的教育督导(在美国一般称为教育辅导)。在19世纪早期,教育督导也是一种监督形式。而且是由非专业人员或委员会来监督学校的运作。很快,这种监督和控制教师的组织引起了教师的较大反对,教师和监督人员之间出现了很大的矛盾,影响了教育事业的发展,因此19世纪末期,非专业人员对学校的监督和检查被专门的督导人员所代替。20世纪早期,由于美国工业化的发展连教育也深受影响,这时教育督导也主要是为工业化服务的。到了30年代,教育受到进步主义的影响,学校更加个性化和人性化,教育督导则主要是评价,其监督功能相应地降低,督导的方式也主要是合作式。20世纪50—60年代,面对飞速发展的新科技浪潮和激烈的国际间科技竞争,教育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教育如何适应和推动科技的发展,教学改革就成为教育的热点,而为教育服务的督导自然强调的是课程发展。
美国对督学也有很高的要求。根据美国学者的一项抽样调查,督学一般都有一定的教学经历,平均教龄为7.4年;有较高的专业水平,获博士学位的占15.4%,获硕士学位的占65.7%,而且大都年富力强,精力充沛,平均年龄为38岁。美国各州大多要求督学人员学过教育行政、教育视导、教育心理、教育测量和评估、教学法等方面的课程,并必须参加教育督导方面的实习和专业训练。总之,美国除了专业训练、工作经验方面的要求外,对督导人员的知识结构、技能水平和性格特点也作了特别的规定。
法国18世纪中叶,就出现了对所有儿童实施公立教育的思想,并且影响不断扩大,各级地方当局开始加强对教育的控制。而建立教育督导制度以监督学校和教学工作的思想在大革命之前也已经出现。到大革命期间,这方面的呼声亦很强烈,提出了许多具体建议。如大革命初期,制宪会议提出,由国家的代表监督学校;1792年孔多塞建议,设立由四个人组成的机构监督和领导中小学等等。但是在此后的相当一段时间,由于政治动荡,这些主张并没有得到全面的实现。直至拿破仑执政时期,当时的著名政治家塔列朗提出了一份教育法草案,其中再次谈到教育督导问题,这个法案被拿破仑接受,法国教育督导制度随之正式建立并开始全面推行。当时拿破仑把权力集中于一身,建立了中央集权的资本主义政治体制,所以法国教育督导制度也就带有中央集权特点。经过一百多年的演变,形成了国家、大学区、省三级督导制度。中央一级教育督导机构(国民教育督导总局)设在教育部,由部长领导,设国民教育总督学、国民教育行政总督学,他们是总理的教育顾问。各级地方督学辅佐当地教育行政学长视察、监督和指导学校教育及管理工作。
教育督导体制改革启示
(一)督导机构独立化
建议尽快出台文件,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督导室的行政级别、人员编制、经费预算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否则,地方教育督导工作在实践中会因属地党政主要领导重视程度不同而出现巨大差别,很难真正实现对教育工作的“监督规范”,仅仅停留在配合地方教育局和人民政府的工作“大局”上。
(二)督导人员专业化
建议参照教师准入制度设立全国统一的督学资格考试(审核)准入制度,明确督学在职业发展、工资待遇、在职培训等方面政策,确定督学数量与学生(学校)数量的比例,專、兼职督学的比例以及兼职督学的工作内容要求。只有通过督学准入制度、职级制度、在职培训制度才能帮助督学队伍更好地实现专业化。只有专业化,教育督导才能真正实现对教育实践工作的“专业指导”。
(三)督导内容标准化
《教育督导条例》第十一条原则上提出四大类督导内容,但因缺乏操作性较强的执行细则与评价指标,致使地方在督导工作实践中随意性太大,影响教育督导监督、评价的科学性与客观性。《教育督导条例》在督政方面内容涉及太少,对督学对象也缺乏明晰的规定。建议出台《教育督导条例实施细则》,对督学、督政的内容与标准、督导工作流程作出指导性的规定。
(四)督导结果运用规范化
《教育督导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督导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开”,但通过何种途径,公开到什么程度并未说明。建议尽快出台相关文件,规定督导结果在当地公开媒体上公布的具体细则。《教育督导条例》第二十四条虽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督导报告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但因缺乏对考核、奖惩内容的具体界定,缺乏对“重要依据”的具体解释,导致实践中重视程度不够。建议规定督政结果作为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党政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督学结果作为教育系统干部考核、奖惩的首要依据,对督导整改意见落实不到位的地方政府和学校实行问责制度。(据《中国教育报》、知网、道客巴巴整理)(责任编校:白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