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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中,就受害人损失,确立了完全赔偿原则,尽量弥补受害人的损失。为了兼顾违约方利益,防止违约方负担过重,合同法还确立了可预见性规则等限制赔偿制度〔1〕。于侵权责任法领域而言,尚欠缺类似制度来平衡当事人双方利益。可预见性规则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在侵权责任成立、责任范围等方面均能发挥其功能,虽然存在某些问题,但借助于案例指导制度、保险制度及司法解释能够较好的解决可预见性规则遇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