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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同志:我公司于1998年8月份在某银行存入500万人民币,当时银行为我公司出具了一份整存整取存单,可是到期取款时银行告之:此存单系原业务部主任利用银行丢失的存单和作废的业务公章出具的存单,收到存款后,已转借给了另一家公司,该业务部主任以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被捕,银行不同意给我公司承兑存款。现在法院已将该银行业务部主任判刑,我们准备向法院起诉,由银行偿还我公司500万元存款和利息是否可以?有什么法律依据?请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