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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对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本条例全部召回.生产者对每次汽车召回都要公布一个时间期限,目的是敦促和监督生产者在这个期限内达到一定的召回完成率,获得良好的召回效果.消费者获知汽车召回信息后,应尽快到维修站进行车辆检修,以消除安全隐患.但在生产者公布的时间期限后,生产者仍然有义务按照公布的召回措施消除缺陷汽车产品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