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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涉农职务犯罪已成为影响新农村建设、危害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因素。本文主要分析论述涉农职务犯罪的特征、原因以及预防对策。
[关键词]涉农职务犯罪 特征 原因 预防对策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1)12-0042-01
当前涉农职务犯罪是一个重要而基本的问题。今年中央 “一号文件”再次将“三农”问题确定为全党全国工作的重中之重。涉农职务犯罪不仅直接侵害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且损害了农村的稳步发展。所以如何从源头上预防涉农职务犯罪,是当前检察机关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结合近年来我院查办的涉农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就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一些特点及对策作一粗浅分析。
2008年至今,柳河县检察院共立案查处“涉农”案件三十余件,占该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80%以上,为国家和人民群众挽回经济损失近一百五十余万元。“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及时查处,有效地震慑和遏制了涉农职务犯罪分子。
一、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特征
(一)犯罪主体单一
在今年我院查办的“涉农”系列职务案件中,犯罪人员多是乡镇党政分管国家惠农政策工作的领导干部以及农村“村官”或财务人员,犯罪性质多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这些犯罪人员利用手中权力非法侵吞、占有和挪用退耕还林补助、粮差补助、退耕还林等公款,犯罪手段多样化,在犯罪过程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权钱交易收受他人贿赂。
(二)团伙型犯罪凸显
过去“涉农”职务犯罪一般都是单人作案,近年来团伙型犯罪凸显,上升趋势明显增高,且通常是林业、交通管理行政部门、乡镇党政分管“三农”工作的领导干部与单位财务人员合伙作案。在去年我院所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就有我县林业系统3名干部伙同2名村干部贪污、受贿和我县某乡镇干部伙同会计贪污、受贿等一系列“窝案串案”,贪污 “涉农”公款。
(三)社会危害严重
“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最直接地侵害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农”职务犯罪分子利用职务之便,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与威信,影响了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甚至直接导致大规模的上访事件,影响极其恶劣。
二、造成职务犯罪的几点原因
(一)没有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
国家关于退耕还林、农林补贴、移民安置补贴等“惠农”项目资金的逐步加大,出现了使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的可喜局面,但农林相关部门、乡镇党政分管“涉农”工作的领导干部直至基层农村“村官”管理权限也随之增大。在利益的诱惑和私心驱使下胆大妄为,内部的监督部门不敢监督,上级监督部门的监督又往往流于形式。犯罪分子乘机利用手中权力,大搞权钱交易,大肆侵吞和占用国家“惠农”项目资金,给“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提供了滋生的肥沃土壤。
(二)没有健全相关制度,为“涉农”职务犯罪的产生提供了温室
“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普遍存在财务制度混乱的问题。大都是无章可循、有章又不循,各村村务状况混乱不堪,主管财务人员集出纳、会计于一身,有的基层农村“村官”更是直接经手财务;农林管理行政部门、乡镇党政分管“涉农”工作的领导干部经手大量涉农专款、公款,并长期不交财务,采取自收自支,以白条、虚假发票冲账,隐瞒收入等方式贪污、挪用公款。
(三)思想松懈,没有加强自身学习是形成犯罪的主观原因
农业等相关部门、乡镇党政分管“三农”工作的领导干部直至基层农村“村官”在工作、学习上长期相对松散,放松思想改造,浑浑噩噩,庸庸碌碌,分不清是非曲直,经不起金钱诱惑,更有甚者直接向农民提出要求;有的更是沾染了黄、赌等丑恶习性,最终导致其把手伸向了国家“涉农”公款,甚至携款潜逃。
三、减少涉农职务犯罪的几点对策
(一)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
运用多种形式开展农村法制宣传和反腐败斗争宣传,通过展示反腐败斗争成果,用鲜活的反面案例说话,提高农民的各种认知,在犯罪分子面前敢于反抗,勇于反抗。
(二)加大打击涉农职务犯罪力度,开展定期职务宣传
查处打击涉农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依法遏制犯罪、震慑犯罪的强有力手段,是今后一段时期内检察机关工作的重中之重,这就要求我们要不断学习涉农职务犯罪的新特点,找到有效的打击方法。在打击的同时还要积极做好犯罪预防工作,定期为广大农民群众宣讲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援助,从根本上减少涉农职务犯罪的滋生。只有这样,才能做到防止和减少涉农职务犯罪的发生。
[关键词]涉农职务犯罪 特征 原因 预防对策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1)12-0042-01
当前涉农职务犯罪是一个重要而基本的问题。今年中央 “一号文件”再次将“三农”问题确定为全党全国工作的重中之重。涉农职务犯罪不仅直接侵害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且损害了农村的稳步发展。所以如何从源头上预防涉农职务犯罪,是当前检察机关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结合近年来我院查办的涉农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就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一些特点及对策作一粗浅分析。
2008年至今,柳河县检察院共立案查处“涉农”案件三十余件,占该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80%以上,为国家和人民群众挽回经济损失近一百五十余万元。“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及时查处,有效地震慑和遏制了涉农职务犯罪分子。
一、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特征
(一)犯罪主体单一
在今年我院查办的“涉农”系列职务案件中,犯罪人员多是乡镇党政分管国家惠农政策工作的领导干部以及农村“村官”或财务人员,犯罪性质多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这些犯罪人员利用手中权力非法侵吞、占有和挪用退耕还林补助、粮差补助、退耕还林等公款,犯罪手段多样化,在犯罪过程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权钱交易收受他人贿赂。
(二)团伙型犯罪凸显
过去“涉农”职务犯罪一般都是单人作案,近年来团伙型犯罪凸显,上升趋势明显增高,且通常是林业、交通管理行政部门、乡镇党政分管“三农”工作的领导干部与单位财务人员合伙作案。在去年我院所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就有我县林业系统3名干部伙同2名村干部贪污、受贿和我县某乡镇干部伙同会计贪污、受贿等一系列“窝案串案”,贪污 “涉农”公款。
(三)社会危害严重
“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最直接地侵害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农”职务犯罪分子利用职务之便,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与威信,影响了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甚至直接导致大规模的上访事件,影响极其恶劣。
二、造成职务犯罪的几点原因
(一)没有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
国家关于退耕还林、农林补贴、移民安置补贴等“惠农”项目资金的逐步加大,出现了使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的可喜局面,但农林相关部门、乡镇党政分管“涉农”工作的领导干部直至基层农村“村官”管理权限也随之增大。在利益的诱惑和私心驱使下胆大妄为,内部的监督部门不敢监督,上级监督部门的监督又往往流于形式。犯罪分子乘机利用手中权力,大搞权钱交易,大肆侵吞和占用国家“惠农”项目资金,给“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提供了滋生的肥沃土壤。
(二)没有健全相关制度,为“涉农”职务犯罪的产生提供了温室
“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普遍存在财务制度混乱的问题。大都是无章可循、有章又不循,各村村务状况混乱不堪,主管财务人员集出纳、会计于一身,有的基层农村“村官”更是直接经手财务;农林管理行政部门、乡镇党政分管“涉农”工作的领导干部经手大量涉农专款、公款,并长期不交财务,采取自收自支,以白条、虚假发票冲账,隐瞒收入等方式贪污、挪用公款。
(三)思想松懈,没有加强自身学习是形成犯罪的主观原因
农业等相关部门、乡镇党政分管“三农”工作的领导干部直至基层农村“村官”在工作、学习上长期相对松散,放松思想改造,浑浑噩噩,庸庸碌碌,分不清是非曲直,经不起金钱诱惑,更有甚者直接向农民提出要求;有的更是沾染了黄、赌等丑恶习性,最终导致其把手伸向了国家“涉农”公款,甚至携款潜逃。
三、减少涉农职务犯罪的几点对策
(一)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
运用多种形式开展农村法制宣传和反腐败斗争宣传,通过展示反腐败斗争成果,用鲜活的反面案例说话,提高农民的各种认知,在犯罪分子面前敢于反抗,勇于反抗。
(二)加大打击涉农职务犯罪力度,开展定期职务宣传
查处打击涉农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依法遏制犯罪、震慑犯罪的强有力手段,是今后一段时期内检察机关工作的重中之重,这就要求我们要不断学习涉农职务犯罪的新特点,找到有效的打击方法。在打击的同时还要积极做好犯罪预防工作,定期为广大农民群众宣讲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援助,从根本上减少涉农职务犯罪的滋生。只有这样,才能做到防止和减少涉农职务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