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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处理国际经贸纠纷上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而从WTO的规则来看,TPP是部分WTO成员国之间为了进一步实现区域自由化而达成的协定。TPP所建立的争端解决机制沿袭于WTO争端解决机制,同时又有其自身特点与发展。本文将从TPP一般争端解决程序与特别事项下投资争端解决程序两方面,分别与DSU程序、ISDS机制进行简单对比,以期对TPP争端解决机制形成正确认识。
关键词 争端解决机制 WTO TPP DSU程序 ISDS机制
作者简介:张辉,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F7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177
作为WTO两大职能之一,争端解决机制对国际多边贸易体制的稳定和发展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在全球经贸往来密切程度不断加深,国际争端也随之频繁,而国际争端解决制度也已逐渐成为不可或缺的国际协调制度,是国际协定中的必备条款。TPP(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也即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作为一项区域贸易协议,在美国的强势主导下意图打造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下一代贸易协定蓝本”①。相比于其他区域贸易协定而言,它具有高标准、宽范围、跨地域、开放型的特色。因而,从TPP谈判起就备受世界瞩目,同时也不禁让人疑惑,TPP是否会撼动WTO对于世界多边贸易秩序维护的地位。就争端解决机制而言,我们足以看到WTO以DSU(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为核心,在争端解决上发挥了不可比拟的功能。但是,我们也不可忽略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有着不容忽视的诟病。而TPP关于争端解决,同样也构建了一整套类似于WTO争端解决的体制,并且有着独特的色彩与发展。以下,本文将对两者间的争端解决制度设计作简单比较,从而来衡量TPP究竟于WTO而言有着何种程度的冲击。
一、TPP中的一般性争端解决程序:与DSU程序对比
TPP争端解决程序主要规定在第28章“争端解决”中。从公布文本来看,TPP争端解决程序主要设置磋商机制和专家组裁判机制,包括磋商、斡旋、调解和调停、组成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筛选、程序原则、报告、报告执行以及赔偿与中止义务等内容,缔约方可将协议项下所有争议提交专家组。因而,与WTO争端解决程序含有的磋商、专家组裁判、上诉机构审查的三步机制设置而言,可谓“一套模式”。磋商是争端解决程序启动的第一步,专家组审理则是争端解决程序的实质阶段。只是,TPP并未设置上诉程序,专家组的最终报告因而具有最终执行效力。可以发现,TPP争端解决程序旨在迅速有效地解决争端。它要求各缔约方应尽最大努力通过合作、磋商解决争端,在合适的情况下,也鼓励使用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只有当上述方法均不可行时,中立的、无偏见的专家组才会成立来解决争端。具体来看,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相比,其更具有时间、程序上的便捷性。
首先,从磋商阶段来看。磋商具体包括:磋商请求的提出,磋商的时间限制,磋商的后果等等。②DSU和TPP都规定磋商须以书面形式提起,说明具体的理由。磋商适用于任何事项,且须保密。对于争端方以外的第三方,只要其认为涉及其实质利益即可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加入磋商。而两者不同的是,在磋商请求提出的时间和磋商进行的时间限制上,TPP更具有短暂、快速的优势。TPP规定,磋商被请求方应在收到磋商请求后的7天内进行答复,同时规定磋商进行期限为收到磋商请求之日后30天(涉及易腐货物的,为15天)。相比于DSU规定的整个磋商阶段最长为60日期限,磋商被请求方应在收到请求后10天内予以答复,并且双方应于30日内进行磋商,显然TPP的规定来得更为快速以及简单。
再者,从专家组阶段来看。在专家组的设立、组成人员、程序规定以及报告出具等方面,TPP的规定更为详细且便于操作,注重公平与独立。TPP规定专家组由3人组成,争端双方各指定一名专家组成员,在被起诉方为按时指定的情况下,可由起诉方从官方名册中挑选建议。而对于第三名专家组主席的选定,也有具体的选择方式,主要则由双方专家组成员在争端双方的共同同意下共同协商指定。相比于DSU规定的专家组可由3人或5人组成,TPP的专家组成员设置更为稳定。此外,TPP也省去了中间审议阶段,从28.16条的第五款③和28.17条的第一款④可以发现,专家组从设立到形成最终报告,整个期限应为180天(即6个月),至迟不超过210天(即7个月)。比DSU规定的最长审理期限9个月大大缩短了时间。
可见,TPP争端解决程序不仅体现了其快速、高效率的特点,也体现了TPP的强制约束力,使得缔约国之间能够有效解决有关争议并使协议内容全面执行。当然,这也会使得该种机制极其容易与WTO相竞合。当争议内容同时涉及TPP与WTO时,必然会出现“挑选法院(Forum Shopping)”、“平行诉讼(Parallel Litigation)”等管辖争议问题。就TPP28.4条“场所的选择”条款⑤而言,其规定起诉方可选择解决争端的场所,并且排除其他场所。但就WTO而言,虽然将特惠贸易协定纳入其多边体系,但就争议管辖问题并未作具体规定,一旦发生管辖权争议,究竟如何判定、由谁判定管辖权归属的问题都将不可避免地出现。⑥以墨西哥软饮料税收案为例,当美国将墨西哥税收措施诉至WTO时,墨西哥即以与该案相关联案已由NAFTA受理而同样应把此案交由NAFTA为抗辩,排除WTO的管辖。因此,同样作为特惠贸易协定的TPP,其與WTO之间司法如何平衡是需要进一步解决的。
二、TPP争端解决的特别事项:与ISDS机制对比
TPP一般性争端解决程序适用于TPP相关的所有争议,但协定特别规定例外的除外。而这个特别规定的事项包括第9章“投资”的争端解决(即ISDS机制),和第11章“金融服务”的争端解决等。而随着近年来国际投资领域的大幅发展,投资者——东道国争端数也逐渐增加,且涉案内容出现新趋势,不再拘泥于传统的贸易领域。ISDS机制在国际投资争端上发挥了重要的功能,但也面临着极大的争议。TPP谈判过程中澳大利亚就曾对该机制极力反对,同时在TTIP中也引起欧盟成员国的广泛抗议。
关键词 争端解决机制 WTO TPP DSU程序 ISDS机制
作者简介:张辉,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F7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177
作为WTO两大职能之一,争端解决机制对国际多边贸易体制的稳定和发展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在全球经贸往来密切程度不断加深,国际争端也随之频繁,而国际争端解决制度也已逐渐成为不可或缺的国际协调制度,是国际协定中的必备条款。TPP(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也即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作为一项区域贸易协议,在美国的强势主导下意图打造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下一代贸易协定蓝本”①。相比于其他区域贸易协定而言,它具有高标准、宽范围、跨地域、开放型的特色。因而,从TPP谈判起就备受世界瞩目,同时也不禁让人疑惑,TPP是否会撼动WTO对于世界多边贸易秩序维护的地位。就争端解决机制而言,我们足以看到WTO以DSU(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为核心,在争端解决上发挥了不可比拟的功能。但是,我们也不可忽略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有着不容忽视的诟病。而TPP关于争端解决,同样也构建了一整套类似于WTO争端解决的体制,并且有着独特的色彩与发展。以下,本文将对两者间的争端解决制度设计作简单比较,从而来衡量TPP究竟于WTO而言有着何种程度的冲击。
一、TPP中的一般性争端解决程序:与DSU程序对比
TPP争端解决程序主要规定在第28章“争端解决”中。从公布文本来看,TPP争端解决程序主要设置磋商机制和专家组裁判机制,包括磋商、斡旋、调解和调停、组成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筛选、程序原则、报告、报告执行以及赔偿与中止义务等内容,缔约方可将协议项下所有争议提交专家组。因而,与WTO争端解决程序含有的磋商、专家组裁判、上诉机构审查的三步机制设置而言,可谓“一套模式”。磋商是争端解决程序启动的第一步,专家组审理则是争端解决程序的实质阶段。只是,TPP并未设置上诉程序,专家组的最终报告因而具有最终执行效力。可以发现,TPP争端解决程序旨在迅速有效地解决争端。它要求各缔约方应尽最大努力通过合作、磋商解决争端,在合适的情况下,也鼓励使用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只有当上述方法均不可行时,中立的、无偏见的专家组才会成立来解决争端。具体来看,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相比,其更具有时间、程序上的便捷性。
首先,从磋商阶段来看。磋商具体包括:磋商请求的提出,磋商的时间限制,磋商的后果等等。②DSU和TPP都规定磋商须以书面形式提起,说明具体的理由。磋商适用于任何事项,且须保密。对于争端方以外的第三方,只要其认为涉及其实质利益即可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加入磋商。而两者不同的是,在磋商请求提出的时间和磋商进行的时间限制上,TPP更具有短暂、快速的优势。TPP规定,磋商被请求方应在收到磋商请求后的7天内进行答复,同时规定磋商进行期限为收到磋商请求之日后30天(涉及易腐货物的,为15天)。相比于DSU规定的整个磋商阶段最长为60日期限,磋商被请求方应在收到请求后10天内予以答复,并且双方应于30日内进行磋商,显然TPP的规定来得更为快速以及简单。
再者,从专家组阶段来看。在专家组的设立、组成人员、程序规定以及报告出具等方面,TPP的规定更为详细且便于操作,注重公平与独立。TPP规定专家组由3人组成,争端双方各指定一名专家组成员,在被起诉方为按时指定的情况下,可由起诉方从官方名册中挑选建议。而对于第三名专家组主席的选定,也有具体的选择方式,主要则由双方专家组成员在争端双方的共同同意下共同协商指定。相比于DSU规定的专家组可由3人或5人组成,TPP的专家组成员设置更为稳定。此外,TPP也省去了中间审议阶段,从28.16条的第五款③和28.17条的第一款④可以发现,专家组从设立到形成最终报告,整个期限应为180天(即6个月),至迟不超过210天(即7个月)。比DSU规定的最长审理期限9个月大大缩短了时间。
可见,TPP争端解决程序不仅体现了其快速、高效率的特点,也体现了TPP的强制约束力,使得缔约国之间能够有效解决有关争议并使协议内容全面执行。当然,这也会使得该种机制极其容易与WTO相竞合。当争议内容同时涉及TPP与WTO时,必然会出现“挑选法院(Forum Shopping)”、“平行诉讼(Parallel Litigation)”等管辖争议问题。就TPP28.4条“场所的选择”条款⑤而言,其规定起诉方可选择解决争端的场所,并且排除其他场所。但就WTO而言,虽然将特惠贸易协定纳入其多边体系,但就争议管辖问题并未作具体规定,一旦发生管辖权争议,究竟如何判定、由谁判定管辖权归属的问题都将不可避免地出现。⑥以墨西哥软饮料税收案为例,当美国将墨西哥税收措施诉至WTO时,墨西哥即以与该案相关联案已由NAFTA受理而同样应把此案交由NAFTA为抗辩,排除WTO的管辖。因此,同样作为特惠贸易协定的TPP,其與WTO之间司法如何平衡是需要进一步解决的。
二、TPP争端解决的特别事项:与ISDS机制对比
TPP一般性争端解决程序适用于TPP相关的所有争议,但协定特别规定例外的除外。而这个特别规定的事项包括第9章“投资”的争端解决(即ISDS机制),和第11章“金融服务”的争端解决等。而随着近年来国际投资领域的大幅发展,投资者——东道国争端数也逐渐增加,且涉案内容出现新趋势,不再拘泥于传统的贸易领域。ISDS机制在国际投资争端上发挥了重要的功能,但也面临着极大的争议。TPP谈判过程中澳大利亚就曾对该机制极力反对,同时在TTIP中也引起欧盟成员国的广泛抗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