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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切实搞好义务兵家庭优待工作,市政府确定,自2005年起,我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筹集渠道及发放标准由按义务兵入伍前的户口性质(城镇非农业户口或农业户口)划分,改为按有无承包地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