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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1987年10月13日财政部下达了(87)财税字第242号《关于调减部分轻工产品税收负担和扩大增值税试行范围的通知》。现对有关产品出口退(免)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上述通知所附《增值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产品,在1987年内出口的,仍按原产品税的税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