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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在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中设置约束性惩戒性的行政规范,难以解决集体协商中拒绝或拖延集体协商问题,也不利于集体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及健康发展。完善规范建立在“劳工三权”基础上的集体协商机制,利用市场机制和法律制度,协调劳动关系主体相互间的利益关系,化解矛盾冲突,这不仅是劳动者与工会的最佳选择,也应当是政府确立和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