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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准从形式上看是一种技术规范,却一直发挥着一定法律效力,学界对其法律属性的界定一直没有统一观点。环境标准的复杂多变性、专业科学性和附属强制性使其和环境法产生本质区别,环境标准的制定机关与规章相似,但内容、结构、体例等都不符合规章的要求,其制定程序也远没有法律规范严格、谨慎,故其属性更适合判断为行政规范性文件,既能保证具有一定强制性,又不必强行将其纳入法律体系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