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著作权、作者权与版权的关联与区分

来源 :电子知识产权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bfjm78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是世界上少见的同时使用著作权、作者权与版权的国家.并且,由于著作权法存在“著作权即版权”的规定,以及我国学界将著作权视为作者权,这使得这三个概念在我国具有同一性.然而,这种认知存在错误,有待厘清.追溯历史,作者权与版权最先产生,并具有同源性,但二者在19世纪发生分化,之后二者虽然又在国际与区域公约的介入下发生融合,但仍有差异留存,作者权并不等同于版权.同时,著作权也不等同于作者权与版权,其融合了作者权与版权两大体系的精髓,但是,此种融合下,也使得著作权既不完全等同于作者权,也不完全对应于版权,具有相对独立性.因此,著作权、作者权与版权实际上互有联系,但各不相同.这一区分对于我国著作权的理论研究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在整体上,我国应当确立著作权的独立性,坚持体现中国法学传统和特点的法律体系.另一方面,就具体规则而言,我国在独创性上应追随作者权的标准,并删去法人作品的规定,再对视听作品权属作出完善.
其他文献
随着当前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与人们知识文化水平的持续提升,媒介融合成为当前电视新闻传播的最新趋势.作为信息传播中最为重要的传播形式之一,电视新闻与媒介融合具有深刻的内在联系,而对电视新闻的传播效果进行有效优化,是当前新闻工作者的工作重点.文章就媒介融合背景下电视新闻传播效果的优化进行了简单探讨.
在部门法法典化的过程中,体系型法典和汇编型法典是两种常见的模式.从社会理论的视角看,两种法典在司法论证中的作用可以揭示不同法治类型下规范制定权的不同分配方式.在自治型法治中,法官诉诸立法文本为司法中的政治决定寻找权威的合法性基础.法学对法律体系在横纵两方面的构造:一方面为体系型法典创造了基础;另一方面通过不断把新的、为了解决具体问题而创造的法律规则整合进入既有体系,从而确保法学家对规范制定权的主导.回应型法治的理想则允许法官依据法律规范,在充分考虑政治和道德原则、科学论证、实践需要的基础上创造新的规则.回
自然地理环境是人类环境的重要方面,防治自然地理环境损害应当成为环境保护法调整的除污染防治、生态损害防治、资源损害防治之外的第四个环境保护事务领域.编纂我国环境法典的自然地理环境保护法编在学理上、立法上和法典编纂技术上都是可行的.自然地理环境保护法编是环境法体系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我国环境法典中较为成熟的一个分支.编纂环境法典需要对涉自然地理环境保护法编作出典或入典安排.制定自然地理环境损害防治基本法、气候变化与大气层环境损害防治法、地质灾害防治法,修改现有自然地理环境损害防治法,是自然地理环境法编编纂
世界范围内,各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和法律传统,对环境立法体系化采取了“基本法+单行法”与法典化两种模式.按照建立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目标,“适度法典化”成为中国环境法典编纂的合理选择.“适度法典化”是动态开放的实质性法典编纂,应以理念变革、方法创新为基础,构建以目标价值为核心,以工具价值为技术方法的基本逻辑体系.“适度法典化”模式下的环境法典的体例可采取“总则一分编”结构.总则编采取“提取公因式”方式,规定可以统领全局和普遍适用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管理体例和引领性制度等内容.分则编整合部分现行法律法规,对法典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将教育法视为行政法的子部门,理论界则将这种观点称为隶属说.在区分主要规范和次要规范后,从主要规范的视角来看,隶属说能够成立.因此,未来的教育法典应当纳入行政法典分则.为减少争议和工作量,编纂教育法典应当以教育类法律和部分教育类行政法规为基础.在结构上,教育法典可以由通则、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等教育、民办教育、职业教育、国防教育以及学校工作等分编组成.通则相当于教育法典的总则,其他各分编相当于分则.教育法典通则分编的内容以教育法和教师法为基础,但立法目的 条款、管理体制条
作为环境法体系的新兴领域,生态区域保护法的法典化需求与路径有待明确.目前,生态区域保护法作为自然生态保护法的体系定位日益清晰,具有调整目标的生态性、调整对象的区域性与调整方式的综合性,正在逐渐形成“一般生态区域法+特殊生态区域法”的基本构造.生态区域保护法的实然与应然之间尚存差距,亟需立法完善,但目前的分散性立法模式难以克服立法碎片化问题,需要转向法典编纂模式来获取内容全面性、逻辑自洽性、价值一致性等方面的体系化效益.为了充分实现法典编纂的体系化效益,生态区域保护法的法典化需要合理确定应纳入的法律规范内容
法典总则是人类法典编纂技术的伟大进步,其作用体现在从一般到特殊的编纂逻辑、更好地统摄法典的全部内容以及能够避免重复性规定,保持法典内容简洁性.教育法典总则编必须确立方法论前提,宜选择体系式编纂模式,采取“序总合一”的体例设计,并将法律关系作为编纂的逻辑主线.在立法技术层面,教育法典总则编应选择相对成熟且符合总分结构要求的提取公因式方法.提取公因式要求总则编从现行教育法和其他教育单行法中发现并提取公因式元素.在章节编排上,我国教育法典总则依次包括教育法基本规定、教育主体概括规定、受教育权与教育权、教育类型、
我国劳动法典化研究始于劳动基本法欠缺时代,随劳动法的制定而沉寂,重提于劳动纠纷激增之际,再兴起于民法典编纂之时.虽然文献数量有限,但仍然能从中看出一条主线:劳动关系调整的需要和劳动关系失衡的现实是劳动法典化研究的触发器.制定劳动法典的思路应当是编纂劳动法典与完善单行法同步进行.我国迄今欠缺一部在效力位阶和制度设计上都能统摄各类单行劳动法律法规的一般法.劳动法典的制定应当遵循权利全面法定化原则和权利全面实有化原则,通过劳动法典的制定实现劳动执法体制机制的管制化转型,从而促进劳动权利的实有化,其意义甚于权利法
1979年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确立了我国刑诉法的基本架构,体例上基本完备,已经是初步意义上的部门法典.但囿于当时的立法条件,其在制度和规范密度上存在着某种先天不足,实务中不得不出台大量司法解释予以补充.虽然历经三次修订,但由于法典编纂程序的缺位和立法技术的停滞不前,仍未能有效整合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解决刑诉法内部的规范冲突,法典的权威统一性与体系逻辑性受到冲击.因此,要推动刑诉法的法典化,应当强调法典编纂工作的重要性.一方面,通过法典编纂整合司法解释,转化为长期有效的立法,同时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典
行政法体系化的最高表现是法典化.法典化需要具备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条件,目前我国行政法的法典化难以实现.行政法的体系化不限于法典化,国家可以推行以行政法总则为基本法律,以行政行为类型化法律为重要组成部分,以众多特别行政法为基础的分层分级行政法体系.行政法总则包括以实体法为主的总则和以程序法为主的总则.行政实体法总则已经止步,主要原因在于行政实体法内容难以统一,国际上并无先例,行政组织法尚未制定,以及体制改革尚未完成.行政法的体系化只有以程序法为主的行政法总则即“行政程序法”一个选项.它既是行政程序的共同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