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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两高”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第5条规定了将利用信息网络以虚假信息、恐吓等手段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本文从寻衅滋事罪的立法定位、法律解释等角度来论述新的社会环境下寻衅滋事犯罪客体的新定位,希冀为司法实践中适用寻衅滋事罪提供一定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