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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利限度权利限度是权利客观性的表现。以马克思·韦伯为代表的学者主张二元论的权利观,认为权利可以划分为主观权利和客观权利,强调权利的主观性和客观性的分离。主观的权利(人们的权利愿望)只有通过理性化的缔结契约,形成私法或者公法上的共同体,这种愿望才能获得法律保护;缔结契约是根据每个人的自由权利,这种自由权利是不证自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