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村民自治摆脱“成长的烦恼”

来源 :浙江人大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angyilin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现行的村委会组织法于1988年颁布实施,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该法在实践中开始呈现出滞后性,亟须修改。目前,村委会组织法的修改程序已经启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年立法计划,修订草案将于年内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面对诸多“成长的烦恼”,人们期待,通过法律的完善来推进村民自治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基层民主模式不断走向成熟。
  
  作为“中国式的草根民主”,发端于20世紀80年代初期的村民自治顺应了农村改革需要,与改革开放相伴而生共同成长,目前已成为在农村基层实行的一项基本治理制度。截至2007年底,全国共有611234个村委会,村委会成员2411074人。
  据了解,实现村民自治以来,全国农村普遍完成了6至7届村委会选举,平均参选率保持在80%左右。据统计,目前,全国已有29个省份颁布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31个省份出台了村委会选举办法,7个省份专门制定了村务公开条例,一些省份还制定了村民代表会议规则和村务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
  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现行的村委会组织法在实践中开始呈现出滞后性。贿选、村官腐败等各类乱象,以及流动人口选举权利落实等新情况,都需要法律的进一步规范。
  
  “实施村委会组织法面临的三个新课题”
  
  浙江省金华市某监狱,45岁的郑其优,每天只能望着铁窗唏嘘不已。这位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郑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曾经风光的“郑九万式的好书记”,因受贿52万元而成为阶下囚。
  “屡见不鲜。”中央党校三农问题研究中心主任张虎林这样形容村官腐败现象。
  据悉,新农村建设中,大量资金流入农村,大批项目在农村展开,那些想捞钱的村官有了许多新诱惑。
  随着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对农村影响的不断加深,实施村委会组织法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除了“村官腐败”之外,民政部部长李学举提出了“实施村委会组织法面临的三个新课题”。
  农村人口流动加大。目前,全国已有流动人口1.4亿,未来5至10年,每年至少还会新增600万至800万人。如何保障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的民主权利,如何发挥留守人员的参与作用,如何丰富农村村民自治实践形式,成为此次村委会组织法修订的一个重要内容。
  由于财产制度、劳动就业制度、收入分配制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农民群众在占有生产资料、拥有财富、受教育程度、组织化程度等方面出现了很大差别,出现了农民工人、农民雇工、私营业主、企业管理者等阶层,出现了许多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如何使农村基层组织更好地代表各阶层的利益,是实施村委会组织法面临的又一新课题。
  农村社会矛盾凸显,特别是因土地征用、环境保护、集体资产处置、干群关系等问题诱发的群体性事件呈多发突发态势。如何发挥村民自治功能,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如何实现政府行政管理和村民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
  “从1998年至今的10多年里,农村村民自治实践积累了很多宝贵经验,需要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加以巩固,村民自治的实践也需要更加完备的法制体系予以保障,因此,做好村委会组织法的修订工作已是客观需要,迫在眉睫。”李学举说。
  
  村务公开亟待“刚性监督”
  
  “村委会权力太大。”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焦洪昌称,按照法律规定,村民自治主要权力应当体现在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了8个方面的事项应该由村民会议决策,但实际上这种民主决策权并没有落实到村民会议中,村民自治变成了村委会自治。比如,村干部不公开村务、不公开账目,村民常常毫无办法。所谓的村民监督小组“公示墙”、“明白纸”也形同虚设。
  现行的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二条对农民知情权和村务公开做了规定。该法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如宅基地的使用方案等事项,村委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该法规定了村委会应当及时公布办理过程和结果,接受村民的监督。该法还规定了必须公开的村务事项和村务公开不及时、不真实的处理方式。
  “如果这些规定能够得到认真、严格的贯彻执行,那么村官腐败的机会就会很小。”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唐鸣指出,“问题是近年来上述规定在执行中遇到很多问题,致使执行效果大打折扣。”
  对于目前村务公开中存在的该公开的不公开、公开的信息不具体、公开的程序不规范、公开的形式不严肃、公开的时间不统一、公开的监督措施不力等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张国平认为,这些问题弱化了村务公开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使村务公开制度流于形式。
  唐鸣分析,一方面,大量青壮年农民长年外出务工经商,留在村里的许多村民对村务不大关心,一些村官也不愿意召开对自己行为有监督作用的会议;另一方面,法律未明确规定村务公开不及时、不真实的责任,一些地方的乡镇党委和政府对村务公开的督促、检查工作也抓得不够。
  专家建议,这些现实情况,在未来村委会组织法修改时应当为立法者所考虑,细化相关规定,加大刚性监督。
  据了解,民政部提出的修订草案明确了村务公开、民主理财的内容及责任,进一步完善了村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此外,草案还明确了村级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增加了对村委会工作审计的违法罚则。
  
  遏制贿选,避免“村霸”当“村官”
  
  “我们这里的选民证跟股票一样,一天几个价。”2007年,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大兴庄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前一周,选票因竞争者争相收购而开始出现“一波行情”。该村无人避讳选民证的买卖,甚至有人在电线杆与垃圾桶上留下电话号码,公开叫卖选民证。有的村民干脆在家门上用粉笔写着:“谁拿选民证,必须交600元,二话别说。”
  唐鸣认为:“由于现行村委会组织法规定较为简略,在农村改革深化、发展迅速的今天,有很多法律条文亟待细化。贿选和候选人资格的认定均存在法律空当。”
  据悉,现行村委会组织法和有关的法律未能明确界定什么是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也未对司法机关介入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案件作规定。
  民政部门的同志分析,目前村委会选举中存在的贿选问题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地域的特定性。发生贿选或不正当竞选案频率比较高的地方一般都集中在城郊、镇郊或经济条件好的行政村。二是主体的复杂性。实施贿选或不正当竞选的主体并不排除候选人本人,但更多的时候是由其亲属、朋友或“竞选班子”来操作的。三是形式的多样性。请客、送礼、给钱、许诺等不一而足。
  专家指出,在处理贿选的过程中目前尚存在三大困难:首先是贿选的认定困难,目前关于贿选的法律规定还不明确;其次是调查取证困难,一些村民顾及情面或害怕打击报复不愿挺身作证;最后是处罚困难,关于“贿选”,目前一经查实即宣布选举无效,但如何让“贿选者”付出代价、承担法律后果尚无明确法律规定。
  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的同志透露,村委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中,将会对上述困难在规范层面予以解决,明确定义什么为贿选,贿选涉及的当事人到底应承担怎样的后果,查实后对行贿者如何进行处罚。
  民政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还进一步建议,可以在草案中增加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委会成员的,村民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认定并宣布其当选是否有效。
  据悉,民政部提出的修订草案明确了村委会选举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了选民资格争议的处理途径;明确了选举违法行为的认定和查处途径。
  另外,现行村委会组织法未对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或任职资格作明确规定,特别是未对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或任职资格作规定。唐鸣举例称:“不久前,有村民向我反映他们村村委会主任是一个村霸,因触犯刑法被法院判处两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但因村委会组织法和所在省的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中对村委会成员的任职资格都没有这方面的规定,除了召开村民会议将其罢免外,没有其他办法能够解除他的职务,而该村霸在村里势力很大,村民会议又开不起来,结果出现了缓刑人员主持村委会工作的荒唐局面。”
  “为避免这种现象发生,我建议村委会组织法对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或任职资格应作详细的规定,即明确规定哪些人不能成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哪些人不能任职。”唐鸣建议。
  
  相关链接:村委会组织法部分修订内容
  
  民政部提出的修订草案引入了“建制村”概念,增加了村委会要按照“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设立的条款,增加了撤村建居的条款,增加了乡级人民政府非法干预村民自治事项的纠错条款等内容。
其他文献
2009年1月7日,上海律师严义明分别向国家财政部和发改委提交了信息公开的申请,其内容包括财政预算和决算的信息公开和4万亿元经济刺激计划进展情况的公开。严律师提出,提前列表公开国家财政决算和预算执行信息,有助于全国人大代表有充足时间阅读和审议,更好地履行职责,同时,这也是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保障的重要形式。  自从国务院2008年11月份提出刺激经济的4万亿元投资计划以来,“4万亿”成为社会各界关
期刊
为加强代表与政府的联系沟通,2007年,桐乡市濮院镇人大提出试行代表知情督政新法——“季报制”。  通过两年的实践,“季报制”的优势已逐步体现,正如一位人大代表所说:“‘季报制’,跳出了每年一次人代会的局限,构筑了一条代表与政府之间经常性联系和监督的新路子。”    一季一报,架起沟通桥梁    “人代会闭会期间,我们代表和政府的接触机会很少,交流不方便,都不知道政府在想什么、做什么。”  “政府
期刊
新修订的《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表决”告别人大表决程序,彰显了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进步。  在一个熟人或者半熟人社会,在个人权威无处不在的社会中,代表往往难以作出独立的决策。“举手表决”形成决议,不是多方面利益博弈的结果,受到个人权威暗示和影响的举手表决,其决议的权威性也会受到影响,人们难以自觉信奉和遵守。经常采用举手表决作出的决定,受
期刊
杭州市萧山区政府十分重视人大代表有关“节能减排”工作的建议、意见,出台《关于加快推进节能降耗工作的若干政策》,多管齐下,有效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在2008年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上,许多代表针对部分地区和企业节能减排意识不强,存在违规违法排污等现象,提出了关于切实抓好“节能减排”工作的建议。区政府进行了专题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强化措施,着力抓好规模以上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加强节能型社会建设。经
期刊
2009年4月14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动员部署全省农业执法检查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程渭山、副省长茅临生在杭州主会场出席会议并讲话。  在全省范围内对农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是2009年省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监督工作,自4月起省人大常委会将采取统一部署、上下配合的方式,检查近两年全省各地对农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在执法检查中,将重点检查建立农业投入保障长效
期刊
2009年1月20日下午,浙江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圆满完成预定的各项议程,在表决通过了关于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等6个决议后胜利闭幕。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赵洪祝在闭幕式上发表讲话,指出这是一次统一思想认识、鼓舞发展信心的大会,是一次服务创业创新、推动转型升级的大会,是一次团结凝聚力量、开拓创新奋进的大会。    赵洪祝指出,实现今年各项目标任务,保持平稳较快发展,必须充分认清形势,进一步振奋精神
期刊
2月5日至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和随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李建国等在浙江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赵洪祝,省委副书记、省长吕祖善,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永明等陪同下,先后来到宁波、嘉兴、金华和杭州等地,就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行专题调研,并向广大干部群众致以新春的祝福。  吴邦国强调,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在结合
期刊
问责制是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建设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民主政府的一个重要途径。在过去的一年中,众多官员因重大责任事故被“问责”,有人称2008年为“问责年”。如何全面理解问责制,现行的制度还存在什么缺陷,如何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有关专家对此进行了探讨。    如何全面理解问责制    □在过去的一年中,众多官员因重大责任事故被问责,有人称2008年为“问责年”。怎样看待问责制在我国民主政治进
期刊
近日,江山市政府落实代表建议,出台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农村面源污染问题。  近年来,江山市生猪产业发展迅猛,由此所带来的污染范围、污染量不断扩大,严重影响江山港及许多小流域水质和农村生活环境,引起了该市人大代表的高度关注。代表们呼吁政府要加强规划,切实管理。为落实人大代表的这一建议,江山市政府的《办法》对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划分,畜禽养殖场新建、改建、迁建和
期刊
近年来,海宁市人大常委会积极推行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三公开”的阳光工程,进一步规范代表建议办理程序,确保办理工作实效。  从2009年开始,该市代表建议从人代会期间代表的提交到会后的交办、答复,实行全程网上公开,透明办理。办理结果公开,包括对上年度建议办理的“遗留”问题一并公开。自本届人大起,该市人大常委会规定凡是上年度列入“正在解决”的代表建议件,要求承办单位除了要及时向相关代表两次答复建议办理落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