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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税制改革时,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出口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为零,对外贸企业征退税操作方法是先征后退,全额退库。因此,1995年7月1日以前,出口业务的退税金额应等于其对应的进项税额。1995年7月1日下调出口退税率以后,退税金额应等于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减进项税额转出金额(征退差额)。然而从几年来的退税实践看,对出口量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