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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除了企业为个人年金账户缴费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员工向个人年金账户缴费部分,在不超过缴费工资计税基数4%以内的部分可在个税前列支,在退休领取环节缴纳个税。《通知》有两个方面的突破,一是明确4%税前列支比例,另一个是让企业年金率先实施税收优惠,这说明了国家对养老第二支柱的重视。之前大部分学者认为阻碍企业年金发展的主要原因是税收政策,所以认为此次的税优政策将大大推动企业年金的发展。但此次税优政策对富人的吸引力有限,而中小企业的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负担过重,没有能力再为员工建立企业年金。因此笔者认为此次税优政策对企业年金发展的促进有限。
关键词:企业年金;税收优惠;中小企业;养老保险
首先,税收优惠政策与企业年金发展的内在关系是显而易见的。
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市场对其解读为企业与员工缴费合计享受1/6的税收优惠。当时在税收优惠的鼓舞下,企业年金获得了快速发展。但到2008年2月,财政部出台了34号文,明确规定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的税优为4%,相当于间接否定了20号令规定的两个8.33%缴费比例(20号令政策上没有明确规定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占工资总额的8.33%可以享受税优,但在各地实际操作中,不少地市理解为可以税优8.33%。),企业年金市场一下子跌入冰谷,直到2009年,财政部出台27号文,把税优比例从4%提高到5%,年金市场微弱复苏。①
然而中国的企业年金市场在2009年之前成高速发展状态,企业年金基金积累从2001年的200亿元,到2008年的1911亿元,其复合增长率为38%。但是,从2009年开始企业年金市场增速就呈现下降之势。虽然期间略有回升,但其整体呈现一路下滑之势。如上表,从2009年到2013年企业年金基金积累的复合增长率仅为24.2%。新增企业市场容量微弱。部分学者认为企业年金市场发展主要的困难在于税优政策不给力,2014年之前企业缴费5%(金融企业4%)实行税优,个人缴费必须缴税,且企业缴费在进入个人账户后还得缴税,这样的政策对个人而言,缺乏激励(个人税后的收入可以进行各种投资,不一定非要进入年金账户不可);对企业而言,5%的税优额度总量偏小,无法解决临近退休人员的退休补偿问题,即无法帮助解决中国式国有企业员工退休的转制成本问题,企业也缺乏较强的积极性。从近几年企业年金的发展状况不难看出,企业年金的发展规律以及职工参与度与税收优惠政策存在较大内在关联,每次税收政策的微小调整都会对企业年金市场产生较大影响,对企业年金的发展起到推动或抑制的作用。
此次税优政策或能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但未必能撬动企业年金发展的两个原因:
此次《通知》税延基数采用了社会平均工资三倍封顶的原则,这样对富人的吸引力有限。然而我国的企业年金目前已经建立的企业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垄断性、经济效益好的的行业,大型企业。因此原有的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增加企业年金缴费的总额上升有限。
而对于中小企业而言,企业的基本社会保险负担沉重,建立企业年金的能力有限。直到2013年末,中国企业年金参加人数为2056万人,仅占2013年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的2.5%;企业年金基金积累6035亿元,仅占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结存的19.3%。
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俗称“社保”个人缴费率大约11%,企业缴费率大约17%,合计缴费率为28%,个别老龄化严重的地区如上海合计为30%,相对于国际缴费率而言,基本养老的缴费率太高,国际基本养老金的缴费率情况是,老龄化严重的欧洲发达国家,缴费率一般在20%左右,如英国23.8%,荷兰23.55%,瑞典17.21%,比利时17%,但美国只有12.5%,老龄化特别严重的德国也仅仅是19.9,日本15.67;其他发展中国家绝大多数在10%以下,如墨西哥6.5%,泰国6.5%,南非3%,印尼6%,人口大国印度也只有16%,估算世界养老保险第一支柱平均缴费水平在15%以下。②
正是由于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率过高,使得守法合规,效益中等的企业在缴完基本养老保险之后,没有能力再为员工建立第二层次的补充养老保险。
毋庸置疑,103号文的出台对于促进企业年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推进企业年金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个方面。就此次税优政策,由于其政策对富人增加缴费的吸引力有限,对中小企业的职工来讲,其缴费能力有限。所以笔者认为此次税优政策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但其税优政策的效应有限,不应被夸大。(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郑秉文:以欧债危机为鉴中国养老制度抉择[EB/OL],中国养老金网,2012-2-3:
[2]郑秉文:完善年金税优扩大居民消费[EB/OL],中国证券报-中证网,2010-8-19:
[3]曾海军:发展企业年金不能单纯寄望于税优,中国保险报,2014-05-20
[4]杜永茂,杨群:“第三只眼睛透视中国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2013-03-31
[5]孟俊莲,“企业年金原地踏步养老金三支柱体系瘸腿”,华夏时报,2013-09-28
[6]张云野,“职业年金:社会养老保险改革的关键支柱”,中国教育报,2014-06-09
关键词:企业年金;税收优惠;中小企业;养老保险
首先,税收优惠政策与企业年金发展的内在关系是显而易见的。
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市场对其解读为企业与员工缴费合计享受1/6的税收优惠。当时在税收优惠的鼓舞下,企业年金获得了快速发展。但到2008年2月,财政部出台了34号文,明确规定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的税优为4%,相当于间接否定了20号令规定的两个8.33%缴费比例(20号令政策上没有明确规定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占工资总额的8.33%可以享受税优,但在各地实际操作中,不少地市理解为可以税优8.33%。),企业年金市场一下子跌入冰谷,直到2009年,财政部出台27号文,把税优比例从4%提高到5%,年金市场微弱复苏。①
然而中国的企业年金市场在2009年之前成高速发展状态,企业年金基金积累从2001年的200亿元,到2008年的1911亿元,其复合增长率为38%。但是,从2009年开始企业年金市场增速就呈现下降之势。虽然期间略有回升,但其整体呈现一路下滑之势。如上表,从2009年到2013年企业年金基金积累的复合增长率仅为24.2%。新增企业市场容量微弱。部分学者认为企业年金市场发展主要的困难在于税优政策不给力,2014年之前企业缴费5%(金融企业4%)实行税优,个人缴费必须缴税,且企业缴费在进入个人账户后还得缴税,这样的政策对个人而言,缺乏激励(个人税后的收入可以进行各种投资,不一定非要进入年金账户不可);对企业而言,5%的税优额度总量偏小,无法解决临近退休人员的退休补偿问题,即无法帮助解决中国式国有企业员工退休的转制成本问题,企业也缺乏较强的积极性。从近几年企业年金的发展状况不难看出,企业年金的发展规律以及职工参与度与税收优惠政策存在较大内在关联,每次税收政策的微小调整都会对企业年金市场产生较大影响,对企业年金的发展起到推动或抑制的作用。
此次税优政策或能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但未必能撬动企业年金发展的两个原因:
此次《通知》税延基数采用了社会平均工资三倍封顶的原则,这样对富人的吸引力有限。然而我国的企业年金目前已经建立的企业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垄断性、经济效益好的的行业,大型企业。因此原有的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增加企业年金缴费的总额上升有限。
而对于中小企业而言,企业的基本社会保险负担沉重,建立企业年金的能力有限。直到2013年末,中国企业年金参加人数为2056万人,仅占2013年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的2.5%;企业年金基金积累6035亿元,仅占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结存的19.3%。
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俗称“社保”个人缴费率大约11%,企业缴费率大约17%,合计缴费率为28%,个别老龄化严重的地区如上海合计为30%,相对于国际缴费率而言,基本养老的缴费率太高,国际基本养老金的缴费率情况是,老龄化严重的欧洲发达国家,缴费率一般在20%左右,如英国23.8%,荷兰23.55%,瑞典17.21%,比利时17%,但美国只有12.5%,老龄化特别严重的德国也仅仅是19.9,日本15.67;其他发展中国家绝大多数在10%以下,如墨西哥6.5%,泰国6.5%,南非3%,印尼6%,人口大国印度也只有16%,估算世界养老保险第一支柱平均缴费水平在15%以下。②
正是由于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率过高,使得守法合规,效益中等的企业在缴完基本养老保险之后,没有能力再为员工建立第二层次的补充养老保险。
毋庸置疑,103号文的出台对于促进企业年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推进企业年金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个方面。就此次税优政策,由于其政策对富人增加缴费的吸引力有限,对中小企业的职工来讲,其缴费能力有限。所以笔者认为此次税优政策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但其税优政策的效应有限,不应被夸大。(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郑秉文:以欧债危机为鉴中国养老制度抉择[EB/OL],中国养老金网,2012-2-3:
[2]郑秉文:完善年金税优扩大居民消费[EB/OL],中国证券报-中证网,2010-8-19:
[3]曾海军:发展企业年金不能单纯寄望于税优,中国保险报,2014-05-20
[4]杜永茂,杨群:“第三只眼睛透视中国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2013-03-31
[5]孟俊莲,“企业年金原地踏步养老金三支柱体系瘸腿”,华夏时报,2013-09-28
[6]张云野,“职业年金:社会养老保险改革的关键支柱”,中国教育报,2014-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