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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我国能源管理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理想状态是达到能源管理的善治,即公民的积极参与,最终形成融合行政手段、市場力量和公民参与的多元共治模式。本文结合能源管理善治的原理,分析了能源管理善治的价值功能,总结我国能源管理善治实践困境的基础上给出了相关制度规范。
关键词:能源管理;善治;制度
一、能源管理善治的阐释
能源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不可或缺的物质资源,是关系一个国家经济命脉的重要战略物资。能源管理指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能源的开发,生产和消费的全过程进行计划、组织、调控和监督的社会职能。能源管理善治,即在能源管理中,改变传统的单一政府治理模式,发动广泛的公众参与,形成融合行政手段、市场力量和公民参与的多元共治的格局,实现能源利用的公共利益最大化。
二、能;管理善治的实践困境
能源是各个行业发展的基础,能源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我国能源管理体制经历了多次大的变革,目前已经取得一些成就,也存在诸多问题,刻不容缓亟需解决。现将较突出问题列举如下:
(一)能源管理主体不健全
能源管理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主要有政府、企事业单位、个人、中介组织等,这些主体是实践中的践行者。由于我国目前市场经济发展还不完善,各主体在市场中的地位没有完全摆正,导致责权不清。政府权力存在滥用的情形,权力寻租,监管不力;企事业单位功利性最大化的结果是成本外溢,社会成本增大而社会总福利缩小;个人缺乏明确的节能观念,不适当的消费和浪费能源;中介组织权轻位低,尚未发挥在能源管理中的重要作用o[1]应培育多元化市场主体,允许多个市场主体进入能源市场,形成多种所有制、多种生产规模的企业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共同发展的局面。由分散走向统一,由单一行政治理到多元共治,是我国能源管理的大趋势。
(二)能源管理行政色彩浓厚
我国能源市场发育不完全,市场化水平较低。能源管理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政府对能源行业的宏观调控仍然是以行政手段为主,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运用得不多,调控效果不明显。国家对能源产业的管理有弱化的趋势,市场应充分发挥对资源配套的基础作用。今后,政府对能源管理以项目审批为重点,使国家管理职能、市场体制与行业规则三者各司其职,共同发挥整体效用。
(三)行业垄断严重,民间资本难以介入
我国能源产业以国有企业为主,有的能源行业形成了国有特大型企业寡头垄断的格局,有的企业就是由原政府主管部门改造而成,不仅具有很强的市场控制力,而且对决策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实践中,很多大型能源企业一直在行使政府管理的职能。相反,政府能源宏观管理机构的级别较低,对能源产业的调控能力弱,致使能源行业内部出现恶性竞争。
能源领域市场秩序、市场功能、定价机制等改革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社会资本很难进入电力、石油、天然气生产领域;国有电力、石油、天然气企业形成了生产垄断;市场进入退出机制不健全,影响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和能源行业的竞争力。应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促进能源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实现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一体化融合和多元化经营。更加有效地实施能源领域对外开放战略,促进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有机融合。
(四)能源管理机构众多,管理分散
我国现行的能源管理体制是一种较低级别的分散的能源管理模式,集中的、统一的、级别较高的能源管理机构缺位。能源勘探、开发、生产、运输、销售等环节分散在政府部门,缺乏全局性的协调和管理,造成管理分散,职能划分不清且能源管理体制变动频繁的现象,缺乏统一规划。
面对能源管理善治的困境,必须建立较完备的相关制度,消除公民参与能源管理的壁垒,最终达到能源公共政策制定的科学化、民主化。在多元共治视角下,在强调行政部门危机管理快速反应和责任性等原则的同时,也必须强调最大可能的吸纳各种社会力量,调动多元主体和各种社会资源共同参与能源管理,形成社会整体的能源管理机制。在此过程中,各级政府在理念上要有所转换。只有各级政府首先在情感和理念上接受和认同多元共治对于能源管理的重要意义,才能为公民有序地参与提供制度保证。
三、能源管理善治的制度实现
从现有制度体系和能源管理发展的思路延展开来,笔者认为我国能源管理善治的制度规范应着力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公众知情参与权制度
加大能源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确保公民在政策制定互动中的知情权。公众的有效参与,是以能源管理信息充分、及时的披露为前提的。为了在制定能源公共政策时更好的体现公共利益,提高公民在政策制定中与政府的互动,增强公共政策制定活动的透明度就显得至关重要o(1)扩大政务公开的范围。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人民关心的重点、热点能源问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政策制定公诸于众,让公民全面、清楚地了解相关政策中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使其利益和意见能及时表达。 (2)实现行政程序公开,保障程序正义。真实是政务公开的关键所在,也是公民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能与政府互动的关键所在。此外,还应将政务公开的内容和程序简单化、通俗化,保证政务公开在程序上的可操作性。
(二>产业主体制度
实现能源管理的善治,必须培育健全的市场主体。除公众外,对大量民间资本、中介组织也应建立和实施规范合理的市场准入制度,通过分解、改组现有市场主体和放宽市场准入,增加市场主体的数量。改善市场主体的结构,在扶持巨头企业集团的同时,也要注意扶植中小企业,使能源市场上的企业保持大、中小企业之间的均衡。
(三)可靠的专家论证和咨询制度
能源问题很多时候都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如果没有专家知识的支持,公众在参与过程中对很多关键问题往往不知就里,造成一种“在场的缺席”之尴尬。[2]目前,专家咨询主要是为政府、相关企业提供支持,而为公众提供专业支持的专家咨询组织几乎还是一个空白,应当尽快完善公众参与的专家支持制度。
(四)经济激励和技术保障制度
国家一般采用保护性电价,配额制,设立再生能源效益基金和大型项目招投标制度来推进能源产业特别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如制定强制收购和税收优惠、抵免政策、财政直接补贴。以新能源为例,在其利用初期,能源转化与利用的成本较传统能源较高,例如风力发电与常规发电存在技术成本差异,必须对风力发电进行补贴。国外的经验表明,维持能源持续发展的前提是商业化市场化,商业化钓前提要求能源产业有一定的规模和存续发展的连续性,所以补贴是必要和必须的。
实现能源管理善治,最终要靠科技创新。我国要大力发展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技术和节能新技术,促进碳吸收技术和各种适应性技术的发展,加快科技创新和技术引进,为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3]
(五)完善能源立法体系
现阶段,我国能源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很不完善,能源管理的法律基础还十分薄弱。加快能源管理相关立法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以能源法为核心,基本法、单行法、行政法规、规章、实施条例、实施细则等相互衔接、相互配套的完备的能源管理法律体系,使能源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目前国家正在加快建立和完善以<节约能源法》为核心,配套法规、标准相协调的节能法律法规体系,如《节约用电管理办法》、《节约石油管理办法》、《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将有利于强化节能措施,加强节能监管力度,对推进我国节能工作更加有效持续进行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参考文献】
[1]秦鹏:资源循环利用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 010:239.
[2]张紧跟,庄文嘉,《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从行政性治理到多元共治:当代中国环境治理的转型思考[Jl, 2008(6).
[3]蔡守秋,王欢欢.《时代法学》:论中国能源法的生态化[J]. 2008年1 0月,6(5).
关键词:能源管理;善治;制度
一、能源管理善治的阐释
能源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不可或缺的物质资源,是关系一个国家经济命脉的重要战略物资。能源管理指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能源的开发,生产和消费的全过程进行计划、组织、调控和监督的社会职能。能源管理善治,即在能源管理中,改变传统的单一政府治理模式,发动广泛的公众参与,形成融合行政手段、市场力量和公民参与的多元共治的格局,实现能源利用的公共利益最大化。
二、能;管理善治的实践困境
能源是各个行业发展的基础,能源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我国能源管理体制经历了多次大的变革,目前已经取得一些成就,也存在诸多问题,刻不容缓亟需解决。现将较突出问题列举如下:
(一)能源管理主体不健全
能源管理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主要有政府、企事业单位、个人、中介组织等,这些主体是实践中的践行者。由于我国目前市场经济发展还不完善,各主体在市场中的地位没有完全摆正,导致责权不清。政府权力存在滥用的情形,权力寻租,监管不力;企事业单位功利性最大化的结果是成本外溢,社会成本增大而社会总福利缩小;个人缺乏明确的节能观念,不适当的消费和浪费能源;中介组织权轻位低,尚未发挥在能源管理中的重要作用o[1]应培育多元化市场主体,允许多个市场主体进入能源市场,形成多种所有制、多种生产规模的企业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共同发展的局面。由分散走向统一,由单一行政治理到多元共治,是我国能源管理的大趋势。
(二)能源管理行政色彩浓厚
我国能源市场发育不完全,市场化水平较低。能源管理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政府对能源行业的宏观调控仍然是以行政手段为主,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运用得不多,调控效果不明显。国家对能源产业的管理有弱化的趋势,市场应充分发挥对资源配套的基础作用。今后,政府对能源管理以项目审批为重点,使国家管理职能、市场体制与行业规则三者各司其职,共同发挥整体效用。
(三)行业垄断严重,民间资本难以介入
我国能源产业以国有企业为主,有的能源行业形成了国有特大型企业寡头垄断的格局,有的企业就是由原政府主管部门改造而成,不仅具有很强的市场控制力,而且对决策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实践中,很多大型能源企业一直在行使政府管理的职能。相反,政府能源宏观管理机构的级别较低,对能源产业的调控能力弱,致使能源行业内部出现恶性竞争。
能源领域市场秩序、市场功能、定价机制等改革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社会资本很难进入电力、石油、天然气生产领域;国有电力、石油、天然气企业形成了生产垄断;市场进入退出机制不健全,影响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和能源行业的竞争力。应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促进能源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实现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一体化融合和多元化经营。更加有效地实施能源领域对外开放战略,促进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有机融合。
(四)能源管理机构众多,管理分散
我国现行的能源管理体制是一种较低级别的分散的能源管理模式,集中的、统一的、级别较高的能源管理机构缺位。能源勘探、开发、生产、运输、销售等环节分散在政府部门,缺乏全局性的协调和管理,造成管理分散,职能划分不清且能源管理体制变动频繁的现象,缺乏统一规划。
面对能源管理善治的困境,必须建立较完备的相关制度,消除公民参与能源管理的壁垒,最终达到能源公共政策制定的科学化、民主化。在多元共治视角下,在强调行政部门危机管理快速反应和责任性等原则的同时,也必须强调最大可能的吸纳各种社会力量,调动多元主体和各种社会资源共同参与能源管理,形成社会整体的能源管理机制。在此过程中,各级政府在理念上要有所转换。只有各级政府首先在情感和理念上接受和认同多元共治对于能源管理的重要意义,才能为公民有序地参与提供制度保证。
三、能源管理善治的制度实现
从现有制度体系和能源管理发展的思路延展开来,笔者认为我国能源管理善治的制度规范应着力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公众知情参与权制度
加大能源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确保公民在政策制定互动中的知情权。公众的有效参与,是以能源管理信息充分、及时的披露为前提的。为了在制定能源公共政策时更好的体现公共利益,提高公民在政策制定中与政府的互动,增强公共政策制定活动的透明度就显得至关重要o(1)扩大政务公开的范围。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人民关心的重点、热点能源问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政策制定公诸于众,让公民全面、清楚地了解相关政策中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使其利益和意见能及时表达。 (2)实现行政程序公开,保障程序正义。真实是政务公开的关键所在,也是公民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能与政府互动的关键所在。此外,还应将政务公开的内容和程序简单化、通俗化,保证政务公开在程序上的可操作性。
(二>产业主体制度
实现能源管理的善治,必须培育健全的市场主体。除公众外,对大量民间资本、中介组织也应建立和实施规范合理的市场准入制度,通过分解、改组现有市场主体和放宽市场准入,增加市场主体的数量。改善市场主体的结构,在扶持巨头企业集团的同时,也要注意扶植中小企业,使能源市场上的企业保持大、中小企业之间的均衡。
(三)可靠的专家论证和咨询制度
能源问题很多时候都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如果没有专家知识的支持,公众在参与过程中对很多关键问题往往不知就里,造成一种“在场的缺席”之尴尬。[2]目前,专家咨询主要是为政府、相关企业提供支持,而为公众提供专业支持的专家咨询组织几乎还是一个空白,应当尽快完善公众参与的专家支持制度。
(四)经济激励和技术保障制度
国家一般采用保护性电价,配额制,设立再生能源效益基金和大型项目招投标制度来推进能源产业特别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如制定强制收购和税收优惠、抵免政策、财政直接补贴。以新能源为例,在其利用初期,能源转化与利用的成本较传统能源较高,例如风力发电与常规发电存在技术成本差异,必须对风力发电进行补贴。国外的经验表明,维持能源持续发展的前提是商业化市场化,商业化钓前提要求能源产业有一定的规模和存续发展的连续性,所以补贴是必要和必须的。
实现能源管理善治,最终要靠科技创新。我国要大力发展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技术和节能新技术,促进碳吸收技术和各种适应性技术的发展,加快科技创新和技术引进,为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3]
(五)完善能源立法体系
现阶段,我国能源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很不完善,能源管理的法律基础还十分薄弱。加快能源管理相关立法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以能源法为核心,基本法、单行法、行政法规、规章、实施条例、实施细则等相互衔接、相互配套的完备的能源管理法律体系,使能源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目前国家正在加快建立和完善以<节约能源法》为核心,配套法规、标准相协调的节能法律法规体系,如《节约用电管理办法》、《节约石油管理办法》、《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将有利于强化节能措施,加强节能监管力度,对推进我国节能工作更加有效持续进行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参考文献】
[1]秦鹏:资源循环利用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 010:239.
[2]张紧跟,庄文嘉,《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从行政性治理到多元共治:当代中国环境治理的转型思考[Jl, 2008(6).
[3]蔡守秋,王欢欢.《时代法学》:论中国能源法的生态化[J]. 2008年1 0月,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