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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1年11月,我国财政部以及国税总局联合推出“营改增”试点方案,该项政策改革将营业税缴纳项目改为增值税纳税项目,进一步完善了税收体制,从根本上解决了企业营业税税率过高、重复征税等问题。“营改增”制度实际上是一种结构性调整,企业通过科学、合理的纳税筹划可有效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获得“节税”利益。本文主要结合实际案例,具体分析营改增试点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途径。
关键词:营改增;试点企业;纳税筹划;方法研究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4-0-01
营改增政策是我国十二五规划期间颁布的一项结构性调整措施,已经成为当前热门的财务话题,营改增政策有利于完善财税制度,进一步优化消费、投资、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协调发展;可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企业的进一步发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与发展,企业面临的竞争压力日益激化,盈利空间越来越狭小,利润越来越薄,各大企业纷纷开始从降低经营成本着手,提高企业的利润。在营改增试点阶段,对于各大试点企业而言,是降低纳税成本的大好时机,科学合理的纳税策划策略可以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实现税收成本的最小化,提高企业发展的能力。
一、充分利用非试点地区与试点地区的税收政策差异
《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营改增试点地区的个人或单位提供广告投放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服务可暂时不用缴纳增值税;《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中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或单位如果在境外提供文化体育业(不包括播映)、建筑业等劳务可不用缴纳营业税。从上述规定中,可看出非试点地区的税收政策与试点地区存在一定的差异,试点企业如果是承揽广告投放地在中国共和国境外的广告服务业务的纳税人,可以充分利用“营改增”中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试点地区重新注册一家公司,并以新注册公司名义对外提供广告服务业务,从而实现减税的目的。比如上海未来广告公司在2013年初想投资设立一家为境内环宇国际有限公司(增值税,纳税身份为一般纳税人)提供境外广告宣传服务的子公司A,A公司的设立地可选择在苏州(试点地区)、长沙(非试点地区),选择这两个地方建立A公司都不会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有任何影响,如果每年预计可以从环宇国际有限公司获得1200万元的广告服务收入,应如何筹划纳税方案。
①若A公司设立在试点地区——苏州,则根据营改增的相关政策,不用缴纳增值税,直接获得1200万元的广告服务费用。②若A公司设立在非试点地区——长沙,则该公司提供的广告服务收入应缴纳一定的营业税,收入为1200万元,则应缴营业税为60万元,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应为6万元,应缴纳税合计为66万元。因此A公司应设立在试点地区。
筹划总结:若子公司设立在“营改增”试点地区,应尽可能将纳税人身份转化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进而减少增值税税额。
二、合理选择试点纳税人身份进行筹划
增值税纳税人主要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两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以及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若纳税人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则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提供的应税服务,以往的营业税税率为3%或5%均以3%税率征收增值税;而纳税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则为一般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提供的应税服务,在现行的13%、17%两档增值税税率的基础上新增了6%以及11%两档低税率。因此不同的纳税人身份也会有不同的适用税率以及计税方法,试点企业则可以通过事前选择合理的纳税人身份进行纳税筹划。比如深圳试点地区有一家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对外提供技术服务以及研发服务,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含税年销售额为689万元,可抵扣进项税额(购进研发专用材料)9万元,则应该如何通过选择纳税人身份进行纳税筹划。该公司可应用两个筹划方案,①仍然保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身份,该种情况下应缴纳增值税为30万元,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3万元,应纳税合计为33万元。②可拆分为A公司(提供400万元应税服务)和B公司(提供289万元应税服务),则A、B公司的含税应税服务收入均<500万元,可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纳税。其中A、B公司应缴纳增值税分别为11.65万元、8.42万元,而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分别为1.17万元、0.84万元,两公司合计应纳税额为22.08万元。结果对比可见方案②的纳税筹划是可行的,可减税10.92万元。
筹划总结:“营改增”试点地区,从事现代服务业的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而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3%增值税税率,若一般纳税人的经营规模较小,可在“营改增”试点政策条件下,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情况通过业务拆分、机构分立合并、缩小税基、新设公司等方式进行纳税人身份筹划,将纳税身份转化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可以享受低税率的优惠政策。
三、选择合理的供应商
在企业生产供应链中,不同的产业会有不同的供应商,当企业在供应商手中购买的原材料、半成品时常常会伴有增值税,很多企业为了可以抵扣更多的进项税额,常常会选择可以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供应商合作,从而抵扣增值税,减少税负。营改增的政策改革,有低征高扣的优惠政策,同时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也从成本领域扩大到了固定资产以及费用领域,因此企业可以选择那些可以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供应商获得高抵扣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如车辆租赁费用按照17%的税率抵扣进项税,若外包运输业务则可抵扣11%;货代企业的仓库租赁费属于非应税项目,但可以通过提供仓库服务外包方式抵扣6%进项税,获得相应的低税率税额。
综上所述,在当前“营改增”政策改革试点阶段,各大企业有很大纳税筹划空间,筹划人应熟练掌握自身企业的基本流程、性质以及当前的发展,认真研究、分析“营改增”试点的相关政策以及文件,准确分析企业经营业务,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编制科学、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减少企业赋税负担。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S].2011.
[2]刘红政,张晋.“营改增”试点企业的税收筹划[J].注册税务师,2012(10).
关键词:营改增;试点企业;纳税筹划;方法研究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4-0-01
营改增政策是我国十二五规划期间颁布的一项结构性调整措施,已经成为当前热门的财务话题,营改增政策有利于完善财税制度,进一步优化消费、投资、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协调发展;可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企业的进一步发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与发展,企业面临的竞争压力日益激化,盈利空间越来越狭小,利润越来越薄,各大企业纷纷开始从降低经营成本着手,提高企业的利润。在营改增试点阶段,对于各大试点企业而言,是降低纳税成本的大好时机,科学合理的纳税策划策略可以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实现税收成本的最小化,提高企业发展的能力。
一、充分利用非试点地区与试点地区的税收政策差异
《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营改增试点地区的个人或单位提供广告投放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服务可暂时不用缴纳增值税;《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中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或单位如果在境外提供文化体育业(不包括播映)、建筑业等劳务可不用缴纳营业税。从上述规定中,可看出非试点地区的税收政策与试点地区存在一定的差异,试点企业如果是承揽广告投放地在中国共和国境外的广告服务业务的纳税人,可以充分利用“营改增”中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试点地区重新注册一家公司,并以新注册公司名义对外提供广告服务业务,从而实现减税的目的。比如上海未来广告公司在2013年初想投资设立一家为境内环宇国际有限公司(增值税,纳税身份为一般纳税人)提供境外广告宣传服务的子公司A,A公司的设立地可选择在苏州(试点地区)、长沙(非试点地区),选择这两个地方建立A公司都不会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有任何影响,如果每年预计可以从环宇国际有限公司获得1200万元的广告服务收入,应如何筹划纳税方案。
①若A公司设立在试点地区——苏州,则根据营改增的相关政策,不用缴纳增值税,直接获得1200万元的广告服务费用。②若A公司设立在非试点地区——长沙,则该公司提供的广告服务收入应缴纳一定的营业税,收入为1200万元,则应缴营业税为60万元,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应为6万元,应缴纳税合计为66万元。因此A公司应设立在试点地区。
筹划总结:若子公司设立在“营改增”试点地区,应尽可能将纳税人身份转化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进而减少增值税税额。
二、合理选择试点纳税人身份进行筹划
增值税纳税人主要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两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以及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若纳税人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则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提供的应税服务,以往的营业税税率为3%或5%均以3%税率征收增值税;而纳税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则为一般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提供的应税服务,在现行的13%、17%两档增值税税率的基础上新增了6%以及11%两档低税率。因此不同的纳税人身份也会有不同的适用税率以及计税方法,试点企业则可以通过事前选择合理的纳税人身份进行纳税筹划。比如深圳试点地区有一家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对外提供技术服务以及研发服务,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含税年销售额为689万元,可抵扣进项税额(购进研发专用材料)9万元,则应该如何通过选择纳税人身份进行纳税筹划。该公司可应用两个筹划方案,①仍然保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身份,该种情况下应缴纳增值税为30万元,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3万元,应纳税合计为33万元。②可拆分为A公司(提供400万元应税服务)和B公司(提供289万元应税服务),则A、B公司的含税应税服务收入均<500万元,可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纳税。其中A、B公司应缴纳增值税分别为11.65万元、8.42万元,而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分别为1.17万元、0.84万元,两公司合计应纳税额为22.08万元。结果对比可见方案②的纳税筹划是可行的,可减税10.92万元。
筹划总结:“营改增”试点地区,从事现代服务业的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而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3%增值税税率,若一般纳税人的经营规模较小,可在“营改增”试点政策条件下,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情况通过业务拆分、机构分立合并、缩小税基、新设公司等方式进行纳税人身份筹划,将纳税身份转化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可以享受低税率的优惠政策。
三、选择合理的供应商
在企业生产供应链中,不同的产业会有不同的供应商,当企业在供应商手中购买的原材料、半成品时常常会伴有增值税,很多企业为了可以抵扣更多的进项税额,常常会选择可以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供应商合作,从而抵扣增值税,减少税负。营改增的政策改革,有低征高扣的优惠政策,同时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也从成本领域扩大到了固定资产以及费用领域,因此企业可以选择那些可以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供应商获得高抵扣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如车辆租赁费用按照17%的税率抵扣进项税,若外包运输业务则可抵扣11%;货代企业的仓库租赁费属于非应税项目,但可以通过提供仓库服务外包方式抵扣6%进项税,获得相应的低税率税额。
综上所述,在当前“营改增”政策改革试点阶段,各大企业有很大纳税筹划空间,筹划人应熟练掌握自身企业的基本流程、性质以及当前的发展,认真研究、分析“营改增”试点的相关政策以及文件,准确分析企业经营业务,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编制科学、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减少企业赋税负担。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S].2011.
[2]刘红政,张晋.“营改增”试点企业的税收筹划[J].注册税务师,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