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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部分基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罚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违法行为时,在违法行为定性、适用法律等方面主观随意性较大,违背了法律的立法原意,对被处罚企业有失公正.下面,笔者结合2002年第5期<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刊登的<不合标准,还是冒充合格>一文中提及的案例,对处罚生产、销售经检验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如何定性和适用法律谈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