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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林先生来信咨询:我村原党支部书记何某在实施“村村通”工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个体包工头钱某。期间,何某共收钱某3万元,最近听说何某被判受贿罪。何某不属于国家公务人员,咋还要按受贿罪论处?吉林省通化市律师程文华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