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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中国古代各个王朝中,贪污腐败滋生的社会土壤都是基本相似的,造成每个王朝中各个时期的政治清浊或贪廉状况存在一定的差别的原因,是与当时的人治状况、立法、执法与监察制度等密切相关的。两宋时期,是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都极度发达的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一个高峰,其反贪腐机制虽承接了唐制,但同时又有自己的特点。本文将试从综合性的角度论述两宋时期的反贪腐机制,希望能够对我们建设廉洁政治起到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 两宋时期 反贪腐机制 廉洁政治
作者简介:王乐、舒月,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016-02
一、两宋时期的反贪腐机制
为了防止官吏贪污受贿、枉法犯罪、胡作非为,以保持中央集权专制统治的稳定,两宋在继承隋唐五代官制的基础上,不仅设置了一系列的监察官吏的机构或担负监察职能的官吏,而且制订了一整套监察各级官吏的措施,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发展、完善了当时的监察制度,对监察官吏违法犯赃、防止贪污、惩罚犯罪及倡导廉政等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一)监察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宋代中央的监察机构主要设有御史台和谏院。御史台“掌纠察官邪,肃正纲纪。大事则廷辩,小事则奏弹” ,其属有台院、殿院和察院。御史台正副长官的职责原则上总管对朝廷内外百官的监察与弹劾。御史台监察官吏的主要职责是防止、揭发、弹劾官吏的违法犯罪,包括贪污、受贿、苞苴 等犯赃行为。谏院,其长官称为“知谏院事”,主管规谏讽谕,凡朝政缺失,百官任非其人,各级官府办事违失,都可谏正。
在地方路、州、县多设有监察机构或具有监察职能的官吏,旨在加强对地方的监察。设立路一级建置,设立监司。皇帝通过监司,收州县之权归于监司,监司之权归于朝廷。在路所属的州县地区,设通判一职,以监察地方事务。此外,宋代在中央和地方的仓、库、场、务等一些保管财物的重要场所都设有“监当官”,其所辖官吏枉法犯赃,如贪盗国家或官府财物、或行贿受贿、或索贿刻剥百姓等,监当官负有刺举、纠察、弹劾之责。
两宋时期对担任监察官的人有着严格要求:一是“政治尤异”、“忠厚淳直,通世务,明治体”;二是“自来别无赃滥”;三是具有“刚明果敢”、“沉默、端正、守节”、“安道守贫,刚而不屈”等品质;四是具备“贤能”、“高才”等基本素质。这些措施的实行,使宋代监察官吏的政治品德和能力素质在整体上有较大的提高。
(二)监察官吏的措施和手段
在设置各级各类监察机构与官吏的基础上,两宋还制订出了一套较系统的监察措施。从监督、监察方式而言,一是监察官纠弹。以“掌纠察官邪”为任的中央监察机构御史台和谏院,不仅负责对京、朝官的监察责任,而且兼有对地方监察官的纠察之责。至于路一级的监司,必须“每岁分上、下半年巡按州县,具平反冤讼,搜访利害及荐举循吏,按劾奸赃以闻”。至于通判、监当司等,则要求“躬自检阅帐籍所列官物”及其它各类具体的监察事务,履行其所属监察、纠弹官吏的职责,以保证朝廷其监察系统职能的正常发挥;二是关系人检举。当职官、干系人、同保人和长吏往往是其官署中官吏犯赃的知情人、见证人或其同谋。按宋律规定,这些关系人都负有检举之责;三是受害人户论诉。按宋律规定,如果平民百姓认为官吏侵害了他们的利益,可以依法上告诉论;四是遣亲事卒侦探。即皇帝以其亲近或内侍充当耳目,遣亲事卒微服侦察臣民动静,或刺探官吏是否守贪廉。
针对官吏存在官官相护,及受侵害人户惧怕贪官污吏伺机报复和受“讼累”而不敢告发的种种弊端,采取了一系列与监察方式并行的监察手段,从而使有两宋的监察措施显得更为完备。一是周防法。规定各类官吏应依法互察与按察,如尚书省依法可举劾御史台和谏院不履行职责,御史言事可不受御史台主要长官御史中丞的节制等;二是考课法。按宋制规定,宋文武官员实行磨勘之法,按制考核,把对官吏犯赃负有监察责任的人同其切身利益联系起来进行经常、定期的考核监察,有利于提高对贪官污吏的考核监察与弹劾、惩治效率;三是越诉 法。通过赋予受侵害人户或关系人上诉权、越诉权和悬赏告发等手段实现对犯赃官吏的社会、群众监督;四是连坐法。上级官吏对本属官吏负有监督连带责任。凡负有监察和觉举责任的官吏,若本属官吏犯赃,主典官失觉察者受罚,知而不举者与之同罪,通谋作弊者如行贿受贿等加重处罚;即使毫不知情,如果所犯赃罪重大,也要依法惩处受罚。
两宋在防止、处理官吏贪污违法方面,还制订了一系列的律令条格等法治措施,确定了官吏枉法犯赃的具体罪名和惩治条款。此外,还对官吏所犯苞苴,收、贡“羡余”,违法经商等贪赃枉法行为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制裁措施。
二、两宋时期的廉政措施
由于内外环境的变化,尤其是政治、经济、文化思想的发展,两宋时期廉政的内容与措施也明确表现出其自身的时代特色。
(一)官吏考课制度
作为当时廉政措施的主体考课制度,不仅其内容系统、全面,而且其作用积极明显。宋代的考课制融合官員的德能治绩与磨勘法中注重岁月序迁为一体,既有助于保证各级官员较平稳地依次升迁,从而起到稳定官僚队伍、减少官员之间相互因升迁而产生的矛盾冲突;又有利于保证和提高官僚队伍的应有素质,尤其是把官员的治政功过、是否有贪赃枉法犯罪等纳入磨勘法规定的年制中,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激励在职官员勤于职守,廉洁奉公,不徇私枉法、以权谋私。考课制把官员是否贪赃或廉洁作为考课的一种重点,有利于树立良好的吏风,从而密切官民关系,减少社会矛盾的冲突,缓解阶级矛盾的激化。
(二)俸禄养廉制度
俸禄虽与官员廉洁与否没有必然的联系,但相对合理、适度的俸禄数量及其制度,对于保证官员勤于职守、奉公守法,还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就两宋时期官员俸禄水平的整体状况而言,当时不论是官员俸禄水平相对较低的北宋初年,还是物价水平高涨的北宋末年或南宋时期,即使是九品小官,也能够维持高于广大自耕农、半自耕农以及手工业者、小商小贩的实际收入水平一倍以上,收支平衡或收略大于支的相对优适生活,绝大多数依靠俸禄为生的官员在整个社会中,都是处于相对富裕的阶层。从而,为广大官员能够忠于职守,奉公守法,不贪赃枉法、徇私牟利,提供了基本的保障。 (三)社会舆论监督
两宋时期,对官员们的舆论监督主要是通过官员、儒士与太学生们等的奏折、上书或学校、书院师生之间的评议等形式来表现的。这些对当时时事、官场风气与官员治政行为等进行议论、品评、甚至抨击的举动等所形成的社会舆论监督氛围,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利于遏制官员们竞相贪赃枉法、惟利是图,从而确立追求清正廉洁、奉公守法、重义轻利的良好道德取向的。
随着宋太祖“尤严贪墨之罪”等法制的确立与实施,尤其是重惩赃吏、奖励廉正官员措施的推行,在北宋时期或其他时期整顿吏治期间,逐渐出现了州县官吏大多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的良好局面,部分官员的拒贪兴廉素质有所提高,稳定了当时的封建统治秩序,促进了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促使北宋前期“粟帛钱币咸聚王畿”。但两宋时期反贪腐成效存在着不平衡性与不稳定性的特点,也反映了惩治贪赃、打击贪官的法律内容与方法本身的局限性和不彻底性,同时也反映出执法实践的非连续性与不一致性。
三、两宋时期的反贪腐启示
(一)“吏不廉则政治削”
一个朝代政治的治乱,一个时期社会风气的好坏,往往与吏治有着密切的关系。贪吏通过侵吞国家的财产或利益,损公肥私,贪赃枉法,严重地危害着封建国家统治的政治基础和经济物质基础。行贿受贿,还易导致官吏之间结党营私,法制废弛,以致贪官污吏执法不公,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甚至自己肆意践踏法律。另外,官吏贪赃,勒索刻剥于民,必然使广大百姓更加贫困,雪上加霜,从而使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矛盾更加激化,以致直接威胁到宋王朝统治的稳定。正是因为朝廷看到了“聚敛之臣,过于盗贼,为朕结怨”的祸患,因此,“朝廷之于百官,贵其廉而贱其贪者,欲天下之吏皆廉也” ,逼迫统治者严贪墨之罪,以免政削国亡。
(二)“严贪墨 之罪”
两宋时期因曾推行了严贪墨之罪的措施,故在一定时期或某些地区取得了较好的反贪成效。北宋前期、南宋中期反贪成效非常明显,原有的腐败吏治得到了有效整饬。然而宋仁宗以后,因法制废弛,贪官处罚日轻,以致贪赃枉法风气又盛行不衰。自古以来,吏风多上行下效,大官少贪,小官也必然有所收敛。只要重法治赃,官吏必然有所畏法惧贪。否则,若宽法纵滥,只能收敛甚微,越禁越贪。可以看到,治国必须治贪;对待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不仅要惩治,而且更要严治,要绳之重法,塞祸乱之源;要想立国安民,治世兴邦,必须坚持严贪墨之罪。
(三)“王者禁人为非,莫先于法令”
打击贪污,惩治贪赃,必须要以法律为准绳。法制建设,是兴邦治国必须依赖的基本条件。两宋在防止贪污、打击贪赃的过程中十分注重法制建设。宋太祖时期制定了宋代的基本法典——《宋刑统》。此后,各帝王又皆修有编敕,以作为对法律的修改和补充。至于其他法律文书条、令、格、式等则更多。继《淳熙条法事类》后,宁宗、理宗时又分别修定了《庆元条法理事》和《淳祐条法理事》。有关贪赃罪的职制律、厩库律、贼盗律与杂律等既多又严,且相当具体。与此同时,两宋还多注重法律实践。事实上,两宋不仅继承了中国古代监督体制的良好传统,而且较系统地发展了中国古代的各项监督措施,在一定条件下正常发挥了监察系统的职能。历史表明,只有实现全面的监督,强化监督力度,才能防止和减少贪污与腐败的发生。
(四)反对“贪利禄而不贪道义”,提倡“做好人而不做贵人”
倡导廉政,反对贪图利禄,不是否定利禄,更不是不要利禄,只是告诫我们不要一味地追求利禄,惟利是图,要注重儒家传统道德的培养,努力提高其克己、制私、戒贪、崇道、尚俭、持廉的基本素质,以利从根本上防止和杜绝私欲贪念的产生,铲除贪污腐败的思想根源。培养官员良好的道德素质,提高其循矩、守法、持廉的自觉性,反对“贪利禄而不贪道义”,提倡“做好人而不做贵人”,从根本上杜绝贪欲的滋生、铲除贪污腐败的思想根源,这是反省、总结两宋反贪文化给我们提供的又一个重要启示。
注释:
《宋史》卷164《职官志》。
苞苴又叫“馈送”。是指官吏动用公款请客送礼,而并非是使用自己私人的钱财。
越诉,越级上诉、告发。
《宋会要辑稿》、《职官》57之11。
《净德集》卷20《议官》(中)。
貪墨,墨即黑、污,即贪污。
《宋会要辑稿》、《刑法》2之63。
关键词 两宋时期 反贪腐机制 廉洁政治
作者简介:王乐、舒月,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016-02
一、两宋时期的反贪腐机制
为了防止官吏贪污受贿、枉法犯罪、胡作非为,以保持中央集权专制统治的稳定,两宋在继承隋唐五代官制的基础上,不仅设置了一系列的监察官吏的机构或担负监察职能的官吏,而且制订了一整套监察各级官吏的措施,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发展、完善了当时的监察制度,对监察官吏违法犯赃、防止贪污、惩罚犯罪及倡导廉政等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一)监察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宋代中央的监察机构主要设有御史台和谏院。御史台“掌纠察官邪,肃正纲纪。大事则廷辩,小事则奏弹” ,其属有台院、殿院和察院。御史台正副长官的职责原则上总管对朝廷内外百官的监察与弹劾。御史台监察官吏的主要职责是防止、揭发、弹劾官吏的违法犯罪,包括贪污、受贿、苞苴 等犯赃行为。谏院,其长官称为“知谏院事”,主管规谏讽谕,凡朝政缺失,百官任非其人,各级官府办事违失,都可谏正。
在地方路、州、县多设有监察机构或具有监察职能的官吏,旨在加强对地方的监察。设立路一级建置,设立监司。皇帝通过监司,收州县之权归于监司,监司之权归于朝廷。在路所属的州县地区,设通判一职,以监察地方事务。此外,宋代在中央和地方的仓、库、场、务等一些保管财物的重要场所都设有“监当官”,其所辖官吏枉法犯赃,如贪盗国家或官府财物、或行贿受贿、或索贿刻剥百姓等,监当官负有刺举、纠察、弹劾之责。
两宋时期对担任监察官的人有着严格要求:一是“政治尤异”、“忠厚淳直,通世务,明治体”;二是“自来别无赃滥”;三是具有“刚明果敢”、“沉默、端正、守节”、“安道守贫,刚而不屈”等品质;四是具备“贤能”、“高才”等基本素质。这些措施的实行,使宋代监察官吏的政治品德和能力素质在整体上有较大的提高。
(二)监察官吏的措施和手段
在设置各级各类监察机构与官吏的基础上,两宋还制订出了一套较系统的监察措施。从监督、监察方式而言,一是监察官纠弹。以“掌纠察官邪”为任的中央监察机构御史台和谏院,不仅负责对京、朝官的监察责任,而且兼有对地方监察官的纠察之责。至于路一级的监司,必须“每岁分上、下半年巡按州县,具平反冤讼,搜访利害及荐举循吏,按劾奸赃以闻”。至于通判、监当司等,则要求“躬自检阅帐籍所列官物”及其它各类具体的监察事务,履行其所属监察、纠弹官吏的职责,以保证朝廷其监察系统职能的正常发挥;二是关系人检举。当职官、干系人、同保人和长吏往往是其官署中官吏犯赃的知情人、见证人或其同谋。按宋律规定,这些关系人都负有检举之责;三是受害人户论诉。按宋律规定,如果平民百姓认为官吏侵害了他们的利益,可以依法上告诉论;四是遣亲事卒侦探。即皇帝以其亲近或内侍充当耳目,遣亲事卒微服侦察臣民动静,或刺探官吏是否守贪廉。
针对官吏存在官官相护,及受侵害人户惧怕贪官污吏伺机报复和受“讼累”而不敢告发的种种弊端,采取了一系列与监察方式并行的监察手段,从而使有两宋的监察措施显得更为完备。一是周防法。规定各类官吏应依法互察与按察,如尚书省依法可举劾御史台和谏院不履行职责,御史言事可不受御史台主要长官御史中丞的节制等;二是考课法。按宋制规定,宋文武官员实行磨勘之法,按制考核,把对官吏犯赃负有监察责任的人同其切身利益联系起来进行经常、定期的考核监察,有利于提高对贪官污吏的考核监察与弹劾、惩治效率;三是越诉 法。通过赋予受侵害人户或关系人上诉权、越诉权和悬赏告发等手段实现对犯赃官吏的社会、群众监督;四是连坐法。上级官吏对本属官吏负有监督连带责任。凡负有监察和觉举责任的官吏,若本属官吏犯赃,主典官失觉察者受罚,知而不举者与之同罪,通谋作弊者如行贿受贿等加重处罚;即使毫不知情,如果所犯赃罪重大,也要依法惩处受罚。
两宋在防止、处理官吏贪污违法方面,还制订了一系列的律令条格等法治措施,确定了官吏枉法犯赃的具体罪名和惩治条款。此外,还对官吏所犯苞苴,收、贡“羡余”,违法经商等贪赃枉法行为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制裁措施。
二、两宋时期的廉政措施
由于内外环境的变化,尤其是政治、经济、文化思想的发展,两宋时期廉政的内容与措施也明确表现出其自身的时代特色。
(一)官吏考课制度
作为当时廉政措施的主体考课制度,不仅其内容系统、全面,而且其作用积极明显。宋代的考课制融合官員的德能治绩与磨勘法中注重岁月序迁为一体,既有助于保证各级官员较平稳地依次升迁,从而起到稳定官僚队伍、减少官员之间相互因升迁而产生的矛盾冲突;又有利于保证和提高官僚队伍的应有素质,尤其是把官员的治政功过、是否有贪赃枉法犯罪等纳入磨勘法规定的年制中,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激励在职官员勤于职守,廉洁奉公,不徇私枉法、以权谋私。考课制把官员是否贪赃或廉洁作为考课的一种重点,有利于树立良好的吏风,从而密切官民关系,减少社会矛盾的冲突,缓解阶级矛盾的激化。
(二)俸禄养廉制度
俸禄虽与官员廉洁与否没有必然的联系,但相对合理、适度的俸禄数量及其制度,对于保证官员勤于职守、奉公守法,还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就两宋时期官员俸禄水平的整体状况而言,当时不论是官员俸禄水平相对较低的北宋初年,还是物价水平高涨的北宋末年或南宋时期,即使是九品小官,也能够维持高于广大自耕农、半自耕农以及手工业者、小商小贩的实际收入水平一倍以上,收支平衡或收略大于支的相对优适生活,绝大多数依靠俸禄为生的官员在整个社会中,都是处于相对富裕的阶层。从而,为广大官员能够忠于职守,奉公守法,不贪赃枉法、徇私牟利,提供了基本的保障。 (三)社会舆论监督
两宋时期,对官员们的舆论监督主要是通过官员、儒士与太学生们等的奏折、上书或学校、书院师生之间的评议等形式来表现的。这些对当时时事、官场风气与官员治政行为等进行议论、品评、甚至抨击的举动等所形成的社会舆论监督氛围,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利于遏制官员们竞相贪赃枉法、惟利是图,从而确立追求清正廉洁、奉公守法、重义轻利的良好道德取向的。
随着宋太祖“尤严贪墨之罪”等法制的确立与实施,尤其是重惩赃吏、奖励廉正官员措施的推行,在北宋时期或其他时期整顿吏治期间,逐渐出现了州县官吏大多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的良好局面,部分官员的拒贪兴廉素质有所提高,稳定了当时的封建统治秩序,促进了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促使北宋前期“粟帛钱币咸聚王畿”。但两宋时期反贪腐成效存在着不平衡性与不稳定性的特点,也反映了惩治贪赃、打击贪官的法律内容与方法本身的局限性和不彻底性,同时也反映出执法实践的非连续性与不一致性。
三、两宋时期的反贪腐启示
(一)“吏不廉则政治削”
一个朝代政治的治乱,一个时期社会风气的好坏,往往与吏治有着密切的关系。贪吏通过侵吞国家的财产或利益,损公肥私,贪赃枉法,严重地危害着封建国家统治的政治基础和经济物质基础。行贿受贿,还易导致官吏之间结党营私,法制废弛,以致贪官污吏执法不公,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甚至自己肆意践踏法律。另外,官吏贪赃,勒索刻剥于民,必然使广大百姓更加贫困,雪上加霜,从而使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矛盾更加激化,以致直接威胁到宋王朝统治的稳定。正是因为朝廷看到了“聚敛之臣,过于盗贼,为朕结怨”的祸患,因此,“朝廷之于百官,贵其廉而贱其贪者,欲天下之吏皆廉也” ,逼迫统治者严贪墨之罪,以免政削国亡。
(二)“严贪墨 之罪”
两宋时期因曾推行了严贪墨之罪的措施,故在一定时期或某些地区取得了较好的反贪成效。北宋前期、南宋中期反贪成效非常明显,原有的腐败吏治得到了有效整饬。然而宋仁宗以后,因法制废弛,贪官处罚日轻,以致贪赃枉法风气又盛行不衰。自古以来,吏风多上行下效,大官少贪,小官也必然有所收敛。只要重法治赃,官吏必然有所畏法惧贪。否则,若宽法纵滥,只能收敛甚微,越禁越贪。可以看到,治国必须治贪;对待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不仅要惩治,而且更要严治,要绳之重法,塞祸乱之源;要想立国安民,治世兴邦,必须坚持严贪墨之罪。
(三)“王者禁人为非,莫先于法令”
打击贪污,惩治贪赃,必须要以法律为准绳。法制建设,是兴邦治国必须依赖的基本条件。两宋在防止贪污、打击贪赃的过程中十分注重法制建设。宋太祖时期制定了宋代的基本法典——《宋刑统》。此后,各帝王又皆修有编敕,以作为对法律的修改和补充。至于其他法律文书条、令、格、式等则更多。继《淳熙条法事类》后,宁宗、理宗时又分别修定了《庆元条法理事》和《淳祐条法理事》。有关贪赃罪的职制律、厩库律、贼盗律与杂律等既多又严,且相当具体。与此同时,两宋还多注重法律实践。事实上,两宋不仅继承了中国古代监督体制的良好传统,而且较系统地发展了中国古代的各项监督措施,在一定条件下正常发挥了监察系统的职能。历史表明,只有实现全面的监督,强化监督力度,才能防止和减少贪污与腐败的发生。
(四)反对“贪利禄而不贪道义”,提倡“做好人而不做贵人”
倡导廉政,反对贪图利禄,不是否定利禄,更不是不要利禄,只是告诫我们不要一味地追求利禄,惟利是图,要注重儒家传统道德的培养,努力提高其克己、制私、戒贪、崇道、尚俭、持廉的基本素质,以利从根本上防止和杜绝私欲贪念的产生,铲除贪污腐败的思想根源。培养官员良好的道德素质,提高其循矩、守法、持廉的自觉性,反对“贪利禄而不贪道义”,提倡“做好人而不做贵人”,从根本上杜绝贪欲的滋生、铲除贪污腐败的思想根源,这是反省、总结两宋反贪文化给我们提供的又一个重要启示。
注释:
《宋史》卷164《职官志》。
苞苴又叫“馈送”。是指官吏动用公款请客送礼,而并非是使用自己私人的钱财。
越诉,越级上诉、告发。
《宋会要辑稿》、《职官》57之11。
《净德集》卷20《议官》(中)。
貪墨,墨即黑、污,即贪污。
《宋会要辑稿》、《刑法》2之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