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场所建设的实践与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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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场所建设利于执法观念的更新,执法方式的转变,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当前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场所建设方面存在重要性认识缺乏、硬件设施不足、配套制度建设不完善等障碍。建议推进司法观念的更新,强化司法办案场所建设的立法支持,完善司法办案场所制度规范。
  关键词: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场所建设;困难;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2-0065-02
  近年来,检察机关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目标,注意以理念塑造为抓手提升检察队伍整体形象,以制度规范为载体彰显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以检察改革为契机助推检察官办案主体责任落地,以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为手段促进检察官司法公信意识养成,以队伍人才培养为引领弘扬先进典型的示范辐射效应,以环境营造为动力激励干警公开透明规范司法等等。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贯彻“融合式发展、一体化推进”的工作主线,通过建设运行符合检察活动司法化需求的司法办案场所,在强化法律监督、坚持执法为民、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方面取得良好成效。
  一、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场所建设的价值分析
  (一)有助于尊重和保障人權总任务的落实
  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场所建设,体现了人权保障的价值取向。通过建设符合司法特点和司法规律的办案场所,将检察机关的执法行为集中在司法办案场所进行,能保障诉讼各方对诉讼程序的平等参与,维护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能充分听取诉讼当事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尊重和保障律师等相关人员的执业权利,为其阅卷、会见犯罪嫌疑人、调查取证等提供便利条件;有助于检察办案人员坚持客观中立原则,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可见,司法办案场所是维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的场所,有助于尊重和保障人权总任务的落实。
  (二)适应我国审前程序诉讼化改造的趋势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更多的司法职责,增加了检察机关司法审查的工作内容,严格了检察机关的办案程序,加大了律师参与诉讼的程序保障等,体现了对审前程序诉讼化改造的趋势。而审前程序诉讼化的改造,迫切要求检察机关增强执法办案的公开透明和程序规范,使检察办案方式体现司法特点和司法规律。因此,司法办案场所的建设,是检察权的诉讼化表现,更是为了适应我国审前程序诉讼化改造的发展需要。
  (三)推进我国检察工作适度公开化的步骤
  司法行为作为一项严肃的法律活动,必要严格遵循依法、公开、公正、规范的程序要求,而这种程序行为必须有严肃规范的场所来实现。同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注重运用司法规律和诉讼原理,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规范和调整,进一步凸显公开透明、平等对抗、正当程序等司法原则。通过司法场所的建设与使用,促进检察工作的适度公开化,让执法办案行为更体现程序的公正性,并通过程序的公正来保障结果的公正性,从而以规范促水平、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有效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二、当前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场所建设的障碍分析
  (一)对司法办案场所建设的重要性缺乏足够认识
  目前理论与实务界对司法办案场所建设的重要性还缺乏足够的重视。据调研,还有不少检察人员对司法办案场所建设不理解、不支持,对司法办案场所建设的必要性存在质疑。一些地方政府对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场所建设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也存在不同认识,导致配合和支持力度不够,这些不利于此项工作的有效开展。我们认为,这一方面是受制于传统的执法理念,以及当前的刑事诉讼模式。另一方面,对于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场所建设的目标或基本模式还缺乏统一的认识。例如,哪些办案场所需要进行司法化改造?司法办案场所如何设计与建设才符合诉讼化变革的要求,等等。这些问题的不明确,会影响对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场所建设实践价值的认识。
  (二)司法办案场所硬件设施建设存在的不足
  目前,检察机关的办案场所主要是自侦案件办案工作区,缺乏专门的司法办案场所,询问证人、被害人,听取律师意见,甚至讯问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往往在办公室、会议室进行,这些做法不符合司法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利于保障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更也无法充分展现检察机关文明执法的形象。
  (三)司法办案场所配套制度建设不完善
  司法办案场所建设除了硬件设施外,还需要科学规范的配套制度来加以保障,当前,相关的配套制度尚不完善,管理制度尚未统一规范,使用部门尚缺乏相关的制度规定,办案方式司法化对检察人才也提出了挑战,更加强调检察官在办案中的独立性,这需要检察官的精英化、职业化。
  三、推进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场所建设的对策思考
  (一)推进司法观念的更新
  司法办案场所建设与推动检察办案方式转变密切相关,规范的司法办案场所是保障执法公开、规范执法行为、展示司法公正的物质基础。同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还赋予检察机关更多司法审查和司法决定方面的职权,这些职能均带有一定的司法属性,需要检察机关遵循司法的规律和特点,必须符合依法、公开、公正、规范的程序要求,而这种程序行为必须有严肃规范的场所来实现。
  (二)强化司法办案场所建设的立法支持
  目前,对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场所建设的规定主要是检察机关的内部规定,缺乏高位阶的法律支撑。建议强化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场所建设的立法支持。同时,细化和完善我国检察活动司法化的立法规范;明确我国检察活动司法化的运作模式。例如,对于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制度、当事人和解制度等内容,将当前原则性的规定加以细化,对操作规程加以详细规定,从而为这些执法行为在司法办案场所的统一、规范运作提供法律依据。
  (三)司法办案场所硬件设施的建设
  建设规范的司法办案场所,必须完善硬件设施,在场所选择上。司法办案场所应与办公区域分离,功能设置独立齐全,集法律宣告、听证、讯问(询问)、会见于一体,主要用于执法行为的办案工作区,以满足检察工作的发展要求,并与执法规范化要求相匹配。其次,在功能体现方面,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场所及其硬件设施应体现人权保障、程序正义及公开透明等理念,通过司法办案场所,让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尊重和保障其人权,促使司法人员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最后,在要素特征方面。司法办案场所应体现其独特的要素特征。
  (四)司法办案场所制度规范的完善
  一是制定权责分明、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保障司法办案场所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二是细化业务工作流程,制定统一的执法工作规程,规范司法办案场所的使用管理。三是强化对司法办案场所的安全保障、技术保障及后勤保障,保证司法办案场所的有效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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