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法典化的挑战与实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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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应该来说,制定单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典》是可取的立法模式之一。但是,这一法典化的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其还面临着很多挑战。应当分步骤、分阶段循序渐进,争取制定一部体现时代特征、中国特色的国际私法典。
  关键词:国际私法法典化;挑战;实现路径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9-0085-01
  一、国际私法法典化面临的挑战
  (一)国际私法内容上和学说上的复杂性。
  根据韩德培教授“一机两翼”的理论,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机”指的是冲突法,统一实体法,甚至包括国家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而两翼之一则是国籍及外国人法律地位问题,这是处理涉外民事关系的前提;另一翼则是在发生纠纷时,解决纠纷的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这包括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1]
  除了庞杂的调整范围外,对于国际私法学说的探究,也经历了一个渐变的过程。从法则区别说,到法律关系本座说,到第三学派,国际私法学说不断嬗变,始终不曾停歇。加之20世纪50年代以来英美法系的“冲突法革命”。[2]各种学说更是莫衷一是。因此,在并未明晰诸般学说之前,许多学者并不主张法典化的立法方式。
  (二)国际私法的立法基础仍待夯实
  从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评价来看,2011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以来,收到了不错的效果。但是,我们也应当清楚的看到,国际私法规范支离破碎,千疮百孔的现象严重。
  尽管有了单行法规范,《民法通则》[3]、《合同法》[4]、《继承法》[5]、《海商法》[6]、《民用航空器法》[7]等一批民商事特别法中的国际私法规范仍然有效,并且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相冲突之处不在少数。[8]2012年的《解释(一)》对《法律适用法》中的部分遗留和争议问题做出了明确。但是这仅仅局限在总则部分。分则部分的司法实践仍然有较多争议。
  因此,可以说,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基础还比较薄弱,学要进一步明确的争议还有很多。国际私法法典化困难重重。
  二、国际私法法典化的现实路径
  尽管存在以上的挑战,笔者依旧以为国际私法的法典化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障碍。中国国际私法的法典化这一理论命题由来已久,国际私法学界三十年的理论积淀已经足以在短时间内完成对中国国际私法典的编纂。当然,这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为此,可以设定一下各阶段目标[9]。
  (一)近期目标。
  以民法典编纂为契机,对民法领域的各单行法中涉及的法律适用规范、各类行政法规中涉及的法律适用规范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清理、整合,在此基础上,将其融入现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之中,形成内容更为完备、体系更为完整的法典化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
  (二)中期目标。
  鉴于民法典分则中是否包括“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尚无定论,中国国际私法学界应当积极建言献策,为立法者科学决策提供理论依据。笔者认为,应积极争取保留《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作为单行法的独立法律地位,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不啻是未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典》的雏形。即使现行《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并入民法典,单独成编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改变了分散立法的状况,也意味着向法典化方向迈出了一步。
  (三)远期目标。
  删除《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将其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典》。虽然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的核心,但是管辖权、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程序性事宜也是国际私法的必要组成部分。缺了它们,法典化就是一大败笔。
  为此,具体的做法是:在国际私法典中设立“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专编,同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其他有关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有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典》“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专编规定。这一功能导向的方法可以有效解决目前我国立法中普遍存在的相关法律之间不一致,不协调的问题。
  三、结论
  自1985年《涉外经济合同法》颁布以来,中国的国际私法立法已经走过了三十年的风风雨雨。在各单行法中间散落着许多冲突法规范。2011年出台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试图打破立法分散的困境,但却收效甚微。其间,2000年中国国际私法学界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和2002年的《民法典(草案)》似乎给出了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前景——法典化抑或专章化。但是,这些努力均以失败告终。
  2014年10月,中共中央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重启了民法典编纂事宜。在此情况下,两条道路的选择,再一次摆着国际私法学界的面前。结合国际私法法典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法典化的路径应该是必要和可行的。但是应当确立三步走的目标,深扎稳打,争取制定出经得起实践检验的中国国际私法典。
  参考文献:
  [1]刘卫翔,余淑玲等著.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理论与实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0页.
  [2]杨利雅.冲突法语境中的单边主义.当代法学,2010年第3期.
  [3]民法通则.第8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142条至第150条.
  [4]合同法.第126条.
  [5]继承法.第36条.
  [6]海商法.第14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第268-276条.
  [7]民用航空器法》第14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8]王胜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争议问题.法学研究,2012年第2期,第187—193页.
  [9]丁伟著.论民法典编纂对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的影响.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9期,第130页.
  作者简介:张浩良(1994-),男,湖北天门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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