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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6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徇私舞弊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尽管该《解释》是在新刑法颁布前作出的,但是它对我们正确理解徇私枉法罪的有关问题仍有一定参考价值。)第一条之规定,刑法中的徇私指贪图钱财、袒护亲友、泄愤报复或者其它私情私利。徇私也就是徇私利私情。“利”既包括物质利益,如金钱、物品、吃喝玩乐等,也包括非物质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