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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人民日报》2007年4月7日载,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联合出台新的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依据这一新的司法解释,侵犯著作权罪数量“门槛”明显降低: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张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侵权人将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